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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新庄铜铅锌矿尾矿库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6-29 21:4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宜丰新庄铜铅锌矿尾矿库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WG-ABZD-26

  主要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参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0号令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山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3、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的监督管理。

  4.2各部门: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实施的责任部门。

  5、工作内容

  5.1矿山现有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提升机操作维护、起吊、行车操作维护)、爆破作业、井下排水、金属焊接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等。

  5.2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十八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相应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5.4培 训

  5.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已经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换证期间,也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

  5.4.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安环部统一负责,根据生产需要或换证周期,按时联系培训机关,并及时通知应培训人员(包括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到期复审换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5.4.3应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培训机关参加相应的培训。

  5.4.4安环处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并根据返回的培训成绩建立奖惩机制。

  5.5考核、发证和复审

  5.5.1应培训人员经过培训机关的培训后,必须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5.2当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5.2.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提升机、起吊、行车的操作维护)、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电工、金属焊接(气割),由矿山人力资金源部、安环部、机动部、负责与上级安监机构联系培训、考证事宜。

  5.5.2.2爆破作业,由矿山人力资金源部、安环部、保卫部负责与上级安监机构联系培训、考核发证;

  5.5.2.3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相关部门安全专业与上级机关联系考核发证。

  5.5.3安环部应将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及时报告矿山领导,同意分配上岗;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档案。

  5.5.4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证要求的时间定期进行复审;

  5.5.5到期不复审或将操作证丢失的特种作业人员,补发新证时,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5.5.6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从其它单位新调入我矿的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参加复审、考核、换证。

  5.6其它要求

  5.6.1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并减少因重复取证而发生的费用。

  5.6.2矿山人力资源部在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查询安环部的相应档案,以作为参考。

  5.6.3部门内部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经矿山人力资源部同意,并通知安环部登记备案。

  5.6.4特种作业人员调离原工种后,必须将“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回人力资源部;操作证不再进行复审。

  5.6.5为加强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6、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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