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新庄铜铅锌矿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宜丰新庄铜铅锌矿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WG-ABZD-72
1、目的
为规范矿山的事故、事件报告管理,使在矿山范围发生的事故、事件能够达到快速、准确和逐级上报,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事件。
3、术语
3.1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物质的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3.2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4、职责
4.1安环部是各类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事故事件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要求重新分析和规范责任。
4.2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归口管理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机动能源部负责。当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以安环部为主,机动能源部配合。
5、工作内容
5.1事故、事件类别
5.1.1事故、事件类别一般分为:
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5)未遂、违章;
6)相关方投诉。
5.2报告范围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值班区(队)长、井下调度汇报,调度接报后立即转报安全部门和矿领导,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5.3 报告时间
5.3.1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5.3.1.1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矿领导报告;
5.3.1.2发生重伤事故时,矿领导要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3.1.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3.2事件上报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实行逐级上报。生活中发生的非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要先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或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向矿领导和警务处或地方派出所报告。
5.4报告方式
采用电话或手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形式报告。
5.5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
5.5.1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对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
5.5.2报告程序:现场人员—班组长—单位负责人—井下调度—矿分管副矿长—矿长。
5.6其它要求
5.6.1事故、事件报告要做到报告及时;报告对象准确、全面;内容齐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6.2事故、事件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定义、类别清楚;报告的时间、方式明确;渠道畅通。事故、事件登记清楚。
5.6.3要建立事故、事件报告登记台帐,并对较大的事故事件造册登记、存档保存。
6、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