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新庄铜铅锌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WG-ABZD-57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3、职责
3.2安环部为本矿职业卫生工作机构,具体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对本矿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从事的职业与健康有害的员工,提出调离原岗位及安置建议。
3)组织本矿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4)督促、检查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3各单位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安环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工作内容
4.1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医疗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服务要求;定期对职业卫生设施、医疗设备按规定维护及校验。
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我矿的合作方。
8)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企业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9)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1)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12)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企业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13)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4)在工作场所设置足够的急救箱等卫生设施,并定期检查和补充。
4.2配备接受过卫生机构急救培训的急救员。
4.3 药品和相关物品的控制必须满足:许可制度的要求;药物的派发及使用按标准进行控制及检查;过期药物及时处理。
4.4 现场卫生设施应满足:所有设施清洁;提供了香皂、毛巾及纸巾;垃圾桶保持清洁且垃圾定期清理。
4.5每年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为职业危害控制与预防政策的制定提供充分的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QB128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