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新庄铜铅锌矿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WG-ABZD-128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矿尾矿库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规范尾矿库库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确保安全事故、事件后续调查分析处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尾矿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管理。
3、术语与定义
凡是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统称为事故。
事件是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情。
4、职责
4.1尾矿工
负责在第一时间将库区内所发生的事故、事件真实客观地向选矿厂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2选矿厂
选矿厂根据事故、事件轻重程度分别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及分管副总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救援。
4.3调度室
负责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已经发生的事件、事故进行处理,确保通讯畅通。
4.4安全环保部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或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并向分管副总报告。
4.5副矿长
负责向矿班子其他成员报告。
4.6矿长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
5、工作内容及要求
5.1事故、事件类别
在 企业员工工伤事故分类 标准中,划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它伤害等。
尾矿库事件主要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尾矿溢流等。
5.2事故、事件等级划分
5.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5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5.2.6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5.3 事故、事件涵盖范围:
坝体跑浑水;坝体不均匀沉降;坝体开裂或塌陷;浸润线超高;超警戒水位;干滩长度不足;排水设施不正常;周围山体滑坡;外来尾矿排放;人为破坏;外来人员游泳;安全标志缺失;人身事故、事件;职业病;其他设备事故、事件;其他设施事故、事件;相关方的投诉;未遂、违章。
5.4事故、事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5.5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选矿厂厂部汇报,由选矿厂向矿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报告,再由调度室向分管副总和总经办汇报,同时立即组织安全抢险和救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要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6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事件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5.7事故、事件登记表及相关的报告、表格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各类事故、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矿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