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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矿“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02 15:46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东兴矿“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一、奖励

  (1)各队所辖“一通三防”制度措施和设施保持较好,且管理达到标准化,月度考核奖励200~1000元;

  (2)对避免“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及时处理隐患、抢救事故有功人员奖励100~500元,对有功单位奖500~1000元;

  (3)对在“一通三防”技术小改小革方面成绩突出,发明被投入实用的个人每人奖500~1000元。

  二、处罚

  1、通风管理

  (1)“一通三防”制度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作业规程无通风设计或有而不审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通风设计不全的,罚责任单位单位技术负责人200元。

  (3)作业规程未经通风科审核和签发开工证而擅自开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4)未按规定装设局部通风机造成循环风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队长200元。

  (5)局部通风机设备不完好,漏风,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6)局部通风机缺少消音器、离地高度不大于300mm,罚责任单位500元。

  (7)风电不闭锁,罚责任单位500元。

  (8)永久密闭周边接煤岩不实或无0.1m的裙边,罚责任单位500元。

  (9)永久密闭(5m内)有杂物、积水、淤泥,罚责任单位500元。

  (10)永久密闭没有栅栏、警标、说明牌,罚责单位500元。

  (11)永久密闭无编号管理,无检查牌,罚责任单位500元。

  (12)永久风门包边沿口不齐或透光、漏风,罚责任单位500元。

  (13)永久风门前后5m内有杂物、积水、淤泥,罚责任单位500元。

  (14)永久风门周边掏槽不够或墙垛不平整、裂缝,罚责任单位500元。

  (15)临时密闭无警标、无检查牌,罚责任单位500元。

  (16)风桥断面不规整、漏风,罚责任单位500元。

  (17)风桥前后5m内支护不好或有杂物、积水、淤泥,罚责任单位500元。

  (18)无贯通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每次罚1000元。

  (19)盲巷封闭未按规定打栅栏或密闭位置不对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20)对通风科安排的工作拖延不执行者,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21)放炮崩坏风筒或放车挤压、摩擦、扯坏风筒的,每节罚款500元;

  (22)破坏风门联锁的,每次罚款500元;

  (23)施工队无风或微风作业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4)临时停风地点不断电、不撤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

  (25)拉车扯坏风机影响生产者,每次罚500元;造成停风和瓦斯超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6)破坏栅栏、警示牌、说明牌、避灾路线牌等,每处罚责任人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27)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者,罚款200元;

  (28)炮掘20m(综掘50m)前地测科无贯通预告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29)通风系统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采面设备、材料未按对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2的;

  采面上下出口和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原设计断面2/3的;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风门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增加或降低风速措施的。

  (30)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敞开风门不关的;

  煤仓或溜煤(矸)眼放空导致风流短路的;

  看风门人员擅自脱岗的;

  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的;

  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

  安设单道分门或应设永久风门而设临时风门的;

  风门损坏不及时维修的;

  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冒顶区的;

  井下充电硐室未按规程规定实现独立通风的;

  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

  未按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点进行测风的;

  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测风的;

  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实现倒台的。

  (3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无故停风1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不及时填写运转记录、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2)每发现一处(次)风量不足、局扇吸循环风、与规程要求不符的串联通风、迎头超过6m长度的扩散通风,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3)必须按规定进行测风,对风量变化异常的区域要找出原因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4)局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按下列规定罚款:

  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每班由瓦检员监督,安排施工单位进行风机倒台试验一次,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风筒口到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汇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35)风筒损坏、接口不严、反压边使用不好、吊挂不平直、脱节影响通风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6)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限期不整改的每天处以500元的罚款。

  (37)掘进工作面任何时候都不能停风,如因计划内检修、停电、更换风筒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安排专人放警戒,瓦检员、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8)井下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未造成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9)井巷恢复通风前不按规程要求排放瓦斯和启动风机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0)停工区域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41)对损坏通风设施(风门、风墙、风筒、风帐、栅栏、风门联锁装置等)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2)井下作业地点严禁出现无风或微风作业,无风或微风作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3)井下局部通风机(主风机)必须实行采掘分开供电,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消音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4)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专人看管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45)要爱护好安全监测系统,损坏监测设施按破坏安全生产论处,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瓦斯管理

  (1)风量不足,造成瓦斯超限的,罚责单位1000元。

  (2)瓦斯报表、通风报表未及时报送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因安排施工不周或设计原因造成盲巷的,每次罚款1000元。

  (4)瓦斯超限不撤人或不服从瓦斯检查员安排仍作业者,每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5)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的,罚责任人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6)无批准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7)破坏监测设施的,按设施分类,罚责任人300~1000元;

  (8)瓦斯探头悬挂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人为毁坏探头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应携带而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0)不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1)井下瓦斯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2)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13)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浓度超限,接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上。

  (14)瓦检员、安全员脱岗,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由他人代填瓦斯记录和牌板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5)采掘工作面每发生一次计划外瓦斯超限,对单位罚款1000元;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加罚13000元,同时追究瞒报人员的责任。

  (16)瓦斯检查未做到牌板、手册、台帐三对口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7)瓦斯情况发生异常变化,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向调度室及通风区汇报者,每次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18)瓦检员不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制度,假检、无检、漏检,一旦发现,对其罚款3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9)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都应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0)在用安全检测仪表未按规程规定检验标校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21)对擅自移动和破坏瓦斯报警断电装置的,给予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22)排放封闭区的积存瓦斯必须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和安监、通风部门参加,严禁一风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以上。

  (23)瓦斯管理要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十二字方针,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失爆就是事故,微风作业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原因,追查责任,严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千方百计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24)未执行“一炮三检”爆破制度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25)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3、防尘管理

  (1)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冲尘不及时,造成积尘超过5mm的,罚责任人1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3)破坏隔爆水棚的吊挂及水袋者,每个水袋罚责任人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4)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以下条款每发现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未采用湿式凿岩的;

  装煤(岩)不洒水的;

  爆破作业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的;

  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的;

  无净化水幕或不能使用及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不采取隔爆措施(隔爆水棚或水量不足)的;

  转载点无喷头或喷头不到位的;

  不按规定使用洒水喷雾装置的;

  不按规定冲刷巷道,有煤尘积存的;

  防尘洒水管路不健全或管路漏水严重,水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采面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的;

  沉积煤尘超过标准的;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的;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分析、化验的;

  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架间水幕的;

  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无洒水管路或有管无水的;

  (6)粉尘超标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4、防灭火管理

  (1)皮带机机头无灭火器或灭火器不够,罚责任单位1000元。

  (2)非阻燃皮带、延燃电缆、延燃风筒下井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

  (3)未按规定使用皮带机“综保装置”,罚责任单位1000元。

  (4)井下无措施进行电气焊、喷灯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5)入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服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6)未按规定检查自救器,发放不合格自救器,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井下各巷道交叉点必须设有避灾路线标志牌;每缺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8)必须按规程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且备足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9)对发现火灾不积极抢救或不及时汇报造成事故扩大、延误抢救时间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法律责任。

  (10)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按规程规定时间内必须清理完毕,并砌筑永久密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采空区的密闭墙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采区进风道,主要回风大巷都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并实现自动化,水幕应封闭巷道的整个断面,雾化好,灵活可靠,使用正常;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3)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4)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井口房、通风机房、库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火源;

  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品不按规定存放处理的;

  井下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井下巷道、硐室等场所违反规程规定使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

  (15)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携带烟草、火种入井或井下拆卸矿灯的;

  井下硐室利用灯泡、电炉等取暖的;

  胶带输送机发生摩擦冒烟事故的;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冒烟或明火的。

  (16) 防灭火系统没有正常使用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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