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沟卧龙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二0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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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 - 3 -
第一节 通风系统 - 3 -
第二节 局部通风 - 7 -
第三节 巷道贯通管理 - 10 -
第四节 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 - 11 -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 11 -
第六节 矿井反风演习 - 15 -
第二章 矿井瓦斯防治 - 16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6 -
第二节 瓦斯检查管理 - 17 -
第三节 瓦斯排放管理 - 21 -
第四节 瓦斯等级鉴定 - 23 -
第三章 粉尘防治 - 25 -
第一节 综合防尘 - 25 -
第二节 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 26 -
第四章 矿井防灭火 - 27 -
第一节 外因火灾防治 - 27 -
第二节 内因火灾防治 - 29 -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 30 -
第五章 井下爆破管理 - 32 -
第一节 爆炸材料 - 32 -
第二节 爆破作业 - 32 -
第六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 - 35 -
第一节 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和检查 - 35 -
附 则 - 35 -
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风量满足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要求;风速满足《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矿井的有效风量率达到85%以上;等级孔不能小于1.3m2,并逐步实现矿井等级孔大于2m2。简化矿井通风网络,消除不合理的角链,并采取保证通风风流稳定的措施。
(一)矿井有效风量及有效风量率计算
1、矿井有效风量是指风流通过井下各工作地点(包括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实际风量总和。一般用符号Qe表示。
2、矿井有效风量率是矿井有效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比。
Pe=Qe/∑Qfi ×100%
式中:Pe——矿井有效风量率, %
Qe——矿井有效风量, m3/min
Qfi— 第i台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风量, m3/min
(二)矿井通风等积孔计算
A=1.19×Qfi /hRm1/2 或 A=0.38×Qfi /HRm1/2
式中:A——矿井通风等级孔,m2
Qfi——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 m3/min
hRm——矿井通风总阻力, Pa
HRm——矿井通风总阻力, mmH2O
第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四条 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五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六条 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七条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技术科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第九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矿井外部漏风计算
矿井外部漏风量是指直接由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其风井附近地表漏失的风量总和。
QL=∑Qfi-∑Qti
式中:QL——矿井外部漏风量, m3/min
Qfi——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 m3/min
Qti——矿井总回风量, m3/min
2、矿井外部漏风率计算
PL=QL/Qfi ×100%
式中:PL——矿井外部漏风率, %
QL——矿井外部漏风量, m3/min
Qfi——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 m3/min
3、矿井内部漏风计算
矿井内部漏风是指发生在井下通风构筑物、采空区及破裂的煤柱等地点的漏风。
QLi=Qti-Qe
式中:QLi——矿井内部漏风量, m3/min
Qti——矿井总回风量, m3/min
Qe——矿井有效风量, m3/min
4、矿井内部漏风率计算
PLi=QLi/Qfi ×100%
式中:PLi——矿井内部漏风率, %
QLi——矿井内部漏风量, m3/min
Qfi——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 m3/min
5、主要通风机风量Qfi、矿井内部漏风量QLi、矿井有效风量Qe、矿井总回风量 Qti、矿井外部漏风量QL之间的关系
Qfi=QLi+Qe+QL Qti=QLi+Qe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四)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五)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转速或叶片角度),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1次,均应留有记录。
(七)矿井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但停风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八)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九)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有检查记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十条 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十一条 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都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第十二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岩石上山或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为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容积4倍的风量。
第十三条 井下充电硐室必须由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包括5t及其以下,电池数量超过3组;5t以上,电池数量超过1组),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规定进行氢气浓度检查,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十四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五条 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多进风井和多回风井的矿井应根据各台主扇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扇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和防尘系统图,图纸图签标准,图例规范。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长度、断面、风量、节点、风阻(有条件的矿井),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通风网络图要求用8开纸绘制。图中应绘制出:进风井筒、运输大巷、采区石门、各主要采掘工作面、回风石门、回风大巷、回风井、各巷道节点编号(应与通风系统图上节点编号一致)、风机位置(包括型号、负压、风量及电动机功率)。在图中应标明:主要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各支路的风量、风阻(有条件的矿井)及火区位置等。
矿井防尘系统图:防尘系统图要求以通风系统图或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为底图绘制。应标明所有防尘管路系统三通、阀门、管路长度、管径,防尘水池标高、容量,所有净化水幕和降尘喷雾设施及隔爆设施的安装位置,打钻注水工作面位置。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十七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八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规格为600mm×400mm。(格式及内容见下表)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
(三)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四)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满足供风要求,每10天切换试验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将对旋风机的两级作为双风机使用,长度不超过50m的短距离掘进工作面(如联络巷、水仓、硐室等)可不设“双风机、双电源”,但必须设有跟班瓦斯检查员。
(五)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应直接引自变压器,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设专用馈电开关,该供电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以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质量,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掘进供风方式,减少无计划停风次数。。
(六)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七)因需要在回风水平的主要回风大巷、采区回风石门、采掘回风道内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局部通风机不得直接安装在位于上述巷道小眼内,以免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时造成小眼内的瓦斯积聚。
2、如必须在上述巷道小眼安装局部通风机,要用砖木或铁制的三通,并设置活动风窗联接,在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时由人工打开活动风窗构成全负压通风。
3、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在活动风窗前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关闭活动风窗后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并要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八)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机选型方法如下:
1.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
Q局=ψ×Q面 m3/s;
式中:Q面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s;
ψ——风筒漏风备用系数,
ψ=1/(1-nLi)
n——风筒接头数,按通风最长距离;
Li——1个接头的漏风率,插接时取0.01~0.02,罗圈反边连接时取0.005;
2.局部通风机工作风压:
h局=hv0+R×Q局× Q面 Pa;
式中:R——风筒的总风阻,N·s/m5 ;
hv0——风筒出口动压损失,pa;
根据Q局和h局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及配套风筒。风筒的选型必须遵循下述原则: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高瓦斯矿井的所有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50m的掘进工作面除外)至少选用∮800mm风筒供风;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功率为11kw×2及其以上,供风距离超过500m的掘进工作面选用∮800mm风筒供风。
第三十五条 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在保证此段瓦斯不超限且风速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下式计算:
Lp ≤(4—5)S1/2,m;
式中 Lp——风筒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m;
S——掘进工作面断面积,m2。
第三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高效节能风机除外)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
第二十条 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第二十一条 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应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随巷道掘进移设局部通风机时,应先将备用风机安设到位,然后停止原局部通风机,将供电和风筒切换至备用风机。局部通风机移设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第二十六条 局部通风管理实行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停风时间小于1小时的由矿安全科组织追查,超过1小时的必须及时汇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由安全监察局组织追查。
第三节 巷道贯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瓦斯异常区域贯通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m、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通风、机电和安监等部门,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二十九条 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组织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贯通时,必须有通风主管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掘进。
第三十一条 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十二条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通时及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二)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三)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四)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五)贯通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第四节 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矿井外部漏风每季度测定一次。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内风速应符合《规程》一百零一条规定。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填写测风旬报表,月底前形成通风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应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其它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等。
第三十五条 在主要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
第三十六条 测风站应有明显标志,5m范围内应抹面刷白,两端有红色标志线。
第三十七条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矿井通风设施主要包括密闭(挡风墙)、风门、调节风窗、风桥等,各类通风设施必须要挂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责任制和验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有施工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第四十一条 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门及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拆除。通风部门指派专人组织验收,出具验收书。井下通风设施的增设、拆减应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第四十二条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砌筑2道厚度不低于0.37m的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空区密闭必须砌筑永久防火密闭。
第四十三条 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内设有机电设备或长度大于6米时,均应设置规范的调节风窗。
第四十四条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主要风门应闭锁或设专人看管。
第四十五条 密闭施工标准
密闭可分为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一)永久密闭
1.对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
2.规格质量
(1)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2)用不燃性材料(包括砼、砖、料石等)砌筑。
(3)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确定:
①防火密闭
适用范围:综放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采区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封闭
施工标准:断面小于20m2,砖墙厚度不小于0.75m,料石墙厚度不小于0.5m;巷道断面大于20m2应适当加厚。砌筑2道同规格的墙,中间间隔2m,先充填黄土,待黄土夯实并下沉稳定至3/4时,再将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罗克休充填密实。
②抗冲击密闭
适用范围:采空区及矿井与小窑贯通地点封闭。
施工标准:砌筑2道1m厚的墙体,其中靠采空区侧的一道为砖墙,另一道为巷道四周打锚杆钢筋砼墙,中间间隔3m,先充填黄土,待黄土夯实并下沉稳定至3/4时,再将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罗克休充填密实。
③一般永久密闭
适用范围: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的封闭。
施工标准: 1道厚度不小于0.37m厚的砖墙,墙体距巷道距离不得超过6m;
(4)永久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5~6m处。密闭周边应掏槽(砌碹巷道应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或机械施工,严禁采用放炮方法。掏槽深度:根据顶板压力大小,与煤帮联接,见实煤后帮槽0.2~0.3m,底槽0.2~0.3m,顶槽0.1m;与岩石联接,见实岩后帮槽0.2m,底槽0.2m,顶槽刨出麻面。
(5)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干砖应浸湿;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
(6)密闭内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至少在进回风侧各1道密闭上)应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应封堵严密。
(7)墙面必须平整,并抹有不少于0.2m的裙边。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8)永久密闭墙应刷白。
3.管理要求
(1)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2)永久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永久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等;检查箱内应有每周检查记录,记录纸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日期、检查人等。
(二)临时密闭(包括风墙)
1.适用范围及施工标准
适用范围:临时性的调风、封闭暂时停工的盲巷或双巷掘进工作面联巷之间,可用临时密闭(挡风墙)。
施工标准: 1道厚度不小于0.37m挡风墙;掏槽深度及墙面质量与永久密闭相同。
2.规格质量
(1)密闭应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2)密闭四周接触严密。采用木板时,木板应鱼鳞搭接,表面应用灰、泥满抹。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
3.管理要求
(1)临时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2)临时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临时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4)风墙两侧可不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板,但必须经常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查,保证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风门施工标准
风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永久性风门和临时性风门两种。
(一)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矿车长度。
2.风门位置应设在顶帮良好的平巷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3.风门墙垛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厚度不小于0.5m。
4.墙垛周边应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掏槽要求同永久密闭相同。
5.风门水沟处应设反水池或挡风板,管线必须设套管,管线孔要封堵严实。
6.风门墙垛砌好后,墙两边均应用细灰砂浆勾缝或满抹,保证墙面平整(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7.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框与门扇不歪扭,风门安装要有一定的角度,保证能自动关闭。
8.风门前5m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等现象,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9.不使用的风门必须摘掉,不再使用的墙垛也应拆除。
(二)临时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
2.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3.风门墙垛四周与围岩接触严密。采用木板时,木板应鱼鳞搭接,表面应用灰、泥抹满。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
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5.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等现象,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帘布等作为通风设施代替临时风门控制风流。
第四十七条 调节风窗施工标准
(一)用砖、料石、片石等不燃性材料砌筑。
(二)风窗前后各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三)设调节风窗的墙体应掏槽,周边见煤岩硬体;设在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其风门不漏风。
第四十八条 风桥
风桥可分为永久性风桥和临时性风桥。
(一)永久风桥
1.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2.墙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3.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不大于30°。
4.风桥两端接口应严密,四周见实底实帮,应填实接实。
5.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风桥上下不得设风门。
7.若用立体交叉绕道代替风桥时,上下两巷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
(二)临时风桥
可用铁风筒做风桥,铁风筒所用铁板厚度不小于0.3mm,直径根据配风量大小确定。
第六节 矿井反风演习
第四十九条 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五十条 矿井反风演习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及总工程师审批。反风演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
(一)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规定火灾发生的假设地点、参加反风演习的主要通风机台数;
(二)确定反风演习的起、止时间;
(三)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四)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五)制定反风演习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明确反风期间井下反风人员的行走路线。
(八)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矿井反风演习后,应在1周内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矿井通风情况;
(二)反风演习前后主要通风机及矿井有关参数对照表;
(三)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
(四)矿井反风风量与矿井反风前风量的比;
(五)反风时间;
(六)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的井巷;
(七)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八)反风前后矿井通风系统图;
(九)反风演习参加人数;
(十)经验与教训;
(十一)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章 矿井瓦斯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五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二节 瓦斯检查管理
第五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五十八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电焊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第五十九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对各工作地点及巷道、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以及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十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二)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三)上隅角(指壁式回采工作面回风侧顶板未冒落时切顶线以内范围);
(四)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m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它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五)专用排瓦斯巷(指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瓦斯的巷道内不与其它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六)电动机及其集中放置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沿工作面风流方向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第六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后方到全风压供风巷口处之间的巷道风流);
(三)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范围内的风流;
(四)局部高冒区;
(五)电动机及其集中放置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六)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第六十二条 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锚杆、锚索、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 的巷道空间风流。
在巷道风流中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执行。
第六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应符合《规程》和有关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不得虚报瓦斯。
第六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矿调度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等)每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第六十六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项逐一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
(一)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的;
(二)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
(三)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
(四)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
(五)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
第六十八条 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应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检查牌板设置位置:
(一)综采工作面进风流牌板设在工作面向外15~25m的安全地点;回风端头牌板设在距工作面煤壁10~15m的安全地点;回风巷牌板设在距回风口10~15m的安全地点;上隅角牌板设在距上隅角1~3m处。长壁式开采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瓦斯检查牌板。
(二)掘进工作面牌板设在距工作面迎头20~30m的巷帮上,回风巷牌板设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风压回风口10~20m的巷帮上。
(三)串联通风工作面设在被串联掘进工作面风机前或被串联回采工作面进风流距入口3~5m的巷帮上。
(四)其它瓦斯检查地点设在被检查地点附近5m范围内的适当位置。
(五)瓦斯检查牌板规格如下:(格式及内容见附表)
1.矿井瓦斯牌板规格为:550mm×460 mm。
2.瓦斯牌板的材质为铝塑板,背部贴三合板并用田字木框固定,周边用30mm×30 mm的铝角包边。
第三节 瓦斯排放管理
第七十条 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第七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不得由采掘队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七十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措施应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调度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措施应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一)因主要通风机停转造成一个采区或全矿井瓦斯积聚;
(二)因主要回风巷积水、冒顶等,造成无风,导致一个采区或一翼瓦斯积聚;
(三)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老窑及其它情况不明区域需进行排放瓦斯的。
第七十三条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积聚地点、原因、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瓦斯传感器设置、停电撤人范围和详细地点、设置栅栏和警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排放瓦斯区域范围、浓度及排放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二)排放瓦斯的组织机构包括总指挥、现场指挥、所有参加部门负责人、操作人员名单。要明确每个人承担责任和工作程序,措施贯彻后有关人员必须签字。
(三)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方向和线路、风流控制措施、各种电器设备、通讯电话、检查瓦斯的具体位置。
(四)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影响的硐室、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电停止工作要指定警戒人员到位,禁止其他人员入内。
(五)制定控制风流中瓦斯浓度安全技术措施。根据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瓦斯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其控制处设专人管理,严禁“一风吹”,确保排放瓦斯风流在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在此处必须安设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同时指定瓦斯检查员检查此处的瓦斯,定时向现场指挥汇报。
(六)对排放线路中的所有电器设备,机电科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瓦斯排放后由通风科(队)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七)在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须绘有包括瓦斯排放区和影响范围的详细巷道布置平面图。图中必须详细注明:排放瓦斯流经线路、方向;停电撤人范围;所有电器设备和通风设施的位置;所有警戒、检查人员位置及现场指挥基地位置。
(八)在排放措施中,应明确制定纪律要求。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严格把关。
(九)排放瓦斯必须正确选择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能出现循环风。
第七十四条 凡独头巷道,无通风系统的硐室、未掘通的小眼及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其长度自全负压风流巷道与该巷道交叉入口处算起,超过6米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均视为盲巷,如需进入盲巷或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救护队员进行检查,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第七十五条 瓦斯排放主要参数的估算:
(一)瓦斯排放量的估算:Q排=S×L×C
式中: Q排——瓦斯排放量,m3/min;
S——巷道断面积,m2,
L——超限巷道长度,m,
C——巷道平均瓦斯浓度,%。
巷道平均瓦斯浓度的测定均由救护队员进入盲巷或停风区分段测定,计算巷道瓦斯浓度平均值。
(二)风量的估算
采用三通短路风流法排放瓦斯时,供风量可用下式估算:
Q3≤Q1(1.5%-C1)/(C3-C1),m3/min
式中: Q1——局部通风机风量,m3/min;
C1——局部通风机附近瓦斯浓度,%;
C3——排放巷瓦斯浓度,%;
Q3——局部通风机向排放巷供风量,m3/min。
(三)排放时间的估算
排放时间X为总瓦斯量除以每分钟允许排放瓦斯绝对量,即
T=Q总/Q排
式中: T——排放时间, min
Q总——总排放瓦斯量, m3
Q排——每分钟允许排放量, m3/min
第七十六条 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及车辆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
第七十七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送电前必须将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七十八条 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第四节 瓦斯等级鉴定
第七十九条 每年必须开展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局审核,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由各矿将公司审批文件汇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报告书一并上报新疆煤碳工业管理局审批。
第八十条 瓦斯等级鉴定的时间由各矿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最大的月份,一般在每年3—5月份或9—11月份进行。
第八十一条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矿井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涌出量(m3/t)和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的采煤量不应低于该区域总产量的60%。
第八十二条 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d(间隔10d)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测定。
第八十三条 测定用的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抽放瓦斯的矿井在鉴定日内还须按照包括抽放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来确定。
第八十四条 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测定基础数据表按附表填写计算,计算时均应扣除相应进风流中的瓦斯量和二氧化碳量。
每个工作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应按下式计算:
涌出量=风量×浓度, m3/min
即在表5中按栏计算为:
第一工作班 (3)=(1)×(2)/100, m3/min
第二工作班 (6)=(4)×(5)/100, m3/min
第三工作班 (9)=(7)×(8)/100, m3/min
三班平均涌出量 (10)=[(3)+(6)+(9)]/3, m3/min
第八十五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结果报告按附表填写计算。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3d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矿井按附表中的相对瓦斯涌出量(7)和绝对瓦斯涌出量(3)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在低瓦斯矿井中用采区的相对瓦斯涌出量(7)划分高瓦斯区。
相对瓦斯涌出量(7) =1440×(3)/(6),m3/t
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7) =1440×(1)/(6),m3/t
第八十六条 矿井根据鉴定结果,并结合产量水平、采掘比重和地质构造等因素,提出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意见。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包括:
(一)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基础数据表;
(二)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结果报告表;
(三)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明鉴定工作的测定地点;
(四)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和自然倾向性,煤层爆炸性鉴定结果;
(五)上年度矿井内、外因火灾记录表;
(六)有关说明——鉴定月生产是否正常和瓦斯来源分析等;
(七)鉴定月中,地面和井下的气温、气压和空气湿度等气象条件也应观测记录,以备参考。
第八十七条 矿井应在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完毕后15日内将鉴定结果报送米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三章 粉尘防治
第一节 综合防尘
第八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可与消防管路共用)。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且各类防尘设施必须要挂牌管理。
(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与阀门(胶带运输系统每50m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三通)。
(二)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
(三)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的范围内。
(四)各矿应分别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台帐。
第八十九条 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每100m设一道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九十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量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煤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使用除尘器除尘。
第九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可不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二)破碎机处必须进行封闭、安设水幕。
(三)进、回风顺槽应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第九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落煤时,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九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防尘队伍,定期冲刷积尘,形成洒水消尘流程体系管理。对于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采区巷道内冲刷积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并要有冲刷巷道制度,冲刷积尘应有记录可查。每条巷道都应有备用防尘胶管或消防水带(含接口)。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条 矿井应加强粉尘作业场所员工的个体防护。凡是进入粉尘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都应佩带个体防护用品。
第九十五条 各矿井和地面产尘的辅助生产单位必须建立粉尘测定制度,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第二节 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第九十六条 隔爆棚设置的地点、数量、水量(岩粉量)、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主要隔爆棚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辅助隔爆棚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2.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
(三)主要隔爆水棚的水袋储水体积应大于40L。
(四)集中式水棚的安设要求
1.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下列值:主要隔爆棚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2.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m;集中式布置的的水棚区长度不得小于下列值:主要隔爆棚30m,辅助隔爆棚20m。
3.水棚应安装在巷道的直线段内,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首列(排)水棚距工作面60~200m。
(五)隔爆设施应实行挂牌管理,每周应至少检查1次。
第四章 矿井防灭火
第一节 外因火灾防治
第九十七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九十八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三)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上下消防材料台帐和牌板,消防材料的数量和种类由各矿总工程师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九条 进风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技术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可采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暖器取暖。
第一百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露天架空引入(处)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一百零一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用灯泡取暖。
第一百零二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且在前后10m范围之内悬挂便携式报警仪。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电焊、气焊和喷灯焊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运至地面,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零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内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零四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不燃性材料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一百零五条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门内可装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启。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器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一百零六条 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在总回风或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在总回风或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的运输,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包括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的存放,都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后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内因火灾防治
第一百零九条 矿井和新水平设计,必须根据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等编制相应的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根据矿井开拓、开采变化定期修改、补充、完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预测预报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废弃巷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以及其它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以及漏风情况等,并建立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采用在进风隅角设置挡风帘,减少向采空区漏风;向采空区或回风隅角喷洒阻化剂等方法,防止煤炭自燃。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浮煤要及时清理干净。采煤工作面在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一百一十三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用不燃性材料及时充填或封闭,以防止煤层自燃、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井对采空区地表塌陷应及时填堵。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0日内对地表裂隙进行全部填堵,填堵后出现裂隙的应进行再次回填,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建立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记录密闭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密闭的规格等内容,并附采空区封闭(包括与其相通的巷道)位置关系示意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所有煤层在回采设计的同时,都必须编制防灭火设计。防灭火设计的内容包括:
(一)本煤层设计回采面上部及邻近煤层的发火情况;
(二)准备采取的防灭火技术措施;
(三)防灭火系统(氮气防灭火管路和黄泥灌浆防灭火管路,在回采工作面巷道中经装设三通和控制阀门后可共用一趟管路,但其流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四)走向隔离防火煤柱的位置;
(五)隔离煤柱尺寸,密闭位置及规格质量要求;
(六)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防灭火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作业规程或防灭火设计中,在工作面进、回风巷保护煤柱段提前砌筑好防火门,并在附近备足所有封闭材料。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区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并通知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一百二十条 抢救人员、灭火和封闭火区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救护队员)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封闭火区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火区管理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火区技术管理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通风系统图上应标明火区位置(包括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二)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内容包括:火区编号、发火日期、发火原因、火区位置及范围、火区密闭厚度、灭火过程等)。
(三)每个火区密闭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悬挂牌板,注明密闭外的气体成分、温度、测定日期和测定人员姓名等。
(四)火区密闭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火区密闭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体应每天检查一次,发现异常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火区密闭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供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的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火区启封、压缩严格执行“五不批、三不准”。
五不批
(一)火区资料不全,不批;
(二)启封、压缩火区条件不符合《规程》规定,不批;
(三)措施不完善,不批;
(四)力量不足,不批;
(五)组织准备不足,不批。
三不准
(一)不准以生产压安全;
(二)不准以压缩代启封;
(三)不准间断作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熄灭,不再启封的火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写“火区冻结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火区损失;
(三)对邻近区域的影响及预防措施;
(四)附图纸。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关于打钻灌浆的技术要求:
(一)在井上、下对照图上详细标明:打钻日期、地点、钻孔相互间的位置、钻孔深度、钻孔直径、灌浆量;
(二)要有灌浆后的排水措施;
(三)要有灌浆量的测定;
(四)泥浆的水土比要符合规定的比例;
(五)必须制定防溃浆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防灭火设备必须专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第五章 井下爆破管理
第一节 爆炸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规程》第295条到第314条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并将脚线拧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
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运送炸药、装药人员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运药应用专车运送,严禁其他人员乘坐。运送和交回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工负责,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药工只能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炸药,所有爆破材料必须装在专用爆炸材料箱才能运送,严禁采用其它包装形式运送。
第二节 爆破作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必须符合《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一百三十六条 瓦斯矿井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与其瓦斯等级相适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第一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并加锁,且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严禁乱放乱扔。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 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爆破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要求。严禁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性能符合要求的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一百四十二条 装药和爆破前凡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所列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装配引药以及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
装药时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爆破前还必须对机电设备、电缆、设施等加以可靠的保护。
第一百四十四条 爆破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爆破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后,待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班长和爆破工在现场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应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装药量,防止爆破后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和装药后再打眼。
第一百五十条 炮采工作面采用平行作业时,装药距打钻的距离不得小于5m,工作面放顶期间不得装药。
回采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一个回采工作面只准使用1台发爆器爆破。
第一百五十一条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必须采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发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四)爆破前必须检查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瓦斯。
(五)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严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老塘堵塞的大块煤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应根据《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门的爆破说明书和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
第一节 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和检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应对本单位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进行登记造册。对仪器仪表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数量、性能、生产厂家、出厂时间、检定日期等作详细记录。在仪器仪表使用期限内对说明书、合格证等随机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井应指定人员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损坏的仪器、仪表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每季度应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统计。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