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宁集团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3
第二章 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 5
第三章 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6
第四章 抽放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11
第五章 抽放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14
第六章 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 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本安体系数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二条 瓦抽队负责所有抽放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
第三条 瓦抽队必须安排专人每旬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条 瓦抽队党政技领导和技术员必须每半月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在检查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 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所有泵站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六条 泵站司机必须每小时对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
第七条 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每月必须组织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验,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第八条 瓦斯抽放泵每运转15天必须按要求进行倒机,确保备用机正常使用。
第九条 瓦抽队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十条 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后,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瓦抽队使用钻机前,必须按要求对钻机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钻机使用正常。
第十二条 通风科必须按要求每周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及调试,并建立相应的瓦斯调校记录。在按要求调试完毕后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
第十三条 新投入的抽放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前必须对抽放设备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在交接班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瓦斯抽放设备检验、检修和运行必须按机电设备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检验、检修制度,在设备运转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通风科和机电科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瓦抽队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
第十七条 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
第二章 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
第一条 抽放设备停、运行前,瓦抽队必须按要求上报抽放设备停、运单和抽放设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机电科、安管科、调度室、物业公司、炭黑厂、通风副总审核签字,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停泵。
第二条 抽放设备停用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运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影响民用,必须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居民通知。在恢复供气前,必须再次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居民再次发出通知,方可供气。
第三条 抽放设备运转过程中,如果突然停泵,泵站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抽放泵,并及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由队值班领导联系维修工、调度室联系机电科,在最短的时间内同时到达抽放泵站,查明原因并处理。调度室在接到泵站司机电话后,如果影响民用和工业用气,要立即联系物业公司、炭黑厂和宣传科,由物业公司和宣传科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广大居民通知,做好停运气期间的防范工作。
第四条 抽放设备开启前,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开启通知单,开启通知单在各单位同意签字,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要求开启抽放泵。在开启抽放泵前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在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联系和操作。
第五条 抽放设备开、停运前,瓦抽队现场负责人必须用电话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接到电话后确保本单位无任何问题后,汇报给调度室,再由调度室通知瓦抽队,瓦抽队在接到开、停用泵命令后,方可开、停用泵。
第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瓦抽队必须按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和《抽放设备开停泵联系单》。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要求操作的,对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七条 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瓦抽队必须按《抽放设备联系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擅自推迟和延长时间的,对瓦抽队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对其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 瓦斯抽放设备停用联系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用联系制度》执行,如果不按其执行的,对其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三章 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一条 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必须依照《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要求,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瓦抽队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抽放管路敷设时,瓦抽队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瓦抽队通知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瓦抽队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放设计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瓦抽队上报验收单,经相关科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铺设直到合格为止。
第四条 瓦斯抽放钻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钻场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科牵头,组织通风科、安监科、调度室、瓦抽队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在施工中当班负责人必须每班三次向通风科进行汇报,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汇报和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六条 瓦抽队在每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施工牌板,牌板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瓦抽队管理人员和通风科要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现场交接班施工牌板没有按要求填写的,对现场负人罚款300元;填写不清楚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瓦斯抽放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与通风科联系。经通风科、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通风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八条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瓦抽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通风科、地测科,由通风科和地测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设计进尺1/3的,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封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孔,且封孔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对瓦抽队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对技术副队长和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十条 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必须由安监科、通风科、瓦抽队现场验收,验收时以实际退出的钻杆数为准,验收后必须现场签字。验收时如果钻孔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以验收,并要求瓦抽队重新补打。
第十一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当钻孔进尺小于实际进尺1/3,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验收员,弄虚作假,不认真填写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验收单必须一式二份,瓦抽队一份、通风科一份。验收完毕后,瓦抽队技术副队长要认真审核钻孔验收情况,并将钻孔施工台账,施工原始记录和验收单按要求装钉在一起,每月21日将钻孔实际完成情况报到通风科,通风科按原始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中如果发现钻孔与现场验收单存在误差,对瓦抽队技术员罚款200元,对技术副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四条 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如果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没有按要求填写技术牌板,对瓦抽队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并对测流人员和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瓦抽队钻孔施工时,必须按要求填写钻孔原始记录,并做好相应的钻孔施工台账,每月由瓦抽队技术副队长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于22日将钻孔原始记录、钻孔施工台账和钻孔验收单报到通风科,由通风科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验收单与现场施工记录、台账不符的对瓦抽队技术员罚款200元,技术副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 瓦斯抽放其它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填写验收单,对于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不计入抽放工程完成任务工程量。
第十七条 瓦斯抽放量和抽放钻孔检查制度
㈠检查考核标准
1.每年按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要求编制年度抽放钻孔量和抽放钻孔进尺。
2.每月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年度计划和采掘接续安排,合理编制下月的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计划。
3.每月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根据当月的抽放量和抽放进尺计划进行考核。
㈡检查考核制度
1.通风科每月根据年度抽放钻孔进尺计划和采掘接续安排,合理下达当月抽放钻孔进尺和抽放量,并上报企管科,企管科按考核要求对当月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当月抽放钻孔进尺按现场实际验收单累计为准,并严格按验收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验收。
3.当月如不能按要求完成钻孔进尺和抽放量的,如有特殊情况时,瓦抽队必须未按要求完成原因,并经通风科和总工程批准后,可不进行考核。如果因队和个人原因造成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完不成的,除按绩效考核外,并按集团公司下发的奖罚办法进行处罚。
4.每月由瓦抽队上报实际钻孔进尺数和抽放时,由通风科按实际验收单和抽放监测日报进行验证,如发现上报的钻孔进尺数、抽放量与实际数据不符,对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5.瓦抽队每月要定期组织召开瓦斯抽放分析会,分析当月钻孔施工情况、预抽情况、瓦斯抽放量完成情况,并安排下月施工任务。通风科每季要组织召开抽放分析会。
6.瓦抽队必须建立完善瓦斯抽放系统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抽放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按计划要求完成钻孔工程量和抽放量。
第四章 抽放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第一条 钻孔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定包括钻孔负压、流量、浓度。并按要求配备专职的测流人员。测流人员测试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条 测流工每天测流前,在地面必须对检测的仪器、仪表(压差器、压力表、取样器、瓦检仪、多功能参数测定仪)进行检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使用正常。
第三条 测流工下井测流前,首先检查钻场周边环境和系统运行情况,在确认钻场无安全隐患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方可严格按照测流程序进行测定。
第四条 测流工测流时要求每旬对钻孔参数进行测定,测流时必须按要求携带仪器、仪表和记录笔,要求每测完一个孔,记录一个数据,并按要求填写测定记录和技术牌板。
第五条 为了合理确定钻孔抽放效果,要求每施工完一个钻孔,及时测定钻孔参数,以检验钻孔抽放效果。
第六条 每次测完钻孔参数后,要将测定的参数记录本交与队技术员或技术副队长,由技术员进行审核、检验、分析,发现钻孔参数变化较大时,要重新安排测流工重新测定。
第七条 测流工测定参数时,如发现钻孔(钻场)负压、流量、浓度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给队值班领导和通风调度,队值班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下井察明原因。
第八条 测流工测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并按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测流手册和技术牌板的。
第九条 测流工必须按要求填写测流记录和测流牌板,通风科要定期对测定参数进行检查、检验,若发现一处测流数据与实际测定数据不符,对测流工和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在检查中如发现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阀门关闭停抽,测流人员仍然记录,对测流人员给予300元的罚款,对技术员和技术副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十条 测定完钻孔参数后,瓦抽队技术员每月要对钻孔抽放效果进行分析,分析钻孔施工后对此区域的抽放效果,并有每月抽放效果分析总结,分析完后由技术副队长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必须在每月的26日时报到通风科,由通风科抽放技术员和主管副科长进行审核分析,以便为今后钻孔施工提供合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泵站司机每1小时对抽放负压、浓度、流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浓度、负压、流量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和通风调度。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系统正常运行,通风科监测队每周(7天)测定一次,并做好调校记录。检查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调校,或调校没有按要求记录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数据计量的准确性,要求瓦抽队领导和技术员每天对监测日报进行分析审核。审核中如果负压、浓度、流量突然升高或降低,在报表内要及时进行分析,并按要求对抽放量进行核减。审核完毕后第二天17:00之前送到通风科调度室,由通风科审核,审核中如发现一次错误,对瓦抽队审核签字人给予500元的罚款,并按要求重新上报。在上报监测日报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对瓦抽队党政技和泵站司机各罚款300元。
第十四条 每一个采面回采前,必须对其抽放基础参数进行检测和检验,为工作面回采时瓦斯治理提供合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抽放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要符合《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按规定对参数进行检验。
第五章 抽放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第一条 瓦斯抽放效果检验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检验。
第二条 采用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时钻孔浓度、负压、钻孔量必须符合《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和《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
第三条 采用高位抽放巷、地表钻孔抽放、引排风机抽放、尾排抽放等多种抽放方法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规定,天天要对其抽放浓度、负压、流量进行测量,以检验其抽放效果。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抽采率、吨煤钻孔量必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进行检验,在检验抽采指标达标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回采。
第六章 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钻场施工时严格按《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布置,施工时严格按标准施工,验收时必须按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放水工每班、放水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场,检查钻场周边顶板支护情况、钻孔阀门开闭情况、抽放胶管堵塞和漏气情况。在检查无误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放水。
第三条 测流工每班测流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孔抽放情况、钻孔阀门开启情况、钻孔周边密封情况,钻孔周边和连接处是否存在漏气。在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方可按测流程序操作测流。
第四条 瓦抽队党政技和技术员必须定期对抽放钻场、钻孔进行检查。检查钻场文明卫生、抽放管路、钻场牌板、钻场放水情况、钻场阀门开启情况,钻场负压、钻孔连接密封情况。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包括钻场、钻孔、抽放管路和井下抽放系统运行情况。
第五条 通风科要定期组织对抽放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抽放管路、抽放钻场、抽放钻孔。
第六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场放水不及时,对放水工罚款100元,对瓦抽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测流牌板数据一处填写错误,对测流工罚款100元,对技术员罚款1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阀门私自关闭或将阀门人为调小,降低负压的,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对瓦抽队罚款1000元。
第九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阀门打开,常流水的,没有按要求操作的,查出一次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条 检查中,钻场文明卫生差、钻场设备和材料码放零乱、摆放不整齐的对当班主要负责人和队主要领导各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检查中,钻场集气管、放水器各钻孔连接处没有按要求设置的,对瓦抽队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施工时没有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和钻孔、钻场施工管理牌板的对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周围一处漏气的对瓦抽队主要领导人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连接处一处漏气或没有按标准进行捆绑和绑扎的对瓦抽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没有按要求封孔的,封孔质量差,没有按要求设置阀门和测流孔的,对瓦抽队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连接时没有按标准进行连接(如胶管变形、联接处打死弯、有积水等),对瓦抽队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孔螺丝不能按要求开启,放水工放水没有填写记录的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如果放水有记录并向队领导反映,没有处理的对队领导各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测流孔阀门不能按要求开启,测流孔螺丝锈死的,测流工手册还有测定数据的,对测流工罚款300元,对技术员罚款300元,对技术副队长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阀门和各连接管阀门不能按要求开启的,对瓦抽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