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节 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
第一条 矿井设置通防科(队),并配备队长、副队长、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通防科(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通防科(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即:通风、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尘),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杜绝通风、突出、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通防科(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防突工、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维修工、通风调度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防突工、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井口配备防突工不低于6人、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人员按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
第五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煤炭管理机构备案。矿井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七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以独立生产的矿(井)为单位考核,并不得低于87%,矿井有效风量率为矿井有效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计算时应以进风的同口径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
(一)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串联掺新风工作面只算一个面的风量)。
(二)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三)独立通风的峒室。
(四)独立通风的人行巷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供风量均可记入有效风量。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空区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第九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
第十条 炮掘巷道在贯通前20m、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由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质、通防、安监、总工程师逐级审批。通科科要制定好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井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硐室、设置风门巷道、水闸门内、风窗口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则执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通风,严禁在进风流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第十三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巷道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气压力及测风人等内容。矿井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注风量、风向、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通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参数等。通风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科还应绘制矿井矿井通风网络图。通风科必须有指导生产的通风系统图牌板,由技术员或测风员绘制,并及时填图。
第十六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一)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矿井及采区按规定必须至少设有1条专用回风巷。
(三)采区进风、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突出矿井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维修通风巷道,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二十条 定期对矿井回风巷道进行检查,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矿井回风巷道进行检查,保证矿井回风巷道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回风巷道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矿井要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对因整改不及时造成回风巷道不畅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房符合要求,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通风机监控系统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矿井反风设施要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回风井口各风门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矿每年要进行一次救灾演习。
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布置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不应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防爆门(盖)应靠主要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门易于开启。防爆门(盖)应其严密不漏风。防爆门(盖)还应有反风闭锁装置,保证在反风时实现闭锁。
防爆门(盖)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三节 局部通风
第二十五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并由通风科(队)长签署意见,报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图、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措施,并要符合AQ1028—2006掘进通风标准。
第二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管理人员等,并使用新型低噪声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二)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距铁路宽度不小于0.5m。
(三)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设备要设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少于10m,不发生循环风。
(四)局部通风机和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验。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采掘供电要分开,并安装使用“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装置。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即风电、瓦斯电闭锁)。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实验,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实验。
(五)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六)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迎头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m。风筒口出风量符合《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要求。
(七)使用的风筒必须阻燃、抗静电,并有煤安标志。风筒吊挂平直,必须拉冷拔丝吊挂,做到逢环必挂,不得挤压或损坏。风筒实行编号管理(风筒末端30m除外)。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但不得有大于10cm的破口)。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吊挂风筒环的材料应用麻绳或风筒布条,杜绝铁丝吊挂,以防磨擦产生火花。风筒过风墙时,必须采用硬质风筒,并且更质风筒内要设有防逆流装置。
(八)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第四节 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建筑质量及管理除严格按照AQ1028—2006标准执行外,再做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风门的要求:
1、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通电机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6m;通车风门门扇下边缘不得高于铁路面15mm,并设底坎;通车风门行人时,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的信号;永久风门必须装有闭锁装置,应能自动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严禁撑开风门,永久风门应设反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风门开启困难的采用无压或动力风门。
2、通电机车风门实现自动化,通矿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且有声光报警讯号,实现可视化,否则,要专人看管,并有防撞措施。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墙体要刷白。
4、门扇要平整,门板之间要错口不漏风,四周与门框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风门的门扇厚度不低于5cm,门扇要进行防腐处理;
5、风门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8m;四周均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达到严密不漏风;墙垛通过管线的,应预留管线安装孔。
6、有水通过风门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
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门前后5m内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8、临时风门墙体可用砖砌筑或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墙面达到严密不漏风。
9、调节风门应设在回风巷道中。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风专业人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风门的质量应符合永久风门质量要求。调节窗应设在风门的上方,由调节板调节。
10、不应在倾斜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风门的安全措施。
11、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设置防止煤瓦斯突出风门,防突风门门厚不得低于5cm,风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8m。
第二十八条 密闭的要求:
1、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达到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密闭处有轨道、电缆、管线等的,必须切断。墙体要刷白。
2、密闭必须设在距三岔口以里不大于6米的位置。
3、密闭前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密闭前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密闭周边要掏槽(建在砌碹、锚喷、坚硬岩石巷道的,可不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5、密闭内有水时,在底部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要设置瓦斯观测孔,孔口封堵不漏风。
6、密闭前要按标准设置栅栏(密闭距三岔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揭示警标,并设置检查箱、检查牌版[内容包括(见表8)旬测密闭内、外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时间,检查人等]、说明牌[内容包括(见表9)密闭厚度、使用材料、建筑的时间、施工负责人]。同时要有明显标注“密闭前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7、计划废弃的巷道必须在报废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永久性密闭;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巷道应进行临时性密闭,不设置临时性密闭的,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每天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8、凡报废的采区通向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的所有联络巷,所有结束回采的工作面、平巷间的联络巷、岩石集中巷连通煤层的巷道都应设置永久性密闭。
9、井下巷道需临时封闭的地点应构筑临时密闭。
10、临时性密闭墙体可用砖砌筑或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墙面达到严密不漏风。
11、风墙墙体、位置及栅栏设置要求同密闭。
表81 密闭内、外气体检查牌板
地点: 编号:
项目 密闭内 密闭外
瓦斯(%)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温度(℃)
大气压力(Pa)
检查时间
检查人
表2 密闭说明牌板
地点: 编号:
密闭墙体厚度(m)
建筑材料
建筑时间 年 月 日
建筑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风桥的要求:
1、风桥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要平整不漏风,
2、风桥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风桥两端接合部位要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用水泥砂浆填平、填实。
4、风桥的断面不少于原巷道断面的4/5;两端斜坡部位成流线型,其坡度小于30度。
5、风桥内严禁设置其它通风构筑物。
第三十条 风窗的要求:
1、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四周均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达到严密不漏风。
2、有水通过时,底部应设水沟,墙体下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
3、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周边见煤、岩硬体。
4、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窗前后5m内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5、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风队技术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窗应设在墙体的上方,用有调节刻度的调节板调节;风量确定后调节板必须固定,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调节。
第三十一条 测风站的要求:
1、矿井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矿井一翼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和采区的进回风巷应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
2、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米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
3、测风站断面要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米。
4、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板,记录牌板(见表10)记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5、临时性测风站(点)应尽量满足以上要求,保证测风的准确和可靠性。
表10 测风记录牌板
地点: 编号:
断面积(m2)
平均风速(m/s)
风量(m3/min)
空气温度(℃)
大气压力(Pa)
瓦斯浓度(%)
二氧化碳浓度(%)
测定日期
测定人
第三十二条 通风设施的位置必须选择在不受采动地压影响和围岩稳定的地方,防止因煤(岩)柱裂隙或采空区漏风过大而影响有效风量。
第三十三条 通风区(队)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检查一次,并建立通风设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