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包括监测系统及各种传感器或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两用仪等)。备用量不少于20%。监控系统中心站应当设在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三条 矿井应有通风安全检测机构,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员和专职维修人员。瓦斯便携仪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充电、收发等工作。安全监测工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矿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安装和使用各种监测装置。
(一)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有关规定: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下图设置。U形通风方式在上(下)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巷道长度超过500m时,在T1和T2之间应设置甲烷传感器T3。
T1—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传感器;
T2—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1≥0.8%CH4;T2≥0.8%CH4;T3≥0.8%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1.5%CH4;T2≥1.0%CH4;T3≥1.0%CH4;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0%CH4。
(二)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有关规定:
1、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下图设置,并实现瓦斯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当掘进巷道长度超过500m时,在T1和T2之间应设置甲烷传感器T3。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T1≥0.8%CH4;T2≥0.8%CH4;T2≥0.8%CH4;
瓦斯断电浓度:T1≥1.5%CH4;T2≥1.0%CH4;T3≥1.0%CH4
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0%CH4。
2、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设置情况:
1、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T—机电设备硐室进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T≥0.5%CH4;
瓦斯断电浓度:T≥0.5%CH4;
断电范围: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0.5%CH4。
2、 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T—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T≥0.5%CH4;
瓦斯断电浓度:T≥0.5%CH4;
断电范围: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0.5%CH4。
T—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T≥0.5%CH4;
瓦斯断电浓度:T≥0.5%CH4;
断电范围: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0.5%CH4。
3、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6、 井下煤仓、地面洗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7、 封闭的地面洗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8、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9、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五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分站、电源断电箱、断电执行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需要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控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同时要在电源箱处悬挂供电及断电系统图,便于人员日后维修和检查。
拆除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安装的甲烷断电仪,当超过规定的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采掘工作面,凡瓦斯监测装置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生产。
掘进工作面,矿井必须实现风电、瓦斯断电两闭锁。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九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调校内容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试应使用标准气样,每个探头每次调试标校不低于3遍,调试、校正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校正、维护记录,并将标校情况填写在现场的安全监测设备管理牌板上(管理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型号、标校日期、断电值、复电值、标准气浓度、断电范围、标校人等)。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安监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队并协助处理。
瓦斯检查员、监测工必须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在0.1%范围内,先已读数较大者为依据,以确保安全。当两者读数误差超过0.1%,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井口,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机电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十三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第十四条 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五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第十六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只许监测工、瓦斯检查员或生产单位的班长按规定进行移动。其它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井下监测分站、电源断电箱、传感器、断电执行器、电缆等由所在采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部门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帐、卡及报表:
(一)设备、仪表台帐。
(二)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
(四)巡检记录。
(五)中心站运行日志。
(六)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
(七)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机构必须绘制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布置图上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按季度绘制并按实际布置及时修改,每季度报送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监测维修室要配备维修仪器、仪表的工具和应有的配件,以便及时检查维修。传感器每年要定期送有资质的安全仪器仪表鉴定单位进行计量检定。
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提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各级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减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中断现象的发生,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地面监控设施
(一)加强中心站供电管理。中心站必须采用双电源,并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更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时,要预先做好更换设备的准备工作,并指定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的更换。在更换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三)做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不得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备用主机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响正常使用。
中心站计算机严禁用于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从网上下载信息,防止网上病毒侵害到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及各网络终端。否则将追究责任。
(四)防止因定义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数据中断。增加或修改测点配置定义时,必须严格按传感器类型及技术指标要求定义,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遭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即在地面中心站传输接口、服务器与向外输出信号的电缆、电源线及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所有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中心站必须使用录音电话。为确保现场瓦斯变化情况的准确汇报,杜绝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七)系统数据中断原因及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十三条 通讯传输电缆
(一)防止强电磁场的影响。监控通讯电缆的敷设应尽量不与动力电缆同一巷帮敷设,若同一巷帮敷设时,应按规定吊挂在距动力电缆不小于100mm的上方。
(二)防止电磁信号的干扰。要严格按规定连接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并定期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保证其接地电阻小于0.5Ω。
(三)严禁监控系统通讯电缆同轴芯线上传送其它监测信息,防止其它监测信息信号对监控系统数据信号的干扰。
(四)每两个月必须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维护和测试时,要分段检测,防止出现整个系统通讯中断。在检测过程中要防止电缆芯线短路或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五)要定期对通讯电缆的吊挂及接线盒接头进行维护。在吊挂电缆时应留有一定的驰度,防止巷道来压变形,使接头拉断。在有接线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六)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吊挂、维护以及定期测试,造成整个系统数据中断的要追查处理。
(七)在系统通讯电缆、传感器信号电缆附近施工而未按规定加以保护,而造成数据中断的,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井下设施
(一)井下监控分站电源箱安装场所,要尽量避开或远离其它有强电磁场的设备。
(二)井下分站电源箱的供电电源,掘进工作面要接在专线上,采煤工作面要接在一级电源侧,减少因动力电源经常停电,而产生的数据中断。
(三)更换不同信号制的传感器时,要与中心站操作人员联系,防止中心站定义与实际不符,而导致误报、数据中断。
(四)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放炮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的数据中断。
(五)对未经通防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对故意破坏和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中断的,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它
矿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总责,通防部门负责人是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