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考核管理制度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目 录
一 总则…………………………………………………………………3
二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施…………………………………4
三 瓦斯防治……………………………………………………………7
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采……………………………………7
五 监测监控及仪器仪表……………………………………………12
六 放炮管理…………………………………………………………13
七 机电管理…………………………………………………………14
八 瓦斯利用…………………………………………………………15
九 奖罚及问责………………………………………………………15
十 附则………………………………………………………………17
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瓦斯防治工作、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我公司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贵州华阳天泽煤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一、总则
1、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国家和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抓好瓦斯防治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
2、公司将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抽、掘、采”平衡。
3、公司每季度对各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其它时间随时进行抽查。各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瓦斯防治工作的专项检查。
4、各矿要制定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标准,所有的抽采工程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按时向公司上报瓦斯抽采月报和季报。
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同时设立相关的业务职能部门。未按规定设立业务职能部门的矿井,对主要负责人(矿长或总工)罚款5000元;未按规定配齐配足相关人员的矿井,每少1名人员对主要负责人(矿长或总工)罚款500元。
7、各矿总工程师必须负责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门,各岗位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否则,每少一项罚款300元。
8、矿总工程师是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主持研究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保证“一通三防”人、财、物的投入。每少开一次会议对总工程师罚款500元。未落实会议精神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二、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施
9、改变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封闭采空区和井巷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否则,无措施每次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未严格落实措施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0、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按规定定期进行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填写在专用记录本及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矿井要建立测风旬报和通风月报表。否则,每次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11、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和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定。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12、矿井每年制定一次《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各地点配风量严格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规定进行计算配风。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13、回采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老塘通风、局部通风群通风;掘进工作面不得出现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风和扩散通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14、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 双风机、双电源通风的,对机电副矿长罚款500元/处·次。
15、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6、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且距施工巷道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的风罩、整流器、消声器等应安装齐全;局部通风机应吊挂、上架或垫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3m。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7、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符合: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5m,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最远不得超过7m,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0m。任何人员不得破坏风筒和随意改变风筒出口方向和位置。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8、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本采区内与贯通工作无关的一切工作,并立即进行通风系统的调整、风量的测定,只有在系统风流稳定后,才可恢复工作。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2000元。
19、加强采煤工作面已采的机、风巷回棚(柱)的管理。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对采面机、风巷回棚(柱)及通风管理的规定。
长壁式采煤法采面,下三角尾巷距离不应超过2m,上三角不得留尾巷。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对采面上、下隅角的通风瓦斯管理规定及措施。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0、风门、密闭、风窗、风桥(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抗灾能力。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21、不得随意推拉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拆卸风门闭锁装置,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偷盗风门闭锁钢丝绳或滑轮等闭锁设施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22、按突出矿井管理煤层巷道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在进风侧的进风与回风之间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治突出风门,防突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防突风门的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不得低于一组两道;风门墙垛可用实心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低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200mm,门扇厚度不得小50mm,并用不小于40×40×4mm角铁垂直木板压夹不得低于三道(不含两道风门耳朵门带)。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放炮时必须关闭防突风门,对通过风墙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断风流装置,确保能够阻断瓦斯逆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三、瓦斯防治
23、瓦斯超限在未得到有效治理,强行进行生产的,按瓦斯超限程度进行处罚。瓦斯超限在3%以下的,对矿井处20000元/处·次罚款;瓦斯超限在3%~5%的,对矿井处50000元/处·次罚款;瓦斯超限在5%以上的,对矿井处100000元/处·次罚款。对当班瓦检员处200元/处·次、对总工程师处500元/处·次罚款。
24、不按规定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或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每次对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和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25、加强日常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瓦斯等按照要求进行检查,严禁班中睡觉、漏检、伪造数据。瓦斯检查员携带合格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查。否则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0元/处·次。
26、遇停电停风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将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查员不及时撤人的,罚款500元/处·次;对不听从瓦斯检查员指挥进行撤离的现场负责人予以罚款500元/处·次。
2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在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及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瓦斯超限,瓦斯涌出异常要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报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采
28、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应包括:保护层开采计划(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对突出煤层的保护情况等);抽放瓦斯计划(抽放量,抽放巷及钻场数量,抽放孔数量等);石门揭煤工作面(石门揭煤面、揭煤时间及防突措施等);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抽放、排放等);防突投入(装备、设备及仪器仪表等)。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必须满足抽掘采动态达标。否则,对总工程师罚款500元/处·次。
29、掘进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严禁超批超掘。否则,对总工程师或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30、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严禁超批超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31、防突考察工必须应该按照考察孔的设计和考察操作规程进行防突考察,严禁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或规程操作的罚款300元/处·次;弄虚作假的罚款1000元/处·次。
32、考察报告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超批超掘,施工单位必须掌握采掘进度。对不负责任超批超掘(超采)的责任人予以罚款500元/处·次。
33、高瓦斯、突出矿井或低瓦斯矿井揭煤、过地质构造带,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避难硐室的位置和体积、防突风门墙体厚度和风门的强度、压风自救的安全位置与数量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次。
34、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须进行预抽瓦斯。否则,对煤矿负责人、总工程师各罚款1000元/处·次。
35、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施工设计和措施,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处·次。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打钻、监测的设备,否则,对负责人罚款500元/处·次。
36、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后的评估报告,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处·次。
37、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没有煤层始突深度瓦斯压力或含量的,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 m 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控制范围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
38、瓦斯抽采率达到的指标:①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临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1;②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
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20
10≤Q<20≥30
20≤Q<40≥40
40≤Q<70≥50
70≤Q<100≥60
100≤Q≥70
表2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
(m 3/t)
≤1000≤8
1001~2500≤7
2501~4000≤6
4001~6000≤5.5
6001~8000≤5
8001~10000≤4.5
>10000≤4
39、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25
20≤Q<40≥35
40≤Q<80≥40
80≤Q<160≥45
160≤Q<300≥50
300≤Q<500≥55
500≤Q≥60
40、石门揭煤所达到指标:
⑴石门揭煤,钻孔控制范围内预抽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⑵瓦斯预抽率不低于30%;
⑶利用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效果检验,指标降到临界值以下。
⑷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以下,或煤层残存瓦斯含量低于始突标高的煤层瓦斯含量时(没有检验值的可按小于8 m 3/t计算),方可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
41、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应达到6个月以上,因接替紧张的工作面必须采取缩小钻孔间距、加大钻孔直径等有效措施,且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42、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在进行区域治理后,开采(掘)前必须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价,各矿组织评审,报公司备案。
43、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工作面或地点,新水平、新采区,必须在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试的基础上编制瓦斯抽放设计。抽采设计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可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临近矿井参数,抽采工程设计由各矿组织审批,报公司备案。
44、各矿总工程师每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利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采利用工作长远规划、年度、季、月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高瓦斯及突出矿井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明确抽放量,抽采量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不得投产。
45、严格瓦斯抽放工程施工质量,抽采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做到平、稳、直、密,抽采工程竣工后,所有瓦斯抽放工程都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46、各矿已投入运转的抽采系统必须实行系统巡检制度。由抽采专业队伍配备一定人员,定期巡查、维护抽采设备和管路系统,保证系统负压和抽采瓦斯浓度,并定期测定系统参数(泵站大气压力、系统抽采负压、抽采流量、抽采瓦斯浓度、抽采瓦斯温度)。各个工作面或采空区的抽采支管必须配备抽采计量装置,定期测定瓦斯抽采参数,计算瓦斯抽采率和抽采瓦斯量。
47、预抽钻孔封孔质量检查标准:高负压钻孔孔口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不应小于30%;否则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五、监测监控及仪器仪表
48、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否则,对该矿处罚10万元,对该矿矿长、总工程师和责任人分别处罚5000元、3000元、1000元/项·次。
49、各矿必须将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集中保管、维修保养、充电、发放和回收,并有仪器台账、发放和回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检定记录、校正记录等。严禁发放不合格仪器入井。对矿未实行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集中管理的罚负责人500元/次。
50、各矿各级管理人员、外包队伍管理人员、班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防突工、抽放工、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同时随身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51、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点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对任意提高报警浓度、断点浓度、复电浓度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对于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不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次。
52、所有人员必须爱护监测监控装备,不得随意改变各种传感器的位置、状态,保持传感器的正常使用。对于人为损坏、随意移动或堵塞传感器进气口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次。
53、各矿井必须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传输,对故意调低传感器数值或关闭数据接口,使监测数据失真或数据不能传输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54、光学瓦斯检测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统一管理和发放,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0元/处·次。
55、有关人员入井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报警仪,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0元/次。
六、放炮管理
56、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就装药放炮的;
(2)不装水炮泥和不按规定装炮泥,放明炮、糊炮和站岗不到位就放炮的;
(3)放炮母线不符合规定的;
(4)炸药雷管混装或乱扔乱放;药箱不锁或损坏;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炸药雷管使用(包括途中)存放不使用专用箱的;
七、机电管理
57、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有失爆现象,发现一台失爆电气设备,罚矿1000元/台·次,罚机电副矿长300元/台·次,责任电工100元/台·次。
58、每台下井的机电设备必须贴有经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的“防爆合格证”,否则,发现一台机电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罚跟班安全员100元/处·次。
59、井下使用的防爆母线,必须是橡套二芯电缆,不准有明接头,否则发现一处罚采掘跟班队长200元/处·次,罚跟班安全员100元/处·次。
60、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安装和完善可靠的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试验,严防供电系统漏电引发的瓦斯、煤尘、火灾事故和触电伤人事故的发生,对在供电系统甩掉“三大保护”行为对矿按每次5000元罚款。对机电矿长按300元/台罚款,责任电工100元/台罚款。通过事故分析确属采掘区队私自甩掉“三大保护”的,罚采掘区队长300元/台。
61、井下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未达到三专两闭锁的(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按1000元/台·次累计罚款,并对机电副矿长按300元/台·次,责任电工100元/台·次累计罚款。
62、井下调度绞车必须配“可逆型”防爆开关,否则发现一台未按规定配备的防爆开关,罚机电副矿长200元/台·次。
63、每个矿井必须有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双风机自动切换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定时试验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否则罚矿总工和机电副矿长各500元/台·次。
八、瓦斯利用
64、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利用工作,公司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矿总工程师负责供气计划的编制,公司财务部负责供气费用的回收,公司经营管理部协调供气矿井与瓦斯气使用单位的供气关系等。
65、新建矿井抽采出的瓦斯必须利用,变害为利,保护环境,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矿井瓦斯利用必须经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
66、供气矿井的矿长对瓦斯利用工作负全面责任,矿井总工程师对保证供气质量、完成供气计划、按时报送报表等工作负责。
67、瓦斯气用于工业和民用时,甲烷浓度不得低于30%;用于瓦斯发电时,甲烷浓度不得低于10%,用于煤层气液化时不得低于20%。
68、为使抽采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能及时得到补偿,保证矿井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进行,矿井所得到的瓦斯利用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抽放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九、奖罚及问责
69、对完成季度抽采量计划的矿井,每抽出1 m 3瓦斯奖励0.05元,超出计划部分每1 m 3奖励0.1元,奖励计算公式:
奖金额=计划抽采量(m 3)×0.05(元)+超过计划量(m 3)×0.1(元)
70、对完成瓦斯利用量的矿井,每利用1 m 3瓦斯奖励0.05元,超出计划部分每1 m 3奖励0.1元,奖励计算公式:
奖金额=计划利用量(m 3)×0.05(元)+超过计划量(m 3)×0.1(元)
71、对没完成季度抽采量计划的矿井对等罚款,即按季度计划抽采量每1 m 3瓦斯罚0.05元,欠完成部分每1 m 3罚0.1元,罚款计算公式:
罚款额=计划抽采量(m 3)×0.05(元)+(计划抽采量-实际抽采量)(m 3)×0.1(元)
72、对没完成季度利用量计划的矿井对等罚款,即按季度计划利用量每1 m 3瓦斯罚0.05元,欠完成部分每1 m 3罚0.1元,罚款计算公式:
罚款额=计划抽采量(m 3)×0.05(元)+(计划抽采量-实际抽采量)(m 3)×0.1(元)
73、瓦斯抽采利用奖金的分配:对瓦斯抽采利用有贡献的人,其中奖金总额的40%用于中层以上瓦斯抽放相关人员奖励,60%用于基层瓦斯抽放相关人员奖励,对班子成员奖金总额不计入年薪。
74、积极开展瓦斯区域治理工作,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凡是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效果检验无效。
75、工作面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由抽采效果评价体系进行抽采效果评价,评价报告和试验报告(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报公司,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产。抽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或施工,私自组织生产的对矿长、生产副矿长各罚款10000元,对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罚款8000元,并进行行政处分。
76、对有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的,经查出后取消考核,并对责任人进行2000~5000元罚款。
77、公司每季度对各矿井抽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抽采计划的要进行重奖,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要进行对等罚款。
78、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瓦斯抽放工程中的钻孔与封孔、管路连接、设备安装,都要有记录,记清施工日期、施工人员及验收人员,以便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人员,并进行处罚及追究。
79、凡是瓦斯超限、瓦斯突出、瓦斯治理指标未实现、弄虚作假必须予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80、本考核制度为贵州华阳天泽煤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制度中的规定将会随着工作的进展不断修改完善。通过制定本考核制度是为了保障我公司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细化瓦斯治理和瓦斯防治责任,并分解落实到公司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的进程,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和谐发展。
81、本考核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
82、本考核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