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钻孔验收制度(修订版)
瓦斯钻孔验收制度(修订版)
1、验收内容包括钻孔各参数(钻孔深度、开孔及终孔直径、钻孔长度、方位角、倾角)及封孔质量、钻孔接管情况的验收。
2、验收方法采用不定期抽检方式与竣工验收结合方式。
3、验收标准原则上采用原设计参数验收,但在具体验收时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由施工单位说明原因,对钻孔进行验收。
4、验收以通防管理科为主,安检科、调度室、劳资科必要时参加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供待验收钻孔的退钻时间,通防管理科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时间派专人下井进行验收。
5、验收人员应了解有关打钻工艺及各钻孔的设计参数。
6、验收人员验收钻孔时如实填写钻孔验收单,验收合格的由验收人员和施工单位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7、钻孔深度低于设计深度20%以下的钻孔不予验收,也不予计算进本月进尺,但施工单位必须将其正常封孔并接入抽放系统。
8、施工钻孔深度达不到设计深度的80%时,施工单位必须到通防管理科说明原因。
9、封孔一定要按设计长度和材料进行封孔,杜绝接入系统抽放后钻孔漏气。
10、验收员一定要如实填写钻杆数量和其它施工各参数,验收人员验收钻孔时如发现瓦斯超限或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时有权责令其停工处理并汇报有关单位。
11、验收人员上井后认真填写钻孔验收记录汇总
12、未经验收单位验收的钻孔,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钻孔进尺和各参数并按时交至通防管理科。
13、每月的钻孔进尺必须由通防管理科验收认可后方可上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