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管理制度(修订版)
防灭火管理制度(修订版)
1、矿井必须编制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使用。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但必须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将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4、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必须在《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它用。
5、矿井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按规定上报公司、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报公司通防处备案,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6、进风井口应安装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技术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至少装有2道防火门。
7、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碰磕、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到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变压器必须运回到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在指定地点存放,并挂牌管理。严禁乱扔、乱放、乱倒。相关单位要及时回收上井。
10、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11、井下爆破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12、机电管理科必须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3、抽放和利用瓦斯的设施(如地面泵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装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1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将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15、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6、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备有灭火材料,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由矿长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采用胶带运输的胶带机头应设置自动防灭火洒水装置。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17、矿井和采掘工作地点应绘制避灾路线图。
1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
19、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CO、CO2、CH4、O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防火墙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c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其它同“质量标准化标准”。
20、矿井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21、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严禁在规程规定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焊割工作,进行焊割工作必须事先向公司通防处报告,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
23、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像器材入井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检人员全程监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通防处备案。
24、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部门,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成立救灾指挥部,组织进行救灾。
25、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