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检查制度(修订版)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修订版)
1、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矿井必须实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1)通风工区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负责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或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划分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检员使用或在班前会议室公布,一份通风工区留存、一份报通防管理科备案。瓦斯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修改情况报通防管理科备案。每月结束后,要将计划图表和瓦检员交回的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一并保存。
(2)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一通三防”设施、抽放管路外观、抽放钻孔、监测监控设施外观、设备运行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3、检查人员安排
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其它用风地点根据路线长度、工作量大小划分区域,安排人员巡回检查瓦斯。
4、各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5、瓦检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各检查点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要均匀,误差不超过15分钟,因处理问题等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向通风工区干部汇报,要根据通风工区干部指示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6、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7、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劳资、通风部门每半年核定一次,保证岗位不缺员。
8、采掘工作面应设的主要瓦斯检查点分别为:
(1)综采工作面: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高冒区、工作面回风流及尾巷栅栏处。配备跟机瓦检员的综采工作面,跟机瓦检员检查的地点有: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两滚筒间、前后溜子道、通风设施前。
(2)综掘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全风压进风巷道末端、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高冒区、区域回风、通风设施前。
(3)其它需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检查的地点。
9、通风工区必须将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纳入瓦检员的检查范围。瓦斯检查巡回路线以外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由通风队按所在位置就近划分(特殊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给附近瓦检员,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处理汇报。
10、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揭示明显警标,进行汇报处理。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高度相适应的瓦斯杖,严禁戴非防爆电子表。瓦斯检查员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起预警作用。检查瓦斯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2、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检查煤仓上口以用胶管伸入煤仓2米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器设备运转,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电器设备运转。
13、瓦检员每检查完一个地点,都要将对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对照,并记在图表上。每检查完一个采掘工作面,向监控室汇报一次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
14、每一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填写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瓦斯传感器显示值、检查人姓名。瓦斯检查牌的悬挂位置:采掘工作面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范围内的回风巷内安全地点,其它地点悬挂在检查位置。
15、专职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应在通风工区指定的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如当班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16、瓦检员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积存、无计划停风时,有权停止受影响区域的工作人员作业,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处理,凡不配合瓦检员处理瓦斯或恢复盲巷供风导致事态恶化者,按严重“三违“以上追究处理。
17、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矿调度,瓦检员不能处理的问题通风工区干部组织处理,通风工区干部不能处理的问题通知通防管理科长组织处理,通防管理科不能处理的,通知矿分管副总、矿总工程师组织处理。
18、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通风工区干部,值班干部根据规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无计划停电停风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常规性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恢复通风。
19、瓦检员对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工区干部,同时汇报矿调度室,由通风工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20、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管理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行零星工程作业队伍的班组长或代班长、安全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并正常使用,队组班组长、跟班干部必须协同瓦检员检查作业区域的瓦斯、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与瓦检员共同处理。
21、瓦检班长上岗应认真落实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协助处理问题;班长在班后必须及时汇总情况,并汇报通风工区干部。
22、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审查制:
(1)通风部门管理人员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发现隐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协助瓦检员进行处理。
(2)瓦检检查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并签名,且要与调度台瓦斯台帐相对照,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瓦检班长每日填写“瓦斯台帐”、“矿井瓦斯日报”等记录报表,经通风工区干部和通防管理科科长审阅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24、所有纳入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和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日报表中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
其他检查地点的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可查,在检查中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时,也必须加实记入瓦斯台帐和填写瓦斯日报表。
25、通风工区干部和通防管理科科长要认真审阅当日瓦斯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作出处理意见。
26、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27、通防管理科负责将公司及矿长、矿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矿调度及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28、瓦斯检查手册、瓦斯台帐至少保存一年,瓦斯日报表必须归档永久保存。
29、瓦检员应认真、严格履行职责,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要给予严肃处理。
30、通风工区每月对瓦检员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上报矿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