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修订版)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修订版)
1、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校验监控科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通防管理科负责系统传感器的布点设置及相关参数设定。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校验监控科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责任追究制度、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监测中心站值班制度。
4、矿井必须设立校验室,要配足必要的备品、备件。甲烷传感器、分站备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61-167条的有关规定。
6、 生产矿井安装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前,必须要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7、 安全监测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证”,且工作系统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8、安全监测装置在入井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通电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9、校验监控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检查评分标准》安装各类传感器,并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校验工作。
1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回收执行申请制。即:由需用单位提前3—5天填写《监控系统安装、回收申请单》,经调度室、机电管理科、通防管理科、安全检查科、校验监控科等有关部门会审,报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校验监控科按要求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回收。
11、安全监测装置要纳入工作面开工检查验收内容,监测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齐全或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工生产。
12、因通风系统调整,需改变监测设施位置及其它参数时,通防管理科以书面形式通知校验监控科和施工队组,由信校验监控科和施工队组进行修改。
13、施工队组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如移风机(闭锁开关)、换风机(闭锁开关)等,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提前一天提出报告,由通风、调度、机电、安检、校验监控科批准(采掘工作面正常的拆、续线报告由通防管理科、校验监控科批准)。
14、安全监控设备要定期维护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1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瓦斯检查员要加强检查,至少每小时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现场通风瓦斯情况,综采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探头处悬挂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
16、监控中心站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向生产调度中心和通防管理科汇报,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17、各作业队组要按规定悬挂瓦斯传感器。
18、各采掘队组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状况,主动控制割煤和放煤量,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时,立即停止生产。调度室应密切注意监测监控显示器上瓦斯浓度的显示值,掌握瓦斯变化动态,及时控制各采掘队组的生产速度。
19、瓦检员每班至少一次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1%—2%,±0.2%;2%—4%,±0.3%)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并及时通知通防管理科和校验监控科,校验监控科及时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同时瓦检员重新对光学仪器的精度进行再检查,校验监控科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
20、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和校验监控科,并协助处理。
21、各炮掘工作面的甲烷瓦斯传感器必须保证正确悬挂在规定位置。只有在放炮撤人时,施工队组方可人工将甲烷传感器移出,并对甲烷传感器加以保护。放炮完毕,经班组长和放炮员共同检查工作面情况正常后,立即将甲烷传感器挂回规定位置,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22、 按规定进行“三大闭锁试验”(风电闭锁测试、瓦斯电闭锁测试和故障闭锁测试),试验在检修班进行,校验监控科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2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浓度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2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25、瓦斯电闭锁、监测设施等出现故障,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校验监控科及相关单位必须同时立即下井抢修,待监测系统恢复正常,方可恢复生产。
26、监测系统有计划检修停运期间,提前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打停运报告,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7、停用监测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28、凡发生队组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原则,严格追查、严肃处理。
29、校验监控科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至少2年,信息监控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30、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得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防管理科长、校验监控科科长审阅。
31、校验监控科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季报表等技术资料。
32、校验监控科必须绘制矿井监测监控布置图和接线图,并及时补充修改,保证与现场相符,图上必须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以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等,并经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查,由校验监控科、矿生产调度、机电管理科、通防管理科各保存一份备查,并按规定上报公司信息处备案。
33、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与管理
(1)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通防管理科干部、放炮员也可佩戴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各井下单位在安排生产任务时,每个零星作业地点必须安排一人携带便携仪检查瓦斯。
(3)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点为1%,当仪器因瓦斯超限报警时,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向矿调度和通风管理科汇报,待瓦斯浓度降至规定范围内,方可恢复工作。
(4)便携式瓦检仪只适用于瓦斯浓度低于4%环境中使用,当仪器显示值大于4%时,应立即关机停止使用,同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向矿调度室和通风管理科汇报,由通风工区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