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修订版)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修订版)
1、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避免留盲巷,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的措施,或制定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
2、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正常通风以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送电。
3、恢复己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排除瓦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
⑴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切断所有向井下供电的电源,撤出所有人员,并在井口设置警戒。
⑵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⑶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⑷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⑸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⑹掘进工作面因故临时停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由瓦检员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由通防管理科干部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通风区干进行排放。
⑻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风工区制定专项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管理科干部现场组织排放。
⑼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⑽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任何排放瓦斯,采区回风系统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5、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内容及要求:
⑴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⑵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⑶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⑷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⑸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6、其他注意事项:
⑴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要在调度会上通知有关科室、队组和分管井下业务工作的矿领导。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检、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人员汇报。
⑵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⑶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在措施中明确。
⑷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有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