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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修订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19 09: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修订版)
   1、生产技术部门在巷道设计时应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挡风墙、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风桥等设施的位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按要求通防管理科建立通风设施台帐。
   2、进回风井筒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包括回风巷与专用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挡风墙前要悬挂说明牌板;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2道联锁的无压风门。
   4、永久风门必须设置联锁装置,严禁2道风门同时打开,入排间的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主要入排间的风门必须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5、采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和平行作业的两条掘进巷道的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应设置调节风窗,联络巷中的配风量必须满足瓦斯不超限,并在回风侧设置瓦斯检查点,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需要设置挡风墙时,应设置永久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6、采面回风巷与专用排瓦斯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回风巷侧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
   7、上述巷道中所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6米。
   8、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验收人(指通风部门的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9、采(掘)面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一般不设置通风设施,需要设置时,则应设置调节风门或风窗。
   10、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风门开启面上应安装手把和固定装置,行车时门扇应固定在巷帮上,不允许人工代替,车辆过风门后应轻轻将风门关闭;通车和斜巷运输的临时风门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辆)车长度,风门尺寸应满足车辆通过,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1、两道风门之间巷道的配风量必须保证瓦斯浓度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12、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
   13、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14、巷道支护设计中应明确在密闭位置采用不导电、阻燃材料进行支护,密闭巷道前,必须将密闭区内的铁器回收完毕或对铁器进行覆盖。施工密闭前,必须在密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金属支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米;其它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
   15、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采空区封闭密闭必须留有观测孔和反水池,设置检查牌板,定期检查闭墙内外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压力、温度情况。
   16、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部门的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17、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时应由通防管理科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
   18、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搭接不得小于2厘米,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
   19、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20、密闭前的栅栏(包括所有作为通风设施用的栅栏)不得使用导电材料。
   21、调风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墙体上方,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不得使用小风门作为调风窗,如墙体面积不能满足调风窗面积时,生产部门应安排队组采用挑顶或扩帮等措施增加墙体面积。
   22、构筑通风设施时应根据机电部门的设计和巷道作用在墙体上预留穿墙管,管口临时封严,管线从穿墙管穿过后必须将周边堵严不漏风,不允许穿风门或调节风窗。
   23、矿井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应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
   24、测风站记录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测风地点、测点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
   25、严禁进、回风巷平面交叉,否则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当构筑风桥处的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挑顶方法施工。风桥应保持流线型,不得出现断面突然增大或缩小现象;风桥上下的断面积不得小于相应巷道断面积的4/5;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
   26、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从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
   27、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
   28、矿井必须根据现场条件和施工工艺具体制定各类通风设施的施工技术标准,还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矿井密闭防火技术规范》(MT/T698--1997)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将制定的标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备案。
   29、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密闭材料、密闭工艺和密闭设备也随之进入煤矿井下,各矿井在试验上述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0、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矿井通风质量化标准》和《通风设施构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面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封闭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干部跟班组织封闭,密闭墙加厚以及其它采空区施工密闭墙体时,必须有专人跟班监督工程质量。风桥由生产技术科按工程安排施工,由生产技术科、通防管理科协同相关科室一起组织验收;风门、密闭、挡风墙等设施由通风工区负责施工,若由其它单位负责施工,通风工区派人技术指导并按标准验收。
   31、通风工区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有记录可查。瓦检员应对分管区域或巡检区域内的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工程工及时组织维修并参与分析处理责任者。
   32、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各10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
   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通防管理科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凡因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必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征得通防管理科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需要在通风设施墙体穿孔(洞)时,必须与通防管理科联系,允许后方可作业,作业后由使用方将设施恢复标准。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34、除检查、维修、加固通风设施的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密闭墙、挡风墙、板墙、盲巷前的栅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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