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修订版)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修订版)
1、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破材料必须由矿安检部门统一管理。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至少二年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安检部门每月对爆破工人数进行一次核定,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将核定报告及时上报矿人事部门备案。
3、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领用签单手续。向工作地点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沿规定路线、按规定时间行走,中途不得随意停留。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1年备查。
4、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炸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雷管。
5、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领用。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7、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放炮母线长度大于撤人距离。发爆器钥匙要随身携带。放炮母线的悬挂、连线以及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三大规程”各项规定进行,严禁放明炮、糊炮。
9、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插管及雷管在引药外面。
10、装药前,首先必须清净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用木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1、爆破工装药期间不得离开装药现场,装好药后必须最后离开放炮现场,确认人员全部撤离放炮现场,岗哨设好后方可放炮。
12、必须采用正向装药,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13、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0%时,才准装药放炮。
14、每次放炮必须先检查瓦斯,将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由采掘班长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放炮工作。
15、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1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由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三人连锁,具体为:
放炮前,放炮员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组织撤人,安排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班组长设置警戒及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合格后,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必须吹口哨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瞬发电雷管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等1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才可首先进入工作面,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处理顶板活矸和通风瓦斯问题,确认无问题后,三牌各归其主,撤离警戒,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7、放炮撤人距离执行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躲炮直线距离不得小于75米,拐弯距离不小于50米。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煤巷掘进躲炮直线距离不得小于75米,岩巷和半煤岩巷掘进躲炮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20米,并有掩体。拐弯巷道放炮时,当巷道拐弯掘进超过5米时,煤巷距离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拐弯后不小于10米。大于10度的上山掘进放炮撤人距离应撤到拐弯平巷,执行拐弯巷道放炮的撤人距离。
(3)多巷同时掘进的区域,一个工作面放炮,其余工作面人员也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8、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监测监控电源除外),回采工作面放炮,必须在装药前停工作面电源(包括采煤机、工作溜、转载机、破碎机、照明等);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在装药前停掘进工作面独头巷道电源(包括掘进机、溜子、转载机、照明等),如掘进工作面独头巷道长度不超过20米,还必须将独头巷道口附近30米范围的电源停掉。放炮前必须将瓦斯传感器移到安全地点,放炮后及时移回到原位。
19、采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爆破,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如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瓦斯涌出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炮眼数量。
20、放炮发现瞎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电雷管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未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做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再放炮。
(4)在距瞎炮眼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处理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装好药的炮和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21、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22、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与导电体接触;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如不能排除放炮母线故障时必须更换母线。
23、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二台及二台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4、在任何地点的爆破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单位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放炮员学习签字后方可进行。
25、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严格按爆破贯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无贯通措施不得随意贯通。
26、对放炮地点的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撤出安全地点以外,否则,不得放炮。
27、处理卡在溜煤(矸)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