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烧焊管理制度(修订版)
井下烧焊管理制度(修订版)
1、井下烧焊地点的划分及要求
⑴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烧焊作业。
⑵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煤仓(包括地面和井下)上下口、矸仓上下口、瓦斯抽放站等地点进行烧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专职安检员、专职瓦检员及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⑶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井下所有采掘面严禁进行烧焊作业。
⑷煤巷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⑸进行烧焊工作前,矿调度必须向公司通防处汇报,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
2、井下烧焊审批程序
⑴需烧焊单位首先提出书面烧焊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烧焊的原因,并经负责人签字。外来施工单位烧焊申请必须经该项工程牵头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⑵烧焊申请由矿长授权的矿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编制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审批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要求
⑴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或主任工程师。
⑵措施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包括具体地点、烧焊物件、现场具体情况及烧焊的必要性。②明确工程负责人、安全检查负责人、总工程师。③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内容。⑤符合公司、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详细措施,即:a.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b.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配备两个灭火器;c.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施焊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或设施接受火星;d.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支护背板后、锚杆锚索孔口处、煤仓内、矸仓内等地点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e.施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监护1小时,无异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⑶措施会审人员为:机电管理科、通防管理科、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各专业副总、总工;如外来单位进行施焊作业,还需矿工程牵头部门参加会审。
⑷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程措施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
4、烧焊措施的执行
⑴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等有关规定。
⑵每次烧焊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⑶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现场瓦斯,专职安检员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现场的安全工作。
⑷烧焊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瓦检员、安检员、停送电负责人必须落实现场安全状况,否则不准烧焊。
如外来单位烧焊,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是矿牵头单位人员。
⑸根据现场情况,安检员与瓦检员有权随时停止烧焊,。
⑹使用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派专职电工。
⑺外来施工单位烧焊时除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外,牵头部门还需派专人现场跟班。
⑻本矿队组进行井下烧焊时,烧焊单位的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跟班,协调落实措施执行情况。井下零星烧焊,牵头部门需派专人跟班。
⑼如果确需烧焊,每天烧焊地点不准超过两处,由调度室负责核定落实。
⑽烧焊工作必须由具备资格证的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