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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仓瓦斯管理制度(修订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19 09:5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仓瓦斯管理制度(修订版)
   1、管理范围
   井下煤仓,地面储煤筒仓。
   2、解决瓦斯方法
   ⑴ 利用自然风压稀释。当发生瓦斯超限时可以采用放空煤仓,打开门窗等办法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由运动形成的风流对瓦斯进行排放、稀释。
   ⑵ 采用局部通风机抽排瓦斯。
   3、管理规定
   ⑴ 各煤仓岗位人员负责监视煤仓的煤位,煤仓最高煤位必须低于煤仓上口平面3米,以免影响抽排装置的效率。
   ⑵井下机电队组每班必须安排专人对煤仓自动抽排装置系统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当煤仓抽排系统自动装置不起作用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安排人员将其打到手动位置或作相应处理,未解决问题前要保持风机正常运转。
   ⑶ 通防管理科、通风工区要加强对煤仓的瓦斯管理,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合理安排瓦斯检查点,将煤仓瓦斯检查和煤仓上下口的瓦斯检查纳入检查范围,每班安排瓦斯检查员逐个检查,当煤仓较深时要使用长胶管检查瓦斯,充分换气,煤仓煤位距煤仓上口平面大于2米小于10米时换气15-20次,大于10米的换30次。
   ⑷ 校验监控科负责按规定至少七天对煤仓瓦斯传感器进行一次气样调校,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⑸对于煤仓内瓦斯浓度超过1.0%时,现场瓦检员、煤仓岗位人员要立即向通防管理科、井下机电队汇报,采取停止向该煤仓入煤、利用抽排装置加强抽排、放空该煤仓的措施解决,当仓内瓦斯浓度低于1.0%时在向该煤仓入煤。
   ⑹地面筒仓要经常打开窗户,加强通风,筒仓岗位人员和瓦检员要加强筒仓内瓦斯检查,防止瓦斯积聚。
   ⑺煤仓、筒仓岗位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时检查筒仓内、煤仓上下口的瓦斯浓度,如煤仓上下口或筒仓内瓦斯浓度超过1.0%,要立即向通防管理科汇报,采取加强通风和抽排、停止向筒(煤)仓入煤的措施处理,当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⑻煤仓上、下口严禁烟火,严禁人员携带烟火及点火物品进入煤仓及煤仓附近20米范围内,违者按“三违”处理。
   ⑼煤仓内、煤仓上下口20米范围内的烧焊(包括与煤仓连通的通道空间)必须放空煤仓,制定专项烧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批准,方可执行。烧焊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工程负责人和瓦检员、安检员共同检查具备作业条件下后方可开始作业,烧焊全过程必须在专职瓦检员和安检员的监护下进行。
   10、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瓦斯超限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2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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