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修订版)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修订版)
1、矿井应根据《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规定的检查评定内容进行检查、评级,对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2、矿井应从设计和生产需求上考虑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施工,通风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需补充的通风工程计划。
3、通风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本专业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动态、静态检查相结合,按月进行评比,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双倍考核。
4、通风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议,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下月工作作出计划。
5、通风副区(队)长是本单位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牵头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考试、考核,按照标准进行现场标准化整治,通防管理科按季度组织各区队长进行考试,并根据标准化工作情况对个人、单位进行考评。
6、各单位每旬对本单位责任区域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自检一次,并将自检整改结果上报通防管理科,凡自检问题按时整改的不纳入考核。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通风方面的标准化“隐患通知单”,应收集整理跟踪落实,三定问题要实现闭合,相关资料及时上报通防管理科,并存档,资料留存期限为一年。
7、通防管理科负责牵头本专业上级部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对检查结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实现闭合管理;
8、各单位可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提出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经通风部门审核采纳后在考核中定量加分,并对建议人适当奖励。
9、通防管理科根据各单位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每季度评比一个通风标准化区队或样板化线路,对于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