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经营部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物资采购计划审核办法…………………
第三章:物资调剂管理规定………………………
第四章:设备购置规定……………………………
第七章:产量验收规定……………………………………
第八章:资金管理规定……………………………………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十章:报表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财务分析制度…………………………………
第十二章: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制度………………
第十三章: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签字报销管理规定……………………………
第十六章: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十七章: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十八章: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第十九章: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物资采购计划审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优化供应链,降低资金占用和材料库存,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物资材料计划审核小组,具体负责物资材料计划的审核工作。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技术处人员
二、管理程序
1、各单位每月23日前编制出下月生产作业计划,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做出下月的材料采购计划,于25日报生产技术处。
2、上报材料计划内容:单位名称、材料名称、材料规格要求、产地、材料使用地点、材料使用时间、材料库存情况、材料单价、材料计划编制人、计划审核人等项目。
3、材料计划由供应链系统提报和签批报表同时提报。
4、生产技术处接到材料计划后,根据各矿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情况审核确定生产材料计划,于28日转经营管理处。
5、追加材料计划除以上要求外,另附追加说明。
6、审核小组要认真掌握各煤矿各月的生产作业地点,熟悉各工作地点的材料消耗,以生产计划审核材料计划。如果出现审核材料不及时、漏审等现象,造成影响生产将严肃处理审核小组责任人。
7、各矿负责及时上报材料计划,对材料计划上报不及时或上报项目不全而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严肃追究各单位计划编制人和计划审核人责任。
8、公司材料计划审核小组会同经营管理处不定期对各矿库存情况进行核查,若出现申报材料到货后积压超过1个月,将根据责任大小,严肃处理材料管理和审核小组责任人。
第二章 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采购,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招标比价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杰 监督员:宋保国 尹成果
副组长:安明秋 尹明华
成 员:瑞祥供应人员、各煤矿供应科长、机电设备相关专业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明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小组职责
1、规范各矿、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
2、提高各矿、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3、实行物资统一化、节约化。
4、加强各矿仓库储存管理。
三、计划审核
1、物资采购计划审核按《物资采购计划审核办法》执行。各单位临时性计划原则上每月不得多于二次,对因工作计划考虑不周全造成物资供应延误的,追究提报人员责任,确因特殊情况急用,生产技术处、经营管理处2日内审核完毕转瑞祥经贸有限公司组织采购。
2、经营管理处根据材料计划审查小组核定的计划,核实库存情况,能调剂的办理调拨手续调剂使用,然后确定出采购计划,于每月1日转给瑞祥经贸公司组织采购。
四、招标采购
1、瑞详经贸有限公司根据计划情况安排招标比价采购工作。
2、招标按照“三比”(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原则确定中标采购厂商。
3、评标时,优先确定直供厂家作为中标备选单位。
4、瑞祥经贸有限公司要积极联系物资直供厂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五、合同管理
1、确定供应厂商后,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及单批1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瑞祥经贸公司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付款。10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设备购置环节的规定》要求,由各单位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付款。
2、合同应注明标的物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质量保证及技术要求,明确验收标准和售后服务等条款。
3、付款方式中规定的起始时间应以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合同中应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明确执行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时由新泰市人民法院裁定。
六、货物发运
1、瑞祥经贸有限公司对中标单位出具“中标通知单”。
2、供应厂商按照样品或合同中要求的商品组织货源,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送至计划提报单位。
七、验收入库
1、货物到达各矿时,供应科应积极组织验收小组对照“物资派送单”进行验收。
2、各单位对采购物资要严把质量关,验收小组人员严格按照提报计划要求进行验收,入库物资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验收后签发物资验收单,一份留存(发票收到后办理正式入库单),一份交供货厂商(开发票依据)。
4、原则上供应厂商货物到达后,立即召集物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货到至验收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小时(验收人员下井除外)。
八、发票开具
1、供应厂商凭收货单位开具的“物资验收单”给新泰市瑞祥经贸有限公司或使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瑞祥经贸有限公司收到发票时,要同时将“物资验收单”收回。
3、每月25日前,瑞祥经贸有限公司对各矿当月收到的物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价格为招标价格加价8%税费。
九、货款结算
1、各矿应积极组织货款的支付,收到瑞祥经贸有限公司发票2个月内将货款支付到瑞祥经贸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督促办理。
2、10万元以上设备、物资货款由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支付。
十、信息反馈
1、各矿按月对各供应厂商供应物资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包括: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将反馈意见报瑞祥经贸有限公司和经营管理处。
2、对合同签订后不能按要求供货的厂商取消其供货资格。造成损失的,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3、供应厂商反映收货单位验收不及时、工作拖拉及向供应厂商索、要、卡等不良现象时,由经营管理处组织落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物资调剂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物资调剂工作,调动各单位调拨的积极性,有效利用资源,盘活冗余物资,降低资金占用,提高经济效益,经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闲置物资由公司统一进行调剂使用。
二、对于设备类调剂物资,单位与单位之间办理借用手续,由经营管理处会同各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建立台帐。使用单位用完后由经营管理处调回原单位。借用手续应注明使用时间和归还日期,以便于各单位合理安排设备使用。
三、在借用期间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有使用单位负责。
四、调剂的设备,由原单位继续计提折旧,折旧提足时,由原单位办理报废处理手续。
五、对于调剂使用的原材料,按照市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由经营管理处、瑞祥公司半年处理一次账务。
六、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20日将设备台帐和在用、待修、闲置、报废等情况报经营管理处、生产技术处。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七、年底由经营管理处会同瑞祥公司汇总核算各单位调出物资价值,按照净调出物资价值的5%奖励矿级班子成员。
八、各单位要切实把物资调剂和降低本单位的库存资金占用有效结合起来,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配合好物资调剂,有效利用资源和节约资金。
第四章 设备购置规定
为避免因设备购置不规范问题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现就设备的采购、调试、验收等环节规定如下:
一、采购管理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购置的设备,首先要提出购置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采购。
1、考察。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设备人员、技术人员对制造厂家进行考察,考察企业不少于3家。对首次使用的设备要同时考察使用情况。考察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成立时间、企业规模(注册资本、产品品种、生产能力、在国内外同行的地位、职工人数及构成)、质量体系认证、企业业绩(同类型产品)等,考察结束后拿出考察报告。
2、招标。考察结束确定有加工制造能力的企业作为投标单位,进行招标采购,评标人员按照“三比”(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3、签订合同。合同包括商务合同和技术合同两部分,先签订技术合同,再签订商务合同。技术合同由设备人员、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与制造厂家签订,合同中要明确主要配置、技术参数、验收标准、电机或减速机等关键部件配套厂家、备品备件清单等。商务合同由供应人员或经管人员与制造厂家签订,合同条款中要约订设备机械部分重量,验收时对实际重量低于合同重量1%以上部分,要按比例扣减合同价款。
二、验收
验收包括两部分,一是设备进矿验收,二是安装调试后运行质量验收。进矿验收主要检查包装、设备表面、设备重量。运行质量验收主要检验运行状况、主要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条款、设备是否合格等。
三、安装调试管理
需要制造厂家安装、调试的设备要等制造厂家来人后方可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期间,设备人员、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全过程参与,并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当日所做的工作,明确存在的问题及次日工作计划,由双方代表签字。
四、使用管理
1、一般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除操作不当原因),均由制造厂家负责。在质保期内,使用单位要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都要做好记录和信息反馈。
2、设备人员或技术人员应书面(传真、电话记录、邮寄快递)通知对方,并归档保存。
3、对方来人处理质量问题时,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处理的问题和未解决的问题。本次未能解决的问题要由对方承诺解决的方案和时间。处理质量问题要由双方人员签字。
五、其它要求
1、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对大型设备(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逐一建立档案,包括:商务合同、技术合同、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往来信函等。
2、经管处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未建立设备档案或存档内容不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设备购置环节控制的,给企业造成损失时,直接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管理制度
原材料是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而储备的物资。合理储备原材料即能满足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又能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正确核算存货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
1、账簿设置
原材料实行四套账管理模式,即总账、明细账、明细分类账、保管账。
2、其具体操作流程
(1)、供货方将原材料送入仓库后,由仓库保管员会同供应科、设备科、机电科、技术科、各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仓库保管员填写物资验收单,经各部门签字后,由仓库保管员登记保管账。
(2)、供货方根据物资验收单载明的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材料会计。
(3)、材料会计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物资验收单载明的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材料入库单。
(4)、仓库保管员将材料入库单与物资验收单核对无误后,在材料入库单上签字。
(5)、材料会计根据材料入库单登记材料明细分类账。
(6)、供应科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材料入库单、物质验收单整理完毕核对无误后,交发票会签小组,经分管副总和董事长签字后,由财务登记明细账。
(7)财务部门月底进行汇总整理登记总账。
3、其它规定
当月20日前仓库验收物资,供货厂商必须在当月2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不再办理。
二、存货的计价
1、外购原材料成本包括买价加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装卸费、保险费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2、自制存货成本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场价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存货附带发票,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7、材料物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及其相关制度,实行仓库统一管理。
三、物资盘存
1、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存货盘存制度,至少于会计报表决算日应当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2、盘点前,由经管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制定详尽的盘点规定(如人员安排、盘点原则、注意事项等)。
3、仓库保管员应按照库存存货的类别、规格、型号整理摆放整齐,贴上标签。
4、对实际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对分析,编制“盘点汇总表”,实物盘点与帐面记录如有差异的应当列明差异情况和差异原因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原因。
5、属正常损耗范围内的盘点报分管总经理批准处理。
6、属非正常损耗范围内的盘点报董事长批准处理。
7、盘点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是否有存货跌价的情况,按照单项存货比较其帐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四、产成品的计量与盘存
1、产成品的计量要以经管处、审计处核定的产量为依据,由财务和销售科进行登记产成品明细账。
2、对于已记入产成品又检出的矸石,由经管处从下月产量中扣除。
3、销售科每月25号对产成品进行盘存,要对实际库存原煤、已发煤未开票等进行详细盘存,编制“盘点汇总表” ,于27号前报财务处,原则上要求存货账实相符。
4、财务科会同销售科对盘盈、盘亏进行详细核对,查明原因。
5、各矿(公司)要杜绝未发货先开票。
第六章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推进阳光工程,强化煤质管理,规范销售秩序,做到公开、公正、合理,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阳光销售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杰
副组长:尹承国 尹明华
成 员:各公司、煤矿销售副总、副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尹明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小组职责:
1、核定各单位上报的最低销售价格。
2、监督各单位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3、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销售情况、煤质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与市国资局对煤质、价格等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和汇报。
三、价格管理
1、定价:各单位价格委员会委员,根据本单位煤质情况,通过广泛市场调研,于每月22日前提出下月定价方案,报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评定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市价格管理委员会核定,由国资局下发文件批准,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公布执行。
2、调价:各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市场变化或煤质变化等情况提出调价方案,报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审核,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公布的价格为现金价,各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准收取承兑,确因需要收取承兑的报集团公司财务副总批准,扣除贴息后批煤。
四、煤质管理
1、各单位严格把握开采工艺,稳定煤质,避免煤质忽高忽低现象。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将下月开采工艺、开采煤层、煤层煤质指标情况、地质条件影响、各煤层所占的比例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每次罚款200元。
3、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开采煤层发生变化影响煤质时,各公司、煤矿须提前将变化情况及价格调整意见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由生产技术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价格,否则,对销售工作造成影响,根据影响情况对矿长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4、各单位每月化验煤质不得低于二次,并将化验结果及时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少一次罚款100元,经营管理处每月不定期对各公司、煤矿的煤质情况进行抽样化验检查。
五、批煤管理
1、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批煤审批制度,由财务科收款,销售科凭收款收据开具煤卡,同时将收款收据号、煤卡号录入集约化销售系统,指定专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2、每月批煤量控制在月产量的120%以内,未发煤数量控制在15天产量以内。
3、各单位严禁私自低价销售或预发煤。
4、所有发煤检斤一律通过集约化销售系统,否则,一经查处,按违纪论处。
六、煤场管理
1、各单位制定严格的发煤管理制度,实行按客户批煤量大小公开排班发煤的办法。
2、各单位负责各自的煤场管理,配备专职煤场管理员,严格区分煤种,严禁各煤种混堆。
3、信息中心视频监控加强视频监管,一经发现煤场管理有异常现象,立即通知经营管理处前去落实,对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提交集团公司严肃处理。
4、各单位加强提煤车辆管理,设立专人对提煤车辆进行检查。对经常性提煤车辆的皮重发现有较大变化时,应立即落实原因,正常情况作好记录,非正常情况立即作出处理,并同时向经营管理处汇报;对进入煤场称重皮重的车辆,因特殊原因未提煤,应做好记录,写明原因。
5、经营管理处将根据集约化销售系统的实际数据进行核实检查,对无记录、无落实原因的按徇私舞弊论处。
6、信息中心应及时对未提煤车辆的视频监控状态予以落实。
7、各单位对称重红外对射系统要精心维护,严禁私自拆除,出现故障第一时间通知经营管理处予以落实维修。
8、驻矿协调员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能,对各单位违规违纪现象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否则,视情节对驻矿协调员予以处罚。
七、阳光公示
1、集团公司电子大屏幕对各公司、煤矿销售价格进行公示。
2、各单位在煤场显著位置挂牌公开当日销售价格,切实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产量验收规定
为规范集团公司产量计量验收工作,做到产量准确,如实反映各矿实际生产情况,为集团公司精细化管理、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经集团公司研究,对煤炭产量验收计量做如下规定:
一、产量统计计算
1、当月产量=当月库存+当月销量+自用煤+次煤折算量-上月库存
次煤折算量=次煤量*销售价格/正常煤价
2、月度统计日期:上月26日-本月25日
二、规定要求
1、各煤矿每日生产系统向生产技术处报送的产量按照本单位的统计方法正常上报。
2、各单位每月25日对库存煤量进行盘点,审计处、经营管理处对盘点数进行核实,每月根据上月25日库存量、本月实际销量、本月25日库存数及自用煤、次煤折算量核定当月实际产量,与生产技术处汇总的产量进行核对调整,作为考核依据。
3、各单位所有核算的经营指标,以经营管理处、审计处核定的产量为准。
4、各单位要规范内部统计管理,确保产量统计准确,对上报产量和实际核定产量差距超过10%以上,要落实原因,属工作失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优化资金营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满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管理的范围
各煤矿(公司)实行“集中收款、专户专存、支出申报、统一调拨”的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实行集约化管理。各煤矿(公司)的各项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必须存入各矿(公司)或集团公司指定的收入账户。各煤矿(公司)使用资金时,提报付款计划,付款计划批复后,由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划拨到各煤矿(公司)支出账户上,由各煤矿、公司按照批付的付款计划支付。
二、资金收入管理
1、资金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煤款、收回欠款等。非营业收入包括:出售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所得及银行贷款等。
2、各煤矿(公司)的资金不论是现金、还是汇票或支票必须在当日下班前存入指定收入专户上,并在当日收支日报表上编报。不准私自存入其他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坐收坐支,否则将严肃追究各矿财务分管人员和出纳员的责任。收取的支票要等款项到帐后方可给对方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3、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要有近期的银行查询单,由交款单位被书,并设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逐笔登记交款单位(个人)、日期、金额、承兑号码、出票人、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签发银行。
4、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必须报经营管理处批准。收取的价款存入收入专户。
5、各类罚、没款项全部存入收入专户。属于各煤矿(公司)支配的罚、没款项由各矿(公司)做出支出计划后,由财务处返回。
6、业务部门不得从用户借款用于抵顶货款。否则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论处,并按月8‰收取利息。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各煤矿(公司)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收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各种款项。
三、资金支出管理
1、生产性支出。每月25日前,各煤矿(公司)根据下月生产经营计划编制收入计划,按照“量入而出”的原则编制下月付款计划。付款计划经分管副总核定后,由财务处将资金从收入专户划拨到各煤矿(公司)结算账户上,由各煤矿(公司)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期、分批支付。
2、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购买非生产性物资支出。由各煤矿(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总核定后报董事长批复,批复后由财务处将资金拨付到各煤矿、公司结算账户上。
3、货款支付或大宗物品款项的支付。实行“先挂账后付款”制度。
4、基建等款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完工时,付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总额的50%,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决算报告报审计处,由审计处与审计局对接,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确定工程造价。剩余工程款支付时,应预留不低于工程项目审定造价的10%作为质保金。严禁超付工程款,否则将追究工程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施工单位工程决算提报值超过审定值5%以上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直接扣减工程款。
5、行政事业性支出。相关处室、煤矿(公司)要掌握上级收费单位的收费规定,取得相关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后方可付款。
6、有偿服务性支出。对于特种设备的检测、矿井安全评估等有偿服务项目,应先签订合同,再运作。同时根据服务质量安排付款。
7、专款专用。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用款计划列支,不准挪作他用。
8、各矿(公司)付款计划分为四类,按照先后顺序安排。第一类:工资、电费;第二类:各项税款;第三类:五项保险;第四类:材料款及其他欠款。
9、九龙山矿自2011年二季度起、楼德自2011年三季度起每月归还公司借款50万元。
四、库存资金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以平均3天的正常零星开支需要量为准。
2、出纳员必须做到日清日结,日清日毕。
3、要妥善保管好银行空白支票,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账实核对。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银行余额进行调节核实。
4、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制度,专柜存储。做到每笔承兑汇票有据可查、保管安全。
五、资金预算管理
1、分级预算
(1)各煤矿(公司)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资金收支预算,编制“收入计划表”和“用款计划表”。
(2)编制原则:量入而出。
(3)经批准的超支预算,报董事长批准后,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月利率8‰)拨付各煤矿(公司)。
2、汇总预算
(1)集团公司财务处是资金募集、管理、预算考核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煤矿(公司)资金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
(2)每月28日前将初步审查后的分级预算(包括“资金收入计划汇总表”和“资金使用计划汇总表”)汇总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3)汇总预算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实施。
3、预算考核
(1)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各煤矿(公司)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预算资金准确率原则上不得低于90%,对低于90%的单位要查明原因。防止巧立名目、虚报预算、盲目预算。
(3)对连续3个月预算资金准确率低于90%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对其财务负责人、分管及主管领导做出每人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4)每月25日各煤矿(公司)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连同下月“收入计划表”和下月“用款计划表”报财务处。
六、其它规定
1、各煤矿(公司)的一切收入必须入账,一律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印制有统一编号的收款收据。
2、每月10日前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各煤矿(公司)上月资金收支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每笔业务收支是否与计划相符;是否有收入不入账及坐收坐支现象;有无越权收支等行为。
3、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非煤产业、承包或租赁单位),否则,一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造成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每天上午8:00前,财务处负责将上日“资金收支日报表”报董事长和分管副总。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成本 、费用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做好成本、费用核算,对于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标准,集团公司财务处统一制定成本、费用的各项明细科目。
一、生产成本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1、直接材料: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直接人工:核算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采、掘、机电、运搬、通风等生产工区)的工资、各种奖金、补贴福利等。
3、燃料、动力费:核算企业的电费、燃料费等
4、制造费用:核算企业各个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生产单位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等。
二、期间费用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办公费:核算各种办公用具、办公用品、电话费、微机耗材、复印费等。
2、差旅费:核算出差车票、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等。
3、业务招待费:核算企业为联系业务而发生的各项招待费用(不列明细)。
4、工资薪金:核算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
5、税费:核算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调节税等。
6、保险费:核算企业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金、失业金、生育金、工伤金等。
7、折旧:核算企业除生产用以外的房屋、建筑物、车辆等折旧。
8、职工三费:核算企业从工资薪金中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等。
9、技术开发费:核算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10、汽车费用:核算汽车修理费、汽油、其他汽车费用支出等。
11、其他:核算除以上各明细科目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12、电费:核算企业除生产用电以外的电费。
(二)财务费用:核算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净额、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三)营业费用:核算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展览费、租赁费、销售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三、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
1、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支出。
2、对外的投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4、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四、 企业要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成本费用的计算、 汇集和分配。
第十章 报表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公司报表的管理,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和报送有关报表,及时为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责任
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各煤矿(公司)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的主要责任在财务科,其他部门的责任主要报送各种分析和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报表。
1、财务负责人责任
(1)正确组织本公司会计核算,及时准确报出各种报表;
(2)指导并检查内部财务报表的编制报送情况;
(3)计算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完成情况;
(4)组织本公司财务分析会,并准备有关资料;
(5)检查财务分析会措施落实情况;
(6)提出本公司财务的目标值,并报负责人批准;
(7)分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目标的实现情况;
(8)收集各项财务指标,并归档。
2、其他部门负责人
按时、保质报送本部门范围内的各种报表。
二、财务报告责任制度
管理意义上的财务报告,不仅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所称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还包括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对内、对集团公司报送的其他报告。
1、各单位对外财务报告(即会计报告)由各单位财务科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统一制定编制,报分管财务副经理(或副矿长)审批,并经公司经理(或矿长)签字后对外使用。
2、各单位对内的财务报告由分管经理(或分管矿长)签字后,于规定时间内报财务科,财务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经理(副矿长)和公司经理(或矿长)。
各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责任详见《财务报告责任制度表》。
三、财务分析
1、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
(1)报告标题:《某某公司(或煤矿)月度财务分析报告》;
(2)基本情况说明;
(3)主要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主要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主要财务指标表);
(4)主要指标、指标变动情况(详见《主要指标、指标变动情况表》);
(5)计划未完成原因分析及采取措施;
(6)从财务信息上反映出的管理问题;
(7)管理建议;
(8)下月生产经营计划;
(9)报告编制单位、责任人;
(10)编制时间。
2、财务分析的工作程序
分解经营目标到各部门
下达执行经营计划
监督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执行结果考核
(1)确定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并分解到各部门
A、各煤矿(公司)的经营目标由各单位财务科于年初10号前完成,主要是根据本单位历史平均水平,结合年度实际情况和环境变化,提出经营目标,并提出各部门的分解计划草案,结合各部门实际与各部门协商后定出各部门销售、成本、费用、利润、资产占用等目标。
B、各煤矿(公司)的总体目标和各部门的目标计划提交经理(或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的年度经营目标,报集团公司审查。
C、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各煤矿(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汇总分析后,结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提出集团公司经营目标,提报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
D、集团公司审核确定各煤矿(公司)经营目标并下达执行。
四、财务目标实施的控制
1、各煤矿(公司)财务科根据各部门目标与当前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与计划数差距较大的,责成相关部门以书面情况说明原因,财务科派人深入调查所陈述原因的真实性。
2、财务科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计算本期主要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与计划数比较,与历史平均水平和历史最高水平作比较。
3、财务科分析影响主要指标变化的因素及责任单位。分析主要指标的增减原因,分析指标的变动情况,判断变动的利弊,落实造成变动的责任单位,并纳入月度考核。
4、财务科对不利变动提出改善措施,并在判断各种变动是否是可控因素后,提出合理化建议。
5、分管财务副经理(或副矿长)牵头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各级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保证财务总目标的实现。
五、报表时间要求
1、各煤矿(公司)负责人对其财务、统计报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各单位严格按照《财务报告责任制度表》中的报送时间报送。
3、对不能按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平时安排的上报材料的部门和单位,由集团公司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公司经理(或矿长)每拖一天给予100元处罚,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财务报告责任制度表
报 表 名 称责任单位期别报送时间报送对象
会计报告各单位财务科月次月4日前财务处、外部
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各单位财务科月次月5日前财务处
年度经营目标各单位财务科年次年1月10日前财务处
采购计划表各单位供应科月每月25日前生产技术处
收入计划表各单位财务科月上月25日前财务处
用款计划申请表各单位财务科月上月25日前财务处
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各单位财务科月每月25日前财务处
收入汇总表财务处月当月26日前财务处
用款计划汇总表财务处月当月26日前财务处
收入报表各单位销售科月每月25日前财务处
资金收支日报表财务处日次日8点前财务处
销售月报表各单位销售科月当月25日前经营管理处
库存物资明细表各单位仓储科月次月4日前经营管理处
管理费用明细表各单位财务科月次月4日前财务处
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各单位财务科月次月4日前财务处
主要指标、指标变动情况表各单位财务科月次月4日前财务处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各单位财务科月当月27日前财务处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各单位财务科月次月4日前财务处
注:报送对象为财务处的,财务处汇总上报分管副总(或总会计师)审核后报董事会。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制度
一、各矿(公司)财务科要按新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时报送各级有关部门。
二、根据会计核算与报表资料,财务科定期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分析与专题分析,用同一年份的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比率分析,不同时期的比较,找出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企业今后健康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信息资料。
三、月度进行产品成本分析,将本期发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与去年同期成本相比较,分析出各项目成本升降的原因和幅度,提出降低产品成本费用的途径和措施。
四、季度进行资金运营管理分析,对本期资金的收支资金占用,资金周转以及各项资金的使用,通过财务比较分析的方法,找出本期资金运行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提出加速资金运营的可行措施,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
五、年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分析,对全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全面分析,通过不同时期的比较,企业之间的比较,从主、客观两方面反映全年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方法。
第十二章 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制度
为提高集团公司和各矿(公司)经济运行质量,正确分析各单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定期在集团公司和各矿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
一、经济运行分析会内容
(一)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1、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包括:当月及累计主要产品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实现税金、上缴税金、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生产成本(总成本及吨煤成本中材料费、直接人工、电费、制造费用)以及管理费用中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汽车费用。
2、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当月及累计计划完成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绝对数、相对数)情况。
3、影响主要经济指标原因分析
(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采取的措施
(三)下月经营计划及拟采取的措施
二、召开时间
集团公司每季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到每季次月12号。
三、参加人员
各矿经济运行分析会由各矿分管财务(或经营)的副矿长主持,全体班子成员参加,财务科长、供应科长、销售科长、企管科长、经营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出席。
集团公司经济运行分析会由分管财务副总主持,全体班子成员及各矿矿长、分管财务、经营副矿长、财务处、审计处、经营管理处负责人。
第十三章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一、各矿(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归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下属各单位的对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
二、各单位需对外投资或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必须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各单位需对外融资,需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融资手续。办理的融资手续及向金融机构提交的各项材料需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四、各单位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担保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五、对外投资的计价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以上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6、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7、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1、固定资产按初始成本进行计价。
2、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运输费(不含进项税)、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服务费等。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的价值计价。
5、在原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费用计价。
6、其它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
1、设备科、财务科要按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编号、建账、进行管理。
2、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和不需用固定资产。
3、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
4、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在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其它专设的服务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5、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指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生产单位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等也应列入使用中的固定资产。
6、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指新增尚未使用或尚待安装调试进行改扩建以及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
7、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指现在和今后都不需用,并经上级批准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
1、折旧的范围。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计提折旧。
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
2、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12
3、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
1、为保证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做到账实相符。
2、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由设备科、机电科、财务科等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
3、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时,要核定数量、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六、固定资产的修理
1、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列入“管理费用—修理费”;
2、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修理项目结束后,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费用预算执行及设备修理完成情况,达不到预期修理状况的不予办理结算业务。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2、企业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处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3、固定资产处置的净收入和净损失,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第十五章 签字报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报销手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报销审核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经营副总经理
成员:经营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处长
二、建立报销会签制度
每周六上午8:00至11:00为定期签字报销时间,其它时间一律不予签字审核。地点设在三楼会议室。
三、签字报销程序
1、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首先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人员业务的报销审核工作;签字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签批;然后于每周六报“报销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经报销审核领导小组会签后,报总会计师和董事长签字批复。
2、除集团公司安排须由各煤矿支付的费用外,严禁集团公司人员到各矿报销任何费用。
四、报销会签范围
1、直接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燃料(汽、机油及各种润滑油)等。
2、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具、办公用品、电话费、微机及耗材、复印费、办公家具等。
3、差旅费。包括出差车、船、机票、住宿费、补助费等。
4、汽车费用。包括:汽车修理费、汽(机)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等。
5、业务招待费。包括:烟、酒、糖、茶、礼品,以及内部招待费。外部招待费及协调外部关系发生或报销的费用,实行“先请示、后办理”办法,采取董事长、分管财务副总联合签批办法,不在报销审核领导小组处会签。
6、电费。包括:本公司发生的电费及周边煤矿排水发生的电费。
7、工程及设备。包括:基建、装饰工程、绿化、亮化工程、机械设备采购。
8、工资薪金。包括工资、奖金、福利。
9、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10、企业赞助、捐赠支出。采取“谁分管、谁负责”原则,由公司班子分工,负责人负责对接、落实,不在报销审核领导小组处会签。
五、个人借款规定
1、个人私用不准借款,特殊情况须经董事长批准,借款额以借款人一个月工资数为限。
2、因公出差借款,凭“出差审批单”办理借款手续。首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按不同数额分别报总经理或分管财务副总签批。一次性借款2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总批准,2000元以上由副总签批后,报董事长批准。
3、参加会议或各类培训借款,凭“会议通知”或“培训计划”办理借款手续。批准程序参照第2条规定。
4、工伤借款由董事长批复。
5、司机允许2000元备用金。
6、材料采购(3000元以上)一律不能使用现金结算,由董事长批复。
7、借款金额5000元以上者,必须用银行转账支票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结算,不能用现金支付。
8、上次借款尚未还清者,不许再一次借款(工伤除外)。
六、其他规定
1、当月业务必须当月结清。每月20日前购进的材料当月必须开具发票;每月20日前发生的费用必须当月结清。否则,审核领导小组不予报批。
2、当年业务必须当年结清。严禁跨年度报销任何费用。除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必须承担报销额25%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各矿成立报销审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矿矿长、分管财务矿长、企管或审计科长、财务科长组成,负责各矿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经财务登记后方可入账。
4、材料、设备、备件发票入账时,必须附验收单、入库单、设备发票同时附购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章 差旅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人员管理,规范因公出差人员各项费用支出,经集团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
1、因公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时间、地点、预计返回时间、随同人员必须填写清楚,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表”办理借款手续和差旅费报销手续,
3、“出差申请表”一式叁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交企管处(考勤用),一份本人携带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4、出差归来次日立即到企管处办理销假手续,企管处在“出差申请表”本人携带联次上签署归来时间,并审核差旅费报销单。
二、出差人员乘车补助标准
1、因公出差人员严禁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一、二等舱。否则,只报销相当于火车硬卧或轮船三等舱部分票价(特殊情况报董事长同意)。
2、乘坐普通硬座,火车连续行驶6小时以上(按最新列车时刻表)时,按票价的50%给予出差人员补助。
3、乘坐新型空调客车连续行驶6小时以上(按最新列车时刻表)时,按票价的20%给予出差人员补助。
4、乘坐动车组连续行驶6小时以上(按最新列车时刻表)时,按票价的10%给予出差人员补助。
5、夜间乘坐长途公共汽车超过500公里和轮船超过6小时,每人每夜另发一天伙食补助。
三、交通补助费
非自带车辆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发交通补助(特区20元,省会及14个沿海开放城市10元,其他5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车票(含出租车票)。
公司班子成员因公出差不自带车辆,允许到达目的地时乘坐出租车,但不许重复计发交通补助费。
四、伙食补助费
1、因公外出人员出差,可享受伙食补助费。标准:地(市)级以下20元/天,省会及14个沿海开放城市25元/天,经济特区40元/天;新泰境内无补助;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三个月内,培训机构不安排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并且每月只报销一次往返车票),超过三个月的无补助(只发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务组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3、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已报销招待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五、出差住宿标准
1、公司班子成员及各矿矿长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2、公司各处长、各矿副矿长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3、中层干部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4、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
四个直辖市、14个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0%。
按以上标准,超支自负,节约按节支额的50%补助。
六、其他
1、职工经批准到外地就医,只报销往返车票、住宿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者,一切费用自理。
2、对因紧急公务或购买打折飞机票与其他交通工具费用相当者,必须报董事长批准。
3、出差及住宿天数计算。按往返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出差天数=返回票日期-出差票日期+1;住宿天数≤返回票日期-出差票日期,具体由出差地点及车、船、机票具体时间确定。
4、车、船、机票和住宿发票日期不清、字迹不符或涂改,一律不予报销和提取各项补助。
第十七章 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一、各矿(公司)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矿财务科向所在税务机关申购,各矿(公司)设专人、专柜管理。
二、各矿(公司)设置发票登记台账,详细登记发票领用日期、份数、起止号码、购买人、保管人、领用人等,并由本人签字盖章。
三、各矿(公司)要指定专人开具发票。
四、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发票开具必须认真,若发票开具有误要在全部联次盖有“作废”字样,不准撕毁、消毁,否则视其情节对发票开具人员加以处罚。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七、发票使用完毕,交当地税务机关验旧领新,并接受税务部门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我企业合法经营。
第十八章 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规范各单位收支管理,细化环节控制,强化过程管理,明确责任,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的收入款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并开具公司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加盖财务印章,不得开便条及其他收据。其它部门无权收取任何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对分管副矿长和财务科长每次罚款200元。
二、收取煤款时,财务部门要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批煤通知单开具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二联、四联交给客户,以此作为收款证明,销售部门核实留存后办理煤卡,并且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好销售部门开具的批煤通知单,并将批煤通知单与收款收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粘贴在一起。否则给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三、煤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以POS机结算,将煤款刷到指定收入户内。
四、煤款需要收取支票的,及时办理支票入户手续,待该款项到户后,再给对方开具收款收据,否则因空头支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五、需要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否则由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贴息费用。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有近期银行查询单,经交款单位背书后,再开具收款收据,否则若收取挂失或假银行承兑汇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财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六、煤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收取现金或存单,收取的现金或存单(以收款日期为准),在3日内将收取的款项存入收入户内,或累计收款金额达30000元时,及时存入收入户内,逾期未及时存入收入户的,对收款人每次罚款100元。
七、收款收据中应写明日期、付款单位、金额、货物名称、数量及收款人,不得缺项,每缺一项扣罚责任人50元。
八、所收款项不按规定及时存入指定收入帐户的,视作挪用公款处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并对分管副矿长每次罚款300元,对财务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对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九、公司不定期对收款收据存根联与煤卡、销售存联及出门证进行核对,一项不符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十、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处理非主营物品时,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金额在5000元-15000元之间的,报请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副总批准,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
十一、财务部门部要根据签字批复的物品销售通知开具收款收据,将收取的款项及时存入指定收入户。
十二、收款收据中应填明日期、交货单位、金额、货物名称、数量及收款人,不得缺项。
第十九章 审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力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纳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含口头形式),积极配合工作。对审计监督过程中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对单位财务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二、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将审计问题整改及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的,对单位财务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三、不按规定定期核对内部账务,审核凭证,造成账账、账款、账实、账证不符的,对单位财务负责人罚款200元/项。
四、现金出纳不执行库存限额规定,超额保存现金,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白条抵库(未经领导批准)的,给予责任人抵库金额的20%的罚款。账务不能做到日清月结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五、各项收入入账不及时,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六、无领导批示,超越权限使用资金,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七、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私设账外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单位负责人5000元罚款。审计处一经发现小金库,全部没收,上交公司。
八、违反规定采取挂账和延期入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超规定支出费用的,给予财务负责人1000元罚款。
九、对职工五险、工会、教育经费、维简费、安全技措、税金等不按规定提取的,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十、记账不规范,不认真,不及时、凭证装订不合格、凭证附件不全者,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十一、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全者,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十二、屡查屡犯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十三、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财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对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罚。
十四、工资计算无领导批示给予加班、下井人员不够出勤天数无领导批示视为全勤计算工资的,给予劳资科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罚款200元;不严格按工资核算标准计算工资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十五、无物资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同时给予单位处罚采购金额2倍的罚款。
十六、实行阳光销售。按照公示价格先交款后办理煤卡再拉煤程序进行销售。发现未办煤卡拉煤者,给予分管负责人1000元罚款。
十七、无出门证自行放行物品的,给予保卫科长及相关人员各100元罚款,出门证保管不全,给予相关人员30元罚款。
十八、凡被审计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到集团公司财务处交纳罚款后,必须把罚款回执单交到审计处,以便核准交款日期,否则予以加倍处罚。
十九、对单位或个人的各类罚款,必须由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严禁乱摊派,否则对责任人加倍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交由公司领导处理。
二十、各单位基建工程验收完工后,必须将材料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统一上报审计局,并协调审计事宜。对私自安排审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