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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购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19 10:08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采购,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招标比价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杰 监督员:宋保国 尹成果
   副组长:安明秋 尹明华
成 员:瑞祥供应人员、各煤矿供应科长、机电设备相关专业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明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小组职责
   1、规范各矿、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
   2、提高各矿、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3、实行物资统一化、节约化。
   4、加强各矿仓库储存管理
   三、计划审核
   1、物资采购计划审核按《物资采购计划审核办法》执行。各单位临时性计划原则上每月不得多于二次,对因工作计划考虑不周全造成物资供应延误的,追究提报人员责任,确因特殊情况急用,生产技术处、经营管理处2日内审核完毕转瑞祥经贸有限公司组织采购。
   2、经营管理处根据材料计划审查小组核定的计划,核实库存情况,能调剂的办理调拨手续调剂使用,然后确定出采购计划,于每月1日转给瑞祥经贸公司组织采购。
   四、招标采购
   1、瑞详经贸有限公司根据计划情况安排招标比价采购工作。
   2、招标按照“三比”(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原则确定中标采购厂商。
   3、评标时,优先确定直供厂家作为中标备选单位。
   4、瑞祥经贸有限公司要积极联系物资直供厂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五、合同管理
   1、确定供应厂商后,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及单批1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瑞祥经贸公司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付款。10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设备购置环节的规定》要求,由各单位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付款。
   2、合同应注明标的物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质量保证及技术要求,明确验收标准和售后服务等条款。
   3、付款方式中规定的起始时间应以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合同中应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明确执行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时由新泰市人民法院裁定。
   六、货物发运
   1、瑞祥经贸有限公司对中标单位出具“中标通知单”。
   2、供应厂商按照样品或合同中要求的商品组织货源,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送至计划提报单位。
   七、验收入库
   1、货物到达各矿时,供应科应积极组织验收小组对照“物资派送单”进行验收。
   2、各单位对采购物资要严把质量关,验收小组人员严格按照提报计划要求进行验收,入库物资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验收后签发物资验收单,一份留存(发票收到后办理正式入库单),一份交供货厂商(开发票依据)。
   4、原则上供应厂商货物到达后,立即召集物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货到至验收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小时(验收人员下井除外)。
   八、发票开具
   1、供应厂商凭收货单位开具的“物资验收单”给新泰市瑞祥经贸有限公司或使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瑞祥经贸有限公司收到发票时,要同时将“物资验收单”收回。
   3、每月25日前,瑞祥经贸有限公司对各矿当月收到的物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价格为招标价格加价8%税费。
   九、货款结算
   1、各矿应积极组织货款的支付,收到瑞祥经贸有限公司发票2个月内将货款支付到瑞祥经贸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督促办理。
   2、10万元以上设备、物资货款由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支付。
   十、信息反馈
   1、各矿按月对各供应厂商供应物资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包括: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将反馈意见报瑞祥经贸有限公司和经营管理处。
   2、对合同签订后不能按要求供货的厂商取消其供货资格。造成损失的,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3、供应厂商反映收货单位验收不及时、工作拖拉及向供应厂商索、要、卡等不良现象时,由经营管理处组织落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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