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物资调剂管理规定
煤矿物资调剂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物资调剂工作,调动各单位调拨的积极性,有效利用资源,盘活冗余物资,降低资金占用,提高经济效益,经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闲置物资由公司统一进行调剂使用。
二、对于设备类调剂物资,单位与单位之间办理借用手续,由经营管理处会同各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建立台帐。使用单位用完后由经营管理处调回原单位。借用手续应注明使用时间和归还日期,以便于各单位合理安排设备使用。
三、在借用期间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有使用单位负责。
四、调剂的设备,由原单位继续计提折旧,折旧提足时,由原单位办理报废处理手续。
五、对于调剂使用的原材料,按照市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由经营管理处、瑞祥公司半年处理一次账务。
六、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20日将设备台帐和在用、待修、闲置、报废等情况报经营管理处、生产技术处。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七、年底由经营管理处会同瑞祥公司汇总核算各单位调出物资价值,按照净调出物资价值的5%奖励矿级班子成员。
八、各单位要切实把物资调剂和降低本单位的库存资金占用有效结合起来,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配合好物资调剂,有效利用资源和节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