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煤矿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一、各矿(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归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下属各单位的对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
二、各单位需对外投资或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必须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各单位需对外融资,需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融资手续。办理的融资手续及向金融机构提交的各项材料需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四、各单位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担保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五、对外投资的计价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以上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6、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7、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