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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差旅费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19 10:1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差旅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人员管理,规范因公出差人员各项费用支出,经集团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
   1、因公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时间、地点、预计返回时间、随同人员必须填写清楚,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表”办理借款手续和差旅费报销手续,
   3、“出差申请表”一式叁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交企管处(考勤用),一份本人携带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4、出差归来次日立即到企管处办理销假手续,企管处在“出差申请表”本人携带联次上签署归来时间,并审核差旅费报销单。
   二、出差人员乘车补助标准
   1、因公出差人员严禁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一、二等舱。否则,只报销相当于火车硬卧或轮船三等舱部分票价(特殊情况报董事长同意)。
   2、乘坐普通硬座,火车连续行驶6小时以上(按最新列车时刻表)时,按票价的50%给予出差人员补助。
   3、乘坐新型空调客车连续行驶6小时以上(按最新列车时刻表)时,按票价的20%给予出差人员补助。
   4、乘坐动车组连续行驶6小时以上(按最新列车时刻表)时,按票价的10%给予出差人员补助。
   5、夜间乘坐长途公共汽车超过500公里和轮船超过6小时,每人每夜另发一天伙食补助。
   三、交通补助费
   非自带车辆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发交通补助(特区20元,省会及14个沿海开放城市10元,其他5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车票(含出租车票)。
   公司班子成员因公出差不自带车辆,允许到达目的地时乘坐出租车,但不许重复计发交通补助费。
   四、伙食补助费
   1、因公外出人员出差,可享受伙食补助费。标准:地(市)级以下20元/天,省会及14个沿海开放城市25元/天,经济特区40元/天;新泰境内无补助;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三个月内,培训机构不安排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并且每月只报销一次往返车票),超过三个月的无补助(只发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务组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3、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已报销招待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五、出差住宿标准
   1、公司班子成员及各矿矿长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2、公司各处长、各矿副矿长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3、中层干部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4、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
   四个直辖市、14个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0%。
   按以上标准,超支自负,节约按节支额的50%补助。
   六、其他
   1、职工经批准到外地就医,只报销往返车票、住宿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者,一切费用自理。
   2、对因紧急公务或购买打折飞机票与其他交通工具费用相当者,必须报董事长批准。
   3、出差及住宿天数计算。按往返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出差天数=返回票日期-出差票日期+1;住宿天数≤返回票日期-出差票日期,具体由出差地点及车、船、机票具体时间确定。
   4、车、船、机票和住宿发票日期不清、字迹不符或涂改,一律不予报销和提取各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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