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规范各单位收支管理,细化环节控制,强化过程管理,明确责任,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的收入款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并开具公司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加盖财务印章,不得开便条及其他收据。其它部门无权收取任何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对分管副矿长和财务科长每次罚款200元。
二、收取煤款时,财务部门要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批煤通知单开具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二联、四联交给客户,以此作为收款证明,销售部门核实留存后办理煤卡,并且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好销售部门开具的批煤通知单,并将批煤通知单与收款收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粘贴在一起。否则给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三、煤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以POS机结算,将煤款刷到指定收入户内。
四、煤款需要收取支票的,及时办理支票入户手续,待该款项到户后,再给对方开具收款收据,否则因空头支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五、需要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否则由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贴息费用。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有近期银行查询单,经交款单位背书后,再开具收款收据,否则若收取挂失或假银行承兑汇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财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六、煤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收取现金或存单,收取的现金或存单(以收款日期为准),在3日内将收取的款项存入收入户内,或累计收款金额达30000元时,及时存入收入户内,逾期未及时存入收入户的,对收款人每次罚款100元。
七、收款收据中应写明日期、付款单位、金额、货物名称、数量及收款人,不得缺项,每缺一项扣罚责任人50元。
八、所收款项不按规定及时存入指定收入帐户的,视作挪用公款处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并对分管副矿长每次罚款300元,对财务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对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九、公司不定期对收款收据存根联与煤卡、销售存联及出门证进行核对,一项不符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十、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处理非主营物品时,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金额在5000元-15000元之间的,报请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副总批准,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
十一、财务部门部要根据签字批复的物品销售通知开具收款收据,将收取的款项及时存入指定收入户。
十二、收款收据中应填明日期、交货单位、金额、货物名称、数量及收款人,不得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