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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审计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19 10: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审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力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纳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含口头形式),积极配合工作。对审计监督过程中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对单位财务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二、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将审计问题整改及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的,对单位财务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三、不按规定定期核对内部账务,审核凭证,造成账账、账款、账实、账证不符的,对单位财务负责人罚款200元/项。
    四、现金出纳不执行库存限额规定,超额保存现金,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白条抵库(未经领导批准)的,给予责任人抵库金额的20%的罚款。账务不能做到日清月结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五、各项收入入账不及时,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六、无领导批示,超越权限使用资金,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七、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私设账外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单位负责人5000元罚款。审计处一经发现小金库,全部没收,上交公司。
    八、违反规定采取挂账和延期入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超规定支出费用的,给予财务负责人1000元罚款。
    九、对职工五险、工会、教育经费、维简费、安全技措、税金等不按规定提取的,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十、记账不规范,不认真,不及时、凭证装订不合格、凭证附件不全者,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十一、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全者,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十二、屡查屡犯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十三、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财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对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罚。
    十四、工资计算无领导批示给予加班、下井人员不够出勤天数无领导批示视为全勤计算工资的,给予劳资科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罚款200元;不严格按工资核算标准计算工资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十五、无物资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同时给予单位处罚采购金额2倍的罚款。
    十六、实行阳光销售。按照公示价格先交款后办理煤卡再拉煤程序进行销售。发现未办煤卡拉煤者,给予分管负责人1000元罚款。
    十七、无出门证自行放行物品的,给予保卫科长及相关人员各100元罚款,出门证保管不全,给予相关人员30元罚款。
    十八、凡被审计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到集团公司财务处交纳罚款后,必须把罚款回执单交到审计处,以便核准交款日期,否则予以加倍处罚。
    十九、对单位或个人的各类罚款,必须由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严禁乱摊派,否则对责任人加倍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交由公司领导处理。
    二十、各单位基建工程验收完工后,必须将材料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统一上报审计局,并协调审计事宜。对私自安排审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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