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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科室人员综合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0 09:22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华泰煤矿科室人员综合管理制度
工作制度
   一、各部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矿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矿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各部门必须建立工作日志,没有建立者罚负责人50元。工作日志不填写或填写不全者,对个人罚50元。旷工一次罚100元。出现无故不签到、代签、迟到、早退一次者罚50元,并罚部门负责人50元。上班脱岗者罚50元。签到簿上按时签到,而查岗时不在岗,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脱岗处理。签到簿上未有签到,查岗时又不在岗的,按旷工论处。
   三、上班带小孩、看电视、洗衣服、打毛衣、下棋、打扑克、吃饭、不带矿帽分别罚50元。
   四、对矿领导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或马虎应付,工作质量差的,罚负责人50元。
   五、工作不负责任,没有业务联系书,造成推诿扯皮的罚负责人50元。
   六、部门无月初计划和月底总结的,罚负责人50元。
   七、部门人员闹不团结出现打架斗殴的罚100元。
   八、部门人员有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罚100元。
   九、传播小道消息,影响矿区稳定,罚200元。
   十、不按规定参加矿上会议及各种活动的,一次罚50元。
   十一、服务态度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职工反映和举报的罚50元。
   十二、在公共场所或室内乱写、乱画、乱贴、乱挂者罚50元。
   十三、科级干部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者,每少一次扣罚50元,不按规定进行夜查者罚50元。
请销假制度
   十四、部门副职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四天以上者(含四天),经主管领导同意,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到办公室办理手续。部门正职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征得矿长或党委书记同意,请假四天以上者(含四天),经主管领导同意,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到办公室办理手续。
   十五、各队队长、常务队长请假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者(含两天),经主管领导同意,矿长批准。
   十六、科室管理人员请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四天以上者(含四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办理手续。
   十七、各科正、副科长,各队队长、常务队长及科室管理人员,凡请假者必须有请假条,按规定请销假,请假只打招呼,不办手续者或请假到期不销假者,罚50元。不请假私自离矿或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十八、科室管理人员及队长、支书,凡患病在矿医院治疗的,由医生出据病假证明。需外出治疗的,必须持医院外诊证明,经部门领导或系统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如病重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回矿后按时销假,否则按第十七条处理。
考核制度
   十九、由办公室、调度室组成考核组,对制度执行情况每周抽查1-2次,检查结果在调度会上和公开栏内通报。
   二十、每月罚款最多的人员实行待岗培训,待岗期一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不参加培训者按旷工论处。
   二十一、其它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款项,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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