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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0 09: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华泰煤矿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处理职工内部矛盾,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保证我矿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信访条例》、《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维护上访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逐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力求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逐级上访,分别管理,系统控制,依法制访的原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系统领导对管辖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各科、队负责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的信访问题。
   第三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我矿各项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
   第四条 信访人不得采取以下异常上访行为:
   (一)围堵、冲击、静坐、下跪、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或上级机关;
   (二)乱帖、乱画字报、发传单;
   (三)纠缠、威胁、辱骂、殴打接访人员;
   (四)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胁迫他人上访,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必须到矿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六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及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五人以上(含五人)上访为集体上访。
   第七条 各科队要建立来信、来访专项登记记录,详细记录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部门负责人签字,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矿属各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预报机制,及时排查不稳定因素。对有可能给本矿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件,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扩大。
   第九条 职工上访应遵循的正常程序:
   职工有问题、意见,可直接向本人所在科队反映,科队解决不了的,由科队负责人向系统主管领导反映,由系统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条 职工岗位变动之前遗留问题由原所在部门解决;岗位变动之后产生的问题,由现所在部门解决;职工暂时没有岗位之前所存在的问题由矿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上访人没有按正常程序,直接到集团公司上访的,属职工越级上访。
   第十二条 对末按规定集体上访的,接访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上访者,在15分钟内选出不超过4名代表,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其余人员立即撤回;上访群体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推选代表,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按异常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交办的信访件,接受部门应按领导批示要在限定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限完成的要提前说明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纳入考核科队领导的一项内容,年终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对排在前3名的部门(区队)矿方将分别给予奖励。后三名矿将给予处罚,当年不得评先。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越级上访:
   (一)每发生一起越级到矿上访事项,属集体上访的,罚上访人所在的科、队300元;属个体上访的,罚上访人所在的科、队100元。
   (二) 每发生一起越级到集团公司上访事件,属集体上访的罚上访人所在科、队1500元;属个体上访的,罚上访人所在科、队500元。
   (三)每发生一起到省市上访事件,罚上访人所在科、队2000元。
   (四)由于(保卫)人员失职,造成上访人围攻办公楼的,每发生一次罚后勤管理部(保卫)100元。
   (五)有关科、队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在规定时间没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职工越级上访,每次罚责任部门300元。
   第十六条 矿属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此办法行,解释归矿档案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矿档案室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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