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煤矿预警汇报制度
华泰煤矿预警汇报制度
一、生产技术科
釆煤工作面
1.工作面及上下端头替棚出现空顶0.5m以上或冒顶时;
2.工作面距断层、老巷、采空区、地质破碎带、钻孔20m前;
3.工作面瓦斯超过0.8%时;
4.工作面出现顶板涌水、底板渗水或涌水量明显变化及有新出水点时;
5.工作面主要机电设备出现隐患时;
6.下尾巷放煤不净造成水路堵塞时;
7.工作面遇见断层及打底、顶0.5m以上时;
8.釆空区顶板跨落不及时悬顶面积超过2x5㎡;
9.端头支护与溜子机头高度小于0.2m时;
10.工作面试采、回采、停产、复工时;
11.工作面距低阻异常区(阻值50以下)20m时;
12.工作面电机、减速机、滚筒等大型部件异常需要更换时;
13.煤层有自燃征兆时;
14.拔皮带、铺溜子提前三天;
15.工作面过钻场前5m;
16.回收巷道时瓦斯超过0.5%时
17.回收巷道时出现淋水或淋水增大;
18.过十字头交岔点,遇顶板较活难以控制时;
19.巷道回收顶板不来压,造成空顶5m以上时;
20.遇小煤窑破坏或地质条件影响,造成巷道无法回收时。
掘进工作面
1.工作面距过老巷、老空、断层、水仓20m前;
2.巷道贯通煤巷余20m、岩巷余10m前;
3.岩石巷道揭煤20m前;
4.工作面停产超过3天复工时;
5.工作面发生冒顶及顶空0.5m以上时;
6.扩十头及交叉点或冒顶搁架时;
7.有出水征兆及水量有明显变化时;
8.煤层有自燃征兆时;
9.需开门施工前一天;
10.改变设计方案时;
11.掘进面(为采面准备的两巷)出现负坡度及丢煤超过1m时;
12.瓦斯异常变化时(在原值基础上增加0.3%);
13.岩性发生变化时。
二、机电运输科
机械类
1.风机倒换、风机检修;
2.更换箕斗、钢丝绳、电机、减速机、衬木、罐笼、天轮;
3.变电所安装、拆除、倒回路。
4.水泵检修、更换电机、倒水仓,排水泵无备用泵或备用泵开不起来时;
5.主提升、主斜坡钢丝绳出现断丝接近《规程》规定标准,准备更换时;
6.主扇、主提升绞车出现轴承温度异常变化;
7.付井防坠器契形块出现磨损超限或防坠绳出现严重锈蚀、弯曲、断丝等。接近《规程》规定标准,准备处理时;
8.锅炉出现鼓包、锅体漏水等异常情况需要检修更换时;
9.主扇负压、电流出现突然变化或变化并持续时;
10.出现小井淤积或水仓出现明显淤积时;
11.主要设备出现异常时;
12.强力皮带出现局部磨损或纵向撕裂检修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时;
13.强力皮带的电机、减速机、制动器、逆止器及主滚筒出现异常情况时;
14.强力皮带巷的巷道变形或冒顶时;
15.强力胶带运输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失效时;
16.强力胶带的各个接头发生明显变化时(如延长横向开裂裸漏绳芯等)
电气类
1.主扇备用回路因故检修超过4个小时以上、停运设备前;
2.井上下回路停运检修前;
3.架空线路出现杆裂杆倾、高度降低需要处理时;
4.主扇、主皮带、主泵、主回路;主提升等电气主元件损伤或绝缘降低时;
5.局扇出现单回路供电时。
斜坡运输类
1.主斜巷钢丝绳磨损或断丝情况接近《规程》规定时;需要更换钢丝绳时;
2.架空乘人装置不能正常运转时;
3.在主要运输线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正常运输时;
4.各道安全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
5.采区内斜巷的绞车、钢丝绳及各种安全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时;
6.巷道发生严重变形而影响正常运输时;
7.采区轨道巷因巷道变形有可能影响正常运输时;
8.行人、车不能正常运行时。
三、通风科
1.主扇运行负压变化超过100Pa时;
2.采掘工作面、回收巷道或非生产期间2小时内回风流瓦斯超过0.5%;
3.井下密闭内温度超过30℃,上隅角内温度超过30℃,瓦斯超过1%时;
4.通风系统调整;
5.矿井反风演习;
6.影响矿井正常通风的巷道冒顶;
7.井下串联通风地点;
8.采掘面距高瓦斯带20m前;
9.监测系统异常;
10.密闭漏风温度升高、有CO,密闭观察孔内出现CO;
11.回风巷道内煤尘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
四、防突科
1.抽放系统运行不正常时;
2.各区域有突出预兆时;
3.瓦斯抽放管路断裂、漏气时;
4.在突出区域打钻出现顶钻、夹钻时;
5.采煤工作面、掘进头处在突出区域该预测预报时;
6.采掘面距高瓦斯带20m前。
五、地质测量科
1.掘进面距采空区(老巷)30m前;
2.掘进工作面留底煤超过1m且掘进距离超过30m时;
3.回采工作面上下付巷留底煤超过1.5m,走向长度超过30m时;
4.岩巷揭煤平距接近20m或垂距接近20m前;
5.回采工作面回采至物探低阻异常区(阻值低于50)时;
6.井下出水点水量变化时;
7.采面或掘进面接近水文可疑区,需进行探放水时;
8.探放水地点的每轮探水进展情况;
9.岩巷掘进面出现层位错乱时;
10.外围工程有重大隐患时。
六、调度室
1.井下煤仓需处理时;
2.井下水路出现异常时;
3.井下倒水仓时:
4.生产环节出现影响生产2个小时以上时;
5.地面出现危及安全情况时。
七、通用情况
1.上级部门及外单位检查或参观时;
2.井下作业地点电气焊时;
3.大型设备出现无备用时;
4.任何地点发现不安全隐患时。
八、其它规定
1.不按照预警汇报要求进行通报,对需预警预报部门责任人每项罚款10元,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
2.因未及时预报导致非人身事故,按事故分析处理;造成人身事故按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3.预警预报部门已经进行了预警汇报,需采取措施的部门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产生,对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防突科、地质测量科等有关部门按事故性质,业务责任划分进行加倍处罚;
4.每月安全科负责对预警汇报情况进行总结一次,此制度由安全质量监察科补充完善监督执行,并以书面材料报矿有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