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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0 09:32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华泰煤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一、与全矿各系统工资挂勾
   1.当月全矿安全事故,按矿吨煤承包工资执行。
   2.若当月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全矿科室管理人员下浮工资总额的5%,对发生事故的系统下浮工资总额的5%,发生事故系统的主管科室下浮工资总额10%,(累计下浮工资总额15%)。
   3.若当月发生死亡事故,全矿科室管理人员下浮工资总额的10%,系统主管科室下浮工资总额20%,并对系统下浮工资总额的10%。
   二、与安全生产责任者的经济挂勾
   1.发生死亡一人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4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撤职处分,沉淀季度风险抵押本金,罚款500元;撤消当班跟班队长职务,罚款1000元;给予主要(或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罚款1000元;对所有在场人员均罚款100元;沉淀主管矿长、系统正、副科长季度风险抵押金,并对主管矿长、系统正科长各罚款500元、分管业务副科长罚款800元;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科长、分管业务副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安全科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00元;对区域安检员罚款400元。
   2.发生重伤一人事故或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行政记过处分,不兑现队长季度风险抵押奖金,各罚款1000元,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给予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并罚款600元;不兑现系统正副科长季度风险抵押奖金,并对业务科长罚款200元。发生一次二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年度内两人次重伤事故,免去事故单位队长职务,沉淀队长季度风险抵押本金,罚款2000元。
    3.发生轻伤一人事故或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队队长、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50元;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按事故性质、伤者部位及程度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5000元。
   4.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按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2000元;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50元;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5.一年内,系统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免去系统科长职务。
   6.事故涉及到两个单位的,按责任大小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包括其他现场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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