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煤矿安全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制度
华泰煤矿安全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制度
一、上级部门来我矿检查所查出的问题由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四定”原则制订出整改计划,于检查当天报安全科。若不按时上报,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
二、凡是矿领导带领召开现场办公会查出的问题,发出办公会议纪要,由指定的系统业务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安全大检查问题由安全科负责督促落实。
三、安全科要对各系统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整改计划及时进行汇总,并按“四定”原则进行分类,在次日打印下发给有关矿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四、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和区队要认真组织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处理,并将完成项目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科汇报;到期没有完成的,对负责整改的单位罚款300元,并对其业务主管部门罚款50元;完成不汇报的,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30元;
五、如有特殊情况,完不成的要及时向安全科和矿领导汇报。
六、对于上级检查出的问题,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责任的,给予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区队按制度规定的两倍罚款;问题重复出现的,在给予两倍罚款的基础上,对单位再给予100元、对业务主管部门50元罚款。
七、凡是整改项目没有完成,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又没及时督促落实的,每条对系统业务主管部门罚款50元。
八、此制度由安全科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