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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0 09:35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华泰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保证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具有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使审批程序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技术方案管理
   1.每月十五日前后召开一次技术讨论会。每月十日前生产技术科根据当月生产计划,对当月需解决的生产技术问题编制初步方案,绘制好图纸或备好所需资料,并由技术科科长、技术主管总初审,报总工程师同意后,向各有关部门下业务联系书,要求准备技术方案相关内容。
   2.技术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讨论会进行审查,参加领导及部门为:生产矿长、通防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科、安全科、通防科、调度室及相关队。
   3.技术讨论会,原则上各业务部门正职必须参加。业务部门正职不能参加的,必须向矿总工程师请假,同意后方可由业务部门副职参加,迟到、替会罚款50元,旷会罚款100元。技术讨论会上对没有按要求准备资料的部门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4.技术讨论专题审查会议上,对技术方案有特殊要求的业务部门必须提出具体要求及方案。
   5.技术方案审查通过,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编制施工设计
   6.在技术方案图纸会签过程中,原则上由部门正职签字,签字人对本专业负技术责任。若经矿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专业错误的,每次对专业把关人员罚款100元,对部门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
   7.因地质条件变化,确需修改技术方案时,必须由技术科会同测量、通防、安监等部门深入现场掌握基本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的技术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擅自修改变更技术方案,对责任队罚款500元,责任队长罚200元;技术科无及时发现的,对科长罚款100元。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返工处理的,由系统矿长组织召开分析会对相关责任人拿出相应处理意见。
   8.临时性的特殊工程技术方案,审查通过后以会议纪要下发执行。会议组织按总工程师要求,会议纪律按技术讨论会纪律执行。
   二、作业规程管理
   1.总工程量超过100米的岩巷单项工程、总工程量超过200米的煤巷单项工程开工前,采煤工作面开帮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2.总工程量少于100米岩巷单项工程、总工程量少于200米的煤巷单项工程可不编制《作业规程》,但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面开工前9天编制完成,并经科长审核。凡发现不按上述规定要求编制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人50元。经科长审核后的作业规程,会审时发现一处错误罚责任人20元。若出现明显的技术错误,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科长各罚款100元。
   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在工作面开工前9天,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矿长、系统矿长、生产、机电运输、通防、安监、调度室、施工队等进行会审。
   5.作业规程会审人员原则上由各部门正职参加,正职不能参加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可派业务副职参加。如果派不了解情况的人员参加,按旷会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6.参加会审人员对本专业技术管理负责,提出问题及整改意见,在会审时不提,在执行中出现与实际不符合者,对参加会审人员罚1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按事故分析意见处理。
   7.技术科于工程开工前3天将审批好的作业规程下发,并完成贯彻、学习、考试登记工作,每推迟一班罚责任人50元,开工后没有按要求完成者罚责任人100元。
   8.施工队队长和队技术员必须认真做好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工作,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进行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对责任人罚100元。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按事故分析意见执行。凡在施工现场提问施工人员不清楚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的,对队长罚款50元/人/次,对队技术员罚款30元/人/次。
   9.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造成作业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及时对作业规程修改、补充,每推迟一班对责任人罚50元。
   10.作业规程修改后,必须重新组织工人、干部学习,学习人员要签字。
   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回收、过断层、破碎带、薄煤带、老空、老巷、遇托三角煤、大倾角、工作面仰采、瓦斯异常带和水文低阻区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2.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需更换支架、维修巷道、遇老巷、老空、地质造、断层破碎带、松软岩(煤)层、发现遇水、遇火征兆、瓦斯增大或忽低、施工大断面硐室、煤仓、交岔点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3.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单项工程总工程量少于30米时,开口、施工措施可以合并编制到一个专项措施内,但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4.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认真勘察,收集资料,保证措施的针对性;若会签过程中,某部门签字人员询问现场具体情况,编写人员不能准确说出的,不予签字,并对编写人员罚款100元。
   5.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如石门揭煤、初采初放、斜巷扩修、巷道回收、处理冒顶等,按照作业规程审批程序进行。
   6.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由各业务部门审批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原则上由各业务部门正职签字。审批人员对本专业技术负责。开始审批的措施发现一次错误罚责任人、审核人各30元;若出现明显的语言错误,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审核人各罚款50元。审批后的措施,发现一处明显的技术错误,对相应部门审批人罚100元。
   7.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而没有及时编制下发,对责任人罚100元。
   8.因技术方案设计、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需要其他部门提供基础资料时,由编制部门下发业务联系书(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对不能按时提供的部门罚款2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影响生产按相关制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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