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华泰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根据《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适用于副矿长、科队级领导干部及以下人员。
二、事故调查
下列事故由矿相关单位和业务部门配合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
2.1~2人死亡事故:
3.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严重超限,矿井火灾,井下突水,冒顶堵人,全矿井停电,压力容器爆炸(以下简称重大非伤亡事故)等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第四条 轻伤事故、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和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非伤亡事故,由矿安全科组织调查,责任单位现场人员及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现场安全人员参加。
第五条 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责任单位、业务主管科室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责任追究
发生死亡一人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4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撤职处分,沉淀季度风险抵押本金,罚款500元;撤消当班跟班队长职务,罚款1000元;给予主要(或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罚款1000元;对所有在场人员均罚款100元;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安全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00元;对事故地点专职瓦斯安检员罚款500元。
第八条 发生重伤一人事故或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行政记过处分,不兑现队长季度风险抵押奖金,罚款1000元,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给予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并罚款600元。发生一次二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年度内两人次重伤事故,免去事故单位队长职务,沉淀队长季度风险抵押本金,各罚款2000元,主管科长行政记过处分,沉淀季度风险抵押本金,各罚款500元。
第九条 发生轻伤一人事故或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队长、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50元;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按事故性质、伤者部位及程度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0-5000元。
第十条 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按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0—2000元;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50元;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一年内,系统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免去业务矿长、主管科长职务。
第十二条 事故涉及到两个单位的,按责任大小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包括其他现场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各类事故的划分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则
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对照相关、相近条款执行。特殊情况下,有关奖罚按调度会、安全办公会矿长指号令执行。
第十五条 凡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罚款和赔偿金额较大的可分月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