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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反“三违”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0 09: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华泰煤矿反“三违”制度
   一、凡违反我矿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领导干部违背上述规定指挥生产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具体表现参照附件)
   二、全矿干部职工都有反“三违”的责任和义务,矿鼓励广大职工抓“三违”。矿级正职每人每月反三违不少于1起,副职不少于2起,正副科长、队长、技术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
   三、抓“三违”必须查明“三违”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作业地点、时间、“三违”的具体行为及违犯哪些规定等内容,并及时到安全科登记。
   四、“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考勤室、灯房等单位(或人员)应积极配合澄清“三违”人员的有关情况,否则,按“三违”人员违章事项的处罚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考核办法
   1.“三违”登记必须本人签名,不准代签。多签者按抓到的“三违”人数平均计算每人抓到的“三违”数,若平均不到1人次,视为没完成任务。
   2.中层干部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完不成抓“三违”任务,必须由矿长、书记批准。
   六、“三违”帮教管理规定
   1.凡“三违”人员全部帮教,帮教内容:①本人写出检查及保证书;②队领导谈话;③系统领导谈话;④书记谈话;⑤井口曝光台广播录像;⑥家属联保;⑦停工培训。安全科根据“三违”性质、严重程度分别实行相应的帮教内容,以“三违”帮教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有关科队。一般“三违”人员进行①、②、③、④、⑥项;严重“三违”人员过“7关”,井口曝光台广播录像,由安全科通知具体时间,队长带领本人到井会做检查,照违章像上违章亮像台。
   2.科队接到“三违”帮教通知书后立即通知本人,由科(队)长负责对其进行帮教,在帮教期间本人不得请假休班;严重“三违”人员在帮教期间本人不得上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科批准。否则,每天对科(队)长本人各罚款50元。
   3.“三违”帮教人员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5—7内天必须帮教结束,由安全科开具《返岗通知书》后方可返岗上班。否则,每超1天对科(队)长、本人各罚款50。特殊情况,经安全科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日期。若协议工因“三违”帮教而从此不再上班,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和安全科,由各单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文解除协议。
   4.凡参与“三违”帮教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记录,不得敷衍了事。否则,一经查处,每人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附:“三违”的主要表现
   (一)一般“三违”
   1.岗位上睡觉、躺卧;
   2.下井穿化纤衣服;
   3.无入井证,特殊工种无资格证;
   4.脱岗、空岗、私自顶岗、串岗;
   5.下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矿帽、不穿胶鞋;
   6.应携带而未带便携仪,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7.干打眼;
   8.提前摘柱,提前放顶;
   9.扒通场;
   10.空顶作业;
   11.推溜子不打戗柱;
   12.一人开多部设备;
   13.井下敲打矿灯;
   14.电机车顶运输车;
   15.上下井挤罐、抢罐、压罐;
   16.开皮带、溜子一次性启动;
   17.电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
   18.大巷推车不拿警示灯;
   19.人力推车时前后车之间距离小于10m;
   20.装炮不使用水炮皮;
   21.电雷管散开及插入药卷后角线末端未扭结;
   22.雷管角线捆在单体柱手把上;
   23.不使用专用链环、插销连接矿车;
   24.非跟车人员违规乘坐电机车;
   25.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人;
   26.其它一般性“三违”。
   (二)严重“三违”
   1.井下坐皮带、溜子;
   2.新工人无培训入井;
   3.下井带烟火、打火工具;
   4.偷盗、破坏安全设施;
   5.井下私拆矿灯;
   6.酒后入井;
   7.井下扒、蹬、跳车;
   8.违章指挥;
   9.瓦斯超限作业;
   10.放飞车:
   11.不带电下放车;
   12.非电工私自打开关;
   13.斜巷开车行人或闯红灯;
   14.斜巷拉车不使用保险叉、保险绳、保险杠;
   1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验电、放电;
   16.掘进头私掐风筒、堵塞风筒;
   17.私自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采用其它方法使其不能发挥作用的;
   1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谎报瓦斯情况;
   19.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0.采掘面不具备放炮条件放炮;
   21.放炮不设警戒或撤人距离不够;
   22.放炮不执行“三人连锁”换牌制度
   23.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24.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25.斜坡运输超挂车辆;
   26.信号工错打信号;
   27.不按规定运送炸药、雷管;
   28.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29.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人;
   30.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隐瞒事故或私自搬运伤员的责任人;
   31.瓦斯检查员违章;
   32.造成重伤(含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人;
   33.无措施用皮带、溜子运设备及物料;
   34.无措施运送大件物品;
   35.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使用绝缘用具;
   36.雷管炸药乱放、丢失的责任人;
   37.其它认为比较严重的“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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