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奖励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发现采掘工作面大范围冒顶预兆、煤与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等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因而避免了人身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奖励10000元,对有功人员奖励1000元;
2.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由此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轻了事故伤害程度的有功人员,奖励500元;
3.事故发生以后临危不惧,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有功人员奖励1000元,或视其情节给予记功或奖励升级。
第二条 矿各区队质量标准化情况,每月底由调度室依据旬评分结果进行一次总评。对总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每个煤巷工作面奖励8000元、每个岩巷工作面奖励6000元、采煤工作面奖励6000元、机电运输和通风区队奖励5000元;对总评分在86分以下的每个煤巷工作面罚款8000元、每个岩巷工作面罚款6000元、采煤工作面罚款6000元、机电、运输和通风区队罚款5000元。主管业务部门按所管辖的区队质量标准化奖惩百分之五进行奖惩。
第三条 在集团公司季度检查中,矿井在集团公司排名第一,对调度室奖励5000元,排名第二,对调度室奖励3000元;系统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被评为最佳区队,奖励3000元。
第四条 技术科、通防科、安全科、调度室等部门在矿月质量标准化体系考核中,取得第一名的奖励1000元,取得第二名的奖励500元。
第五条 月质量达标项目计划按时完成并通过集团公司验收的,采煤工作面奖励2000元;掘进工作面奖励1000元;运输大巷、主运输斜坡、机道、局部通风、机房、硐室、风门每项奖励500元。以上在对区队奖励的同时,每项对业务主管科室奖励300元。
二、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第六条 发生死亡一人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4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撤职处分,沉淀季度风险抵押本金,罚款500元;撤消当班跟班副队长职务,罚款1000元;给予主要(或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罚款1000元;对所有在场人员均罚款100元;给予主管副矿长、系统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沉淀系统正科长季度风险抵押本金;对科长罚款500元,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对安全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00元;对事故地点安检员罚款500元。一年内,系统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免去系统科长职务。
第七条 发生重伤一人事故或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行政记过处分,不兑现队长季度风险抵押奖金,罚款1000元,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给予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并罚款600元:不兑现业务系统科长季度风险抵押奖金,并对业务科长各罚款200元。发生一次二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年度内两人次重伤事故,免去事故单位队长职务,沉淀队长季度风险抵押本金,各罚款2000元,主管业务科长行政记过处分,沉淀季度风险抵押本金,罚款500元。
第八条 发生轻伤一人事故或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按事故性质、伤者部位及程度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5000元;对队长、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50元;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九条 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2000;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50元;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条 发生侥幸或死亡未遂事故,按死亡事故分析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按不低于重伤事故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事故涉及到两个单位的,按责任大小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包括其他现场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类事故的划分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日常违章行为处罚
(一)对全矿范围内“三违”隐患处罚
第十三条 井下乘坐皮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队长罚款1000元,并要求队长在矿安全办公会上做检查;责任人是合同工开除矿籍留矿使用,是协议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队长在矿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1.往井下带烟火、打火工具者(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2.偷盗、破坏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3.斜坡放飞车、断绳跑车;
4.无计划停电停风;
5.误揭煤层;
6.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不执行停电撤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人是合同工开除矿籍留矿使用,是协议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300元。
1.井下扒、蹬、跳车;
2.新工人无培训、无签订师徒合同入井;
3.井下私自拆卸矿灯;
4.放炮或其它原因造成工作面支架梁落下、冒顶;
5.故意破坏信号装置造成信号失灵的;
6.信号工打错信号或电工接错信号造成事故;
7.巷道冒顶堵人(没有造成伤亡事故);
8.巷道冒顶、漏顶堵塞风流(没有造成瓦斯超限)、损坏风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1.采掘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或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断层、破碎带、地质构造带、托伪顶及复合顶开采、揭煤、扩修、复工等没有专项安全措施或开工通知单擅自开工;
2.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水害、顶板评价而擅自施工的;
4.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
5.井下电气焊作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6.拒绝接受安全指令的;
7.违章人员不听从检查人员劝阻或漫骂、殴打检查人员(严重者经分析根据情节另定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8.发现“三违”、隐患,安监员制止不听,态度蛮横的;
10.不落实试检漏有关规定的;
11.不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强行组织生产的;
12.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建立台帐的;
13.酒后入井的;
14.无队长跟班或零星作业地点无指定负责人的。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不落实入井登记制度的;
2.不落实带班、跟班制度的;
3.不按规定配备瓦斯安全检查员的;
4.跟班队长、班组长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5.特种作业人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
7.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8.私自顶岗、串岗或打连班的;
9.井下打人或打架斗殴的;
10.固定岗位司机脱岗、空岗的;
11.瓦斯检查员脱岗、空岗、睡觉的;
12.井下运料时斜坡信号把钩工不专职的;
13.井下运送大件物品使用的起重工具(导链、起重架等)不完好(造成事故的根据分析情况另行处罚);
14.拨打值班电话没有人员接听电话的/次;
15.接到领取罚款通知单通知后不及时派人领取/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不落实入井验身制度;
2.下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矿帽、不穿胶鞋;
3.下井穿化纤衣服;
4.井上下脱岗、空岗;
5.岗位上睡觉、躺卧或坐着开设备;
6.特殊工种证件过期或模糊不清,非本人证件或将证件交他人使用;
7.井下看小说或搞娱乐活动;
8.作业规程未定期复查;
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的、一般工种未取得《一般工种安全工作资格证》上岗的。
第十九条 凡上级查出的“三违”、安全隐患以及个别情节恶劣、态度蛮横的“三违”人员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 一个月内违章两次,对第二次违章加倍处罚,并要求停工帮教;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其进行家访,包队部门对其进行谈心。一季度累计违章三次,协议工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工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之处分。
(二)对采掘系统的“三违”、隐患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而开帮回采;
3.采空区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未采取措施的;
4.掘进工作面贯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开拓掘进管理规定》的;
5.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
6.独头巷道扩修和掘进平行作业,外面扩修里面进人或没有切断电源、由里向外扩修或同一巷道多段同时施工;
7.采掘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没有查明原因之前私自施工;
8.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巷道变形小于原设计断面1/3未安排处理;
9.回收支架时将支架作为承力点时,对受力支架未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10.巷道回收结束不及时密闭的;
11.施工单位私自变更设计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采掘工作面用煤粉屯炮的;
2.采掘工作面倾角超过15°,未采取防倒柱、防滑措施的;
3.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
4.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5.采煤工作面提前摘柱的
6.放炮崩倒的支架未处理继续放炮;
7.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液压系统终端无压力表或压力达不到规定的;
9.岩巷掘进工作面达不到光爆标准的;
10.岩巷掘进工作面无压风管路或压风管路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米;
11.锚喷或砌碹巷道变形喷屡或活矸不及时处理的;
12.锚喷巷道锚固力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13.岩巷耙装机固定不牢、耙装机无照明;
14.锚喷巷道金属网不搭接、不按要求连网;
15.维修巷道不按规定加固邻近支架;
16.起重或拔腿挂导链不加固棚子或有对棚时挂在单棚上
17.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采煤工作面无初撑力测试手段或仪器损坏不能使用,测点内初撑力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2.采煤工作面煤墙片帮、漏顶,不采取措施处理的/处;
3.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20米内高度低于1.9米,20米外低于2.0米的/处(2米为一处);。
4.液压泵站没有乳化液浓度、压力测试手段或乳化液浓度、压力低于规定的;
5.掘进工作面退路不畅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的;
7.掘进工作面支架钢木混合使用的;
8.工字钢棚、木棚巷道不使用防倒器(缺防倒器罚5元/个);
9.架棚巷道的交岔点、十字头没有按规定联锁加固/处;
10.更换支架中途停止,没有采取接顶封帮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采掘工作面棚子迎山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棚;
2.采煤工作面扒通场/棚;
3.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不按规定及时回收的/米;
4.采煤工作面提前放顶/棚;
5.釆煤工作面提前摘柱/根或放顶时去柱/根;
6.采煤工作面缺柱/根;
7.老塘不挡门或挡门不严,窜矸流碴的/棚;
8.空帮空顶面积超过0.5㎡,深度超过300mm不及时处理的(超过0.5㎡加倍处罚);
9.放顶时违反由里向外,由下向上顺序放顶的;
10.不清理好退路就放顶的;
11.岩巷干打眼;
12.炮后不及时洒水降尘的;
13.空顶作业(面积超过2㎡);
14.耙装机缺腿或防护栏;
15.超前支护单环/次·根;
16,倾角超过8°的煤巷且不跟底,没有采取铺底加固措施的/米;
17.装配引药不在支护完整地点,不离开导电体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米;
2.注液枪乱扔乱放的/根;
3.在用支柱失效、空载/根;
4.掘进工作面防倒器上不紧、卡不住罚5元/个;
5.采掘工作面缺防倒小绳/根;
6.采掘工作面棚子旋/棚。
(三)对机电运输系统“三违”、隐患处罚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100元。
1.主副井提升误发信号、提升装置过卷、松绳、卡罐、溜罐、脱轨、井筒坠物;
2.井下电器失爆的(对责任人除名);
3.井下电缆短路打火或出现高温点火源;
4.机车、绞车闸失灵继续开车;
5.跳闸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弄清跳闸原因前,强行合联络开关的;
6.运料拉断电缆、挂破风筒或损坏安全设施;
7.斜坡溜车;
8.炸药、雷管同其他材料(设备)同车运输的;
9.设备转动不良造成摩擦冒烟或造成设备损坏的;
10.矿井主要通风机10分钟内不能投运或倒风机。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主副井在提升过程中紧急停车;
2.主提升系统绞车缺《规程》规定的九种安全保护装置之一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制动盘有油迹的;制动闸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大型固定设备的各项检验、试验,关键部件的探伤没按规定进行的;
4.大型固定设备一台不完好;
5.矿井排水系统不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6. 2寸以上水管发生跑水,向下山漫水;
7.水仓不按规定及时清挖的;
8.委托没有资质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大修、清洗的;
9.锅炉使用生水运行的;
10.矿井供电系统没有保护整定计算方案;现场检查保护整定不合格的;
11.井上下供电系统没有分列运行的;
12.未经审批私自增减负荷的,没有落实相关整定值与图纸标注的;
13.高压电气设备(包括下井电缆)不按规定进行整定试验的;
14.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T”接其它负荷的;
15.局部通风机专用电源和备用电源接在同一母线上;
16.绞车钢丝绳上垛、钢丝绳无运行在轨道中间、钢丝绳摩擦其它物品未采取措施;
17.绞车钢丝绳磨损严重或断丝超限不及时处理的;
18.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试验;
19.主斜坡雷达及自动防跑车装置不起作用;
20.无轨道强行拉车;
21.装车超高超宽;
22.运送工字钢、U型钢等大件物品捆绑不牢;
23.窄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的;
24.机车未按规定测定制动距离的;
25.胶带输送机沿线受煤点缺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未接入主控回路的;
26.机头、机尾及受煤点无直通电话或联络信号的;
27.井下使用的胶带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私自入井使用者;
28.斜坡保险装置失灵的。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主要通风机不按规定定期倒换,备用风机不及时检修保养的。
2.固定设备(提升系统、通风系统、强力胶带运输机、压风系统、中央空调)缺少一项保护或一项不符合要求/项;
3.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
4.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
5.井下电工验电、放电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
6.非电工擅自打开开关的;
7.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停电、检查瓦斯、放电、验电、挂接地线的;
8.检修处理运输机故障不执行停电加锁、挂牌、专人看管制度的;
9.井下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漏保护等)甩掉不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按项计算);
10.气焊、气割时,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或工作时二者相距不足5米的:
11.煤电钻、信号、照明不使用综合保护;
12.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3.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的;
14.未按《规定》试验电气设备,或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
15.防爆电器无防爆合格证下井;
16.接地保护不符合规定(规格及安装)/处;
17.井下敲打矿灯的;
18.绞车坡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
19.斜坡向下运材料、设备不用矿车(平板车)随意滚动的;斜坡向上运材料、设备不用矿车(平板车)而用绞车钢丝绳捆绑硬拉的;
20.斜坡运输不落实三固定,不使用保险叉、保险绳或不及时放保险杠;
21.斜坡运输不使用防脱插销/辆;
22.绞车安装不符合规定(每缺一根点杆罚20元);
23.倾斜巷道运输用的钢丝绳及矿车连接装置,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者;
24.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
25.斜巷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处;
26.斜坡运输超挂车辆;
27.电瓶车顶车运输的(车场调车除外);
28.在轨道上设置障碍物;
29.用其它东西代替连车环、插销或插销不合格的(按个计算);
30.电瓶车、矿车撞击风门的(撞坏从严处理);
31.井下运行机车闸、灯、铃、连接装置及撒沙装置任一项不符合要求者/项;
32.电瓶车没有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3.超员乘坐运人装置的;
34.胶带输送机机尾无锚固装置的;
35.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变电所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处;
36.井下胶带运输机保护(煤位、低速、防跑偏、烟雾、温度)缺一项或一项使用不正常者/项;
37.行人需跨越皮带处,没有安设过桥/处;
38.井下乘坐溜子的;
39.用皮带、溜子运设备、金属支架或其它物料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
40.溜煤眼上口无栏杆或篦子的;
41.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无压柱或打设不合格、机尾无防护板、防护栏,联轴器无易熔塞、防爆片等/处;
42.上下井挤罐、抢罐(责任人与把罐工同等处罚)) ;
43.人料同罐上下的;
44.听到停车信号不及时停车的;
45.井筒作业不使用保护伞的;
46.电瓶车无照明超过两小时、无信号、制动系统失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对入井人员不带定位卡、不验身或让喝酒人员下井;
2.空压机储气罐、滤清器不按规定定期清洗的;
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
4.副井提升不按规定关安全门或罐笼门的;
5.副井提升人员时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6.井口、井筒或井架上作业无系安全带或不带矿帽、不穿防滑鞋的;
7.罐笼上下时在罐笼内打闹的:
8.井口、井底设备没有实现联锁的(罐位、阻车器、摇台、安全、提升信号);
9.下大件超高、超长或超重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10.私自打开罐笼门上下的;
11.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使用绝缘用具;
12.变电所缺绝缘用具或绝缘用具不合格的;
13.没有接地保护和保护接地不合格的;
14.电瓶车司机发现行人或障碍物、或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点不减速,不发警号的;
15.电瓶车司机离开座位后未取下控制手把;
16.电瓶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身体伸出车外;
17.行驶中电瓶车头坐人;
18.电瓶车司机将钥匙交给别人或不随身携带的;
19.人力推车时前后车之间距离小于10米的;
20.推车不控制、超速行驶;
21.大巷推车不拿红灯;
22.列车未使用红尾灯;
23.人车未挂防护链的;
24.斜巷绞车道红绿灯信号不完善;
25.绞车缺护绳板或基础螺丝松动,绳发圈的;
26.绞车、扒装机钢丝绳接头方法不对的;
27,无传信号或信号不清楚开车、开溜子、开皮带的;
28.开皮带、溜子一次性启动的;
29.开机不开防尘装置;
30.运输设备无连轴器护罩、小链护罩或机尾护罩;
31.巷道扩修不采取措施保护电缆的/米;
32.水仓(或采区)沉淀池不及时清挖的/个;
33.破坏井下各种标志;
34.所有应设置消防器材的地点缺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不按规定摆放/台。
(四)对“一通三防”方面的“三违”隐患处罚
第三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1.通风系统不合理、串联通风或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风速超限或最低风速低于《规程》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超限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生产的;
3.采掘工作面未制订专项防治瓦斯措施的;
4.瓦斯超限继续作业;
5.不执行瓦斯排放措施(无措施排放瓦斯加倍处罚);
6.掘进工作面私掐风筒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7.私自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采用其它方法使其不能发挥作用的;
8.不用放炮器放炮的。
第三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谎报瓦斯情况的;
2.瓦斯监测仪位置、数量、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采掘工作面应设而未及时安装探头的;
4.私自移动探头或非探头维护工调试探头;
5.掘进装备系统化主体项目不落实的;
6.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倒台或自动倒台不起作用;
7.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环风;
8.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三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9.超过5米扩散通风的;
10.堵塞捆绑或私掐风筒造成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11.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12.风筒断开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3.私摘通风巷道支架的;
14.所建通风设施不符合防突要求;
15.拴住或支住风门过后不关的或把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6.撞坏风门的;
17.私自打掉风门或揭开密闭;
18.临时停工或停风地点不设栅栏或警标的;
19.釆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超过45天)及时密闭的;
20.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炸药的;
21.掘进头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22.不具备放炮条件放炮或威逼放炮员放炮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23.非放炮员连线、放炮;
24.放炮不设警戒或撤人距离不够的;
25.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6.爆破作业无专职爆破工或未按规定放炮作业的;
27.爆破材料、器材及爆破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8.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29.随意拆卸防尘设施;
30.无测尘设备或不进行测尘的;
31.私自停风、停瓦斯抽放泵或运料、扩修造成风水管、抽放管损坏;
32.私自关闭压风自救主管路阀门或无故停风。
第三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井下正在使用的溜煤眼私自放空或暂时不用的溜煤眼不及时封堵或封堵不合格的;
2.井下主要回风巷道内堆放(存放)物品,影响回风断面的;
3.风门、反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
4.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时不按规定建造的;
5.风门处积水、堆积杂物造成风门打不开或关不严;
6.避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硐室内的设施及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7.未按规定施工钻孔的;
8.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9.有突出威胁采掘工作面没有悬挂防突牌板;
10.备用放炮器不锁在专用箱内;
11.工作面上隅角抽放封闭不严。
第三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每茬炮放完后放炮员不及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掉;
2.破坏或挪用隔爆水袋的;
3.风门不连锁或连锁不起作用、损坏后不及时维修;
4.放炮不执行三人连锁;
5.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钥匙、放炮器;
6.放炮员不带雷管箱;
7.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8.放通场炮;
9.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10.班组长、井下电钳工、干部下井不带便携仪;
11.采掘工作面没炸药箱、炸药箱不合格、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入专用箱、当班剩下的炸药不退库或乱丢乱放的;
12.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的;
13.作业地点出现瞎炮(遗留炮)不现场交接班;
14.放炮母线不扭结、不用胶布粘住接头:
15.放炮母线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
16.采掘面和煤巷维修不实施高压注水或注水达不到要求的;
17.风门漏风量超过规定/处;
18.隔爆设施安装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处;
19.防突钻孔不按设计施工,或遇到异常情况下不报告,或主管部门接报告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0.私自关闭压风自救分阀门;
21.通风仪器、仪表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60元。
1.便携仪充电不足;
2.装炮不用水炮皮;
3.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角线末端未扭结的;
4.采煤工作面装炮后雷管角线捆绑在单体柱上;
5.不按作业规程打眼装药,连线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开机不洒水降尘造成煤尘大;
2.采面上隅角抽放管前端堵塞;
3.采面上隅角挡风帘吊挂不合格/次(没有造成瓦斯超限);
4.通风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标校的;
5.不采用湿式打眼(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
6.打钻不设捕尘袋或捕尘袋不合要求/处;
7.缺少喷雾降尘设施或雾化不好/处。
四、质量标准化方面
(一)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1.各种管线敷设不符合规定或不整齐/处;
2.照明灯具吊挂不成直线;
3.料场材料、备用设备码放不整齐,混放散放、不挂牌的/处;
4.铺设设备的巷道安全间距不够,行人巷道或行人侧高宽不够,底板不平,影响行人的/处;
5.各种材料运到指定位置后码放不整齐或在巷道中乱扔乱放/处。
6.小件电器不上板/处,设备不上架/台;
7.井下存在安乐窝/处;
8.硐室、小绞车房、巷道中乱放杂物/处;
9.绞车坡地磙配备数量不足、运转不良、磨损严重/处;
10.巷道淤泥、积水/处(按处计算,1米长、0.1米深为1处);
11.打钻地点浮煤不清/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30元。
1.入井电气设备没有防爆合格证、无“MA”标志的:
2.设备缺铭牌、标志牌,作业地点缺图纸、作业牌板、岗位牌板,巷道缺警标、巷标、百米标志、避灾路线牌,或警标、巷标、百米标志、避灾路线牌设置不醒目、不规范与现场不符/块;
3.巷道堆积浮煤或煤尘/米;
4.应知应会差/人;
5.巷修后电缆、风水管路、压风自救管路不及时按标准恢复/米;
6.机电设备卫生差/台。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元。
1.电缆吊挂不规范、位置不当或间距不够/米;
2.流水不归水槽或水沟,水沟内有杂物或淤煤超过1/3米;水沟盖板不齐全,不平稳/块;
3..行人斜巷应设而未设台阶或台阶变形、损坏严重,不及时整理的/米;
4.各种记录不齐全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种·次;
5.各种图纸标注不及时、不完善/种;
6.井下乱写乱画/字;
7.巷道漏帮、漏顶、断梁折柱、缺卡缆(或卡缆松动、断丝)、梁崩口不及时处理的/棚;
8.主要巷道不清扫、不冲刷造成卫生差/米;
9.风筒、电缆、风水管路、压风自救袋等堆积煤尘/米;
10.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贯彻或考试不及格便开始作业的/人;
11.巷道扩修、喷浆后风水管路上杂物不清理/米。
12.巷道内水管漏水(以滴水成线为准)/处
13.井下掘进或扩修需要使用板扦椽(小径木)护顶的巷道,在护顶架棚5m范围可以保留原状,超过5m后,板扦椽(小径木)露出部分超过50mm/根。
第三十九条 井下各区域凡发现卫生差,每处罚款200元;安全隐患、文明生产存在问题,通知后未按规定日期及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四十条 制作报表不认真或审核签字把关不严,有较大问题未及时发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一条 安全重点监控项目和质量达标项目计划未及时完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完成后不能保持的,罚款500元,在监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质量标准化降级、集团公司季度检查,系统在集团公司排最后一名或最差区队的罚款3000元。
(二)采掘系统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元。
1.采掘工作面每月没按时进行地质预测预报的;
2.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和防治水评价没按要求完成的;
3.采煤工作面支柱直线性10米范围内超差超过50mm,累计超过4根的;
4.注液枪管长度超过规定;
5.四个平面10米范围内凸凹超过100mm的;
6.工作面迎头积碴(煤)超过一个循环(积碴量超过40车的);
7.无锚杆、混凝土测试手段或不进行测试的;
8.支护材料(支架、塑料网、水泥、砂子、石子及其它)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种(属材料供应问题罚供应部门);
9.不按工序要求施工的/次;
10.耙装机道夹子不合要求的;
11.端头支架不符合作业规程的;
12.锚杆打设长度、间距、角度不符合规程的/根;
13.金属网挂不贴岩面或铺不到底板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30元。
1.工作面、运输巷溜子缺底槽坑或挡煤板/米;
2.采煤工作面支架间距、排距累计5棚超过规定/棚;
3.釆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手把、三通阀注液孔朝向不一致/根:
4.支柱钻底不穿鞋的或钻底超过规定的/柱;
5.柱爪未卡入π型钢梁槽或位置不合理/根;
6.支架不使用撑(拉)杆或撑(拉)杆松动,卡缆间距不合要求/棚;
7.架棚巷道里出外进10m内超过200mm/棚;
8.高度、宽度连续3棚或2m超过规定/棚;
9.架棚巷道1处不连网、连网不打死结或搭接长度不符合要求造成露帮露顶/棚;
10.基础深度不够、赤脚/米;
11.未一次成巷的(水沟、台阶滞后符合作业规程除外)/米;
12.喷层厚度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要求的/米;
13.采煤工作面移溜摘柱长度超过15米/米;
14.单体柱支护高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棚;
15.掘进工作面不使用撑杆或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棚;
16.耙装机超距/米;
17.岩巷掘进工作面打树脂锚杆不使用风动搅拌机。
(三)机电运输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1.釆区轨道(含临时轨道)运输线一处不合格(轨距、水平、轨枕、接头平整度任一项不合格,该处即视为不合格);
2.井下乱翻、乱放矿车(按辆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30元。
1.胶带输送机托辊不转动或缺少,整部皮带累计超过3个的/个;
2.胶带输送机底皮带下有浮煤,距底板不足300mm/米;
3.溜子倾斜、链子出槽;缺少刮板,螺丝/块(条);
4,矿灯灭灯、红灯/个;
5.照明灯具不亮/盏。
(四)一通三防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元。
1.风筒吊挂不平直/节;
2.压风自救袋高度不符合规定/处;
3.压风自救缺少分阀门。
4.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袋数量不足(每少一个)/个;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1.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人员作业地点没有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个;
2.采掘工作面采取措施经预测后可以掘进(回采),进多少米没有书面通知的/次;超过允许掘进(回采)长度的,每米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风筒花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30元。
1.压风自救超距/米;
2.抽放管路出现破损、泄漏、积水、阻塞的/处;
3.压风自救装置自救袋破损、无减压阀,阀门缺少手把或不能正常使用/项;
4.风筒、压风自救装置漏风/处;
5.压风管路不按规定吊挂,缺少吊挂点/处;
6.风筒拐弯不设弯头/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元。
1.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个;
2.吊环未吊挂或风筒破口/个;
3.缺少测风牌板、防突预测牌板或牌板填写不规范、不清楚的/项。
(五)地质测量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0元。
1.施工巷道跑线;
2.巷道未定点贯通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0元。
1.在掘进巷道接近或穿、跨老空、老巷以及水、火、瓦斯等危险区之前,未按规定填写、送达安全通知书的;
2.对井下各出水点未定期进行观测,月未进行矿井水情水害排查分析;
3.未按计划揭露落差大于10m断层:
4.首回次探放水未经有关部门联合现场验收:
5.不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或私自回采防水煤柱;
6.未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的。
第五十三条 误贯通、突水,尚未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0元。
五、附则
第五十四条 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对照相关、相近条款执行。特殊情况下,有关奖罚按调度会、安全办公会矿长指令执行。
第五十五条 凡上级相关问题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凡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从工资中解决,罚款和赔偿金额较大的可分月执行。
第五十七条 每月的安全质量罚款由办公室建立专账,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经主管矿长批准后,从罚款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科。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