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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煤业防突抽放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0 20: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长虹煤业防突抽放管理规定
   
   1 目的
   长虹煤业是一个突出危险矿井,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搞好我矿防突抽放工作,真正把防突抽放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长虹煤业防突抽放的所有部门及井下抽放采掘工作面。
   
   3 职责
   3.1 总经理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3.2 矿井总工程师对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3.3 生产副总经理对防突及抽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4 防突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组织分管科室做好防治突出业务保安工作。
   3.5 机电副总经理负责抓好业务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组织分管科室抓好防突业务保安工作。
   3.6 安全副总经理负责抓好防治突出工作的各项计划措施的实施,组织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及隐患。
   3.7 经营副总经理对分管的防突工作负责。
   3.8 各分管副总协助总工程师作好分管范围内防突及抽放技术工作。
   3.9 防突科负责矿井的防突、瓦斯抽放业务保安及审批防突、瓦斯抽放技术措施,签阅防突日报、瓦斯地质预报。
   3.10通风科负责认真检查落实《煤矿安全规定》中有关瓦斯通风等方面的规定。监督所属单位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11开拓科、安全科负责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3.12总办室根据防突部门提出的方案,在对突出煤层设计时要同时设计采空区抽放、本煤层抽放、穿层抽放和高位孔或高抽巷等综合抽放方式,实现瓦斯综合治理。
   3.13总工办在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在开工前,负责向防突科提交详细的地质构造资料,并在采掘过程中随时下发地质预报,呈送矿总工程师、开拓、安全、通风副总、开拓科、防突科及施工单位。
   3.14 机电科负责对突出工作面每周组织两次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杜绝矿井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落实分管范围内防突技措工程项目的落实。
   3.15调度室负责组织矿井生产的同时,调度和督促防突及抽放重点工程的施工,及时传达通报上级有关防突工作指示,汇报矿井防突及抽放工作进度及重大隐患处理情况。
   3.16安全科负责对突出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系列化装备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准开工。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防治突出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
   3.17工资科、供应站负责优先保证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所需的人员、资金及材料供应。
   3.18 采、掘等施工单位对井下抽放的采掘工作面负协助管理责任。
   3.19 防突队对本矿的瓦斯抽放负现场落实责任。
   3.20 通风队、防尘队、监测队、放炮队、抽放管理责任制。
   
4 内容
   4.1 防治突出技术管理
   4.1.1 预测预报
   4.1.1.1 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参数测试,突出参数超标或出现《细则》第31条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者,均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需认真执行防突技术措施
   4.1.1.2 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采用深孔预测,孔深8m,终孔要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3m,测试不超后,允许进尺5m(若为严重危险工作面,执行一次循环两次效检,其中第一、二次效检不超标分别允许进尺3m和2m),回采工作面执行5m预测(效检),指标不超允许推进3m,保留2m超前距,突出威胁采掘工作面仍按《细则》规定执行。
   4.1.2 防治突出技术措施
   4.1.2.1 掘进工作面以超前排放孔为主,排放孔要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15m,排放钻孔孔径不低于89mm,孔深为15m,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10m,排放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同时要对排放孔进行高压注水,达到煤壁开裂,挂汗或相邻孔出水为止。
   4.1.2.2 对于严重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其巷道两帮每间隔50m各做一个抽放钻场,上、下帮钻场间距5m,每个钻场内沿掘进方向布置4个抽放钻孔,孔径89mm,孔深不低于60m,钻孔要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6m,钻场距工作面不大于5m,边掘边抽钻孔超前工作面不小于5m,做到边掘边抽,先抽后掘,钻场及工作面均必须执行防突技术措施,效检不超后方可做钻场。
   4.1.2.3 对突出参数严重超标、突出预兆比较明显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在工作面打钻抽放。
   4.1.2.4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采取采前瓦斯抽放,做到不抽不采,预抽期不低于6个月。回采期间,采面采用浅孔注水或浅孔松动爆破防突措施,孔径为¢89mm,孔深为8~10m,抽放时间不少于1小时(最后一个孔),效检不超允许进尺4~6m,保留4m超前距。
   4.1.3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1.3.1 所有防突措施执行后,都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以确定措施是否有效,其措施效果检验方法与相应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相同。
   4.1.3.2 效果检验指标仍超标时,必须继续采取防突技术措施或增加排放时间。
   4.2 防突机电装备管理
   4.2.1 机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防突要求,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GB3836-2000防爆标准
   4.2.2 突出工作面使用综掘机或放顶煤采煤法,施工队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批,否则不准使用。
   4.2.3 突出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出碴。突出危险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手镐落煤。
   4.2.4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标准设置瓦斯监测断电装置,能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
   4.2.5 掘进工作面必须达到“三专两闭锁”,并且突出掘进工作面达到三趟专用电源供电。
   4.2.6 电缆(包括动力、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4.3 防突现场管理
   4.3.1 安检、业务科室及评估人员、防突队落实好盯岗制度,突出危险重点工作面必须按总工程师要求,严把“一通三防”及防突措施落实关。
   4.3.2 坚持突出工作面“十不准生产制度”即:工作面不按规定预测(效检),不准生产。突出参数超标,无执行技术措施的,不准生产。出现喷孔、顶钻及明显突出预兆,不准生产。没有允许进尺标记,不准生产。躲煤距离、位置、时间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责令停产、停工无经有关科室复查,不准生产。防突牌板无按规定填写,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没有断电撤人,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准生产。空帮、空顶、支护不到位或无前探支护,无压风自救系统或压风自救系统无风,距工作面大于45m,不准生产。
   4.3.3 防突测试工必须严格执行《长虹煤业防突测试程序化管理制度》(附后),坚持持证上岗,一班四汇报,严把防突措施第一关---防突预测(效检)关。
   4.3.4 防突措施现场执行监督验收制度: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是现场落实“六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第一责任者。防突工作面执行超前钻孔或松动爆破措施时,施工单位班长填写终孔报告单,负责措施后进行效检前,队突队测试工必须对照钻孔参数表用4分管捅孔抽查措施孔的方位、孔径、孔距、排距、孔深,不符合措施要求视为无效,必须重新补打措施孔后方可进行效检。预测(效检)报告单由防突队测试工填写并负责向通风调度汇报。
   4.3.5 抽放钻孔施工完后,防突队负责填写抽放钻孔终孔报告单,班班报通风调度。对抽放钻孔的抽查验收,防突队书记、队长每周不少于2次,主管副队长每周不少于4次。防突科、安全科、工资科将不定期抽查。
   4.3.6 施工队必须将防突抽放工作纳入生产工序,突出工作面要将防突工作当成第一道工序,防突措施不执行,不准施工掘进。
   4.3.7 执行挂耳抽放的突出危险工作面,巷道每施工50m要及时施工巷帮抽放钻场,抽放钻场钻孔超前工作面不得小于5m,否则不准再向前掘进,由防突队沿工作面方向打钻、并网、抽放。钻场钻孔必须在四个小班内完成,在钻场打钻期间,必须停止掘进施工。
   4.3.8 若巷道用矿车出渣,坚持“四六”作业制,三班掘进,一班打本煤层抽放钻孔。若用溜子搭皮带运输的,皮带距打抽放钻孔的一帮不低于1.8m。
   4.3.9 突出煤层遇煤层厚度变化地段和褶曲、断层等地质情况,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的构造和煤层赋存状况,施工队必须报批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生产。
   4.3.10 压风自救必须安设在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宽敞的人行道侧并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使用。
   4.4 安全防护
   4.4.1所有进入突出采区的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或自生氧自救器。
   4.4.2 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隔50m,威胁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一组不少于5个的压风自救袋,最前一组与工作面距离不大于25~40m,自救袋个数不少于15个,并不少于当班最多出勤人数。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自救袋个数不少于当班最多出勤人数。
   4.4.3 突出采煤工作面,距采面上出口25~40m处,工作面放炮时,风巷设警戒处,机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的放炮地点各安设一组压风自救,每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出勤的最多人数确定。
   4.4.4 压风自救管管径不低于4寸,离地高度0.5m以上,接口处要设置总阀门,巷道口处要设置气水分离器。
   4.4.5 突出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和设置电气设备,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中掘进工作面按《细则》第95条规定,在其进风侧建立坚固的反向风门和逆止阀,回风系统要保证畅通,不得在其中设置调节风窗。
   4.4.6 采掘工作面执行远距离停电、撤人放炮等措施,其中: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外100m的压风自救处严禁在采面内放炮,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人员一律撤到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措施规定的避难硐室内,躲炮时间不小于30min。
   4.4.7 若工作面发生地质条件变化不能执行原措施时,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总工程师同意后,由防突队及时修改和补充防突措施。
   4.5 瓦斯抽放
   4.5.1 抽放泵坚持24小时开泵,抽放泵工坚持现场交接班,按要求测定流量、浓度等参数。因故不能开泵,要及时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流量、浓度、负压突出发生异常变化立即通知队值班干部并及时处理。
   4.5.2 抽放泵站内要安装开停传感器及监测探头,井下局部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m,排到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30m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探头,巷道内瓦斯超限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以外5m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4.5.3 采面风、机两巷开采尾抽放管距采面不大于10~15m,坚持动压区抽放,抽放管路不得与带电体接触,或随意碰撞或拆除,运输一队在大巷拐弯、道岔处及车场顶车时,要低速慢行,保护好抽放主干管路,一旦碰坏抽放管路,要迅速通知调度室,通知防突队立即下井处理。
   4.5.4 抽放钻孔发生孔内掉钻杆事故不能彻底处理的,必须在图纸上标注其准确位置,及时提供给矿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门,以便回采时采取措施。
   4.5.5 抽放钻孔必须及时严密封孔,严禁漏气。同一地点未封孔的抽放钻孔不得大于6个,未并网抽放的支孔不大于5个。
   4.5.6 大巷、上下山的抽放管必须靠帮,距底板不小于300mm,巷道高度不能满足吊挂要求的,吊挂高度要高于矿车200mm,抽放管管径:大巷不小于12寸,上下山不小于10寸。风机两巷的抽放管必须靠帮平直,距底板不小于800mm,管径不小于8寸,抽放支管管径不小于1寸。
   4.5.7 抽放系统每周巡检一次,测试有关抽放参数,要求本煤层抽放支孔每10个孔吊挂一个抽放牌板,其单孔负压不小于120mmHg,高位孔抽放负压不小于250~300mmHg,且每个孔及钻场汇合处全部设置牌板,高抽钻场必须在采面生产前做完。
   4.5.8 抽放管路原则上每200m安一个手动放水器,并在低凹处要安装手动放水器或自动放水器,坚持每天对抽放系统巡回检查一次,管路损坏漏气或积水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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