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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煤业石门揭煤防突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0 20:4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长虹煤业石门揭煤防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防突齐抓共管责任制,实现安全、快速揭煤,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石门及其它井巷揭穿突出煤层。
   
   3 职责
   3.1 矿总工程师担当石门揭煤工作的总指挥并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各部门对石门揭煤防突措施进行会审,待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再组织安排揭煤的有关事宜,组织揭煤当班的各种协调工作,确保揭煤采区在揭煤当班的安全,确定揭煤的日期,并制定各种紧急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3.2 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协作矿总工程师完成指挥工作,是石门揭煤工作的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揭煤措施和编制应急措施。掌握揭煤前后的各瓦斯动力现象,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揭煤情况确定下一部施工方案。
   3.3 各相关业务科(室)、基层单位职责
   3.3.1总工办在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距突出煤层最小垂距剩余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20m)、5 m、3 m、2 m(1.5 m)前,负责向总工程师、开拓科、安检科、通风科、防突科、施工单位、调度室提出揭煤停工通知单。
   3.3.2 调度室根据地测科下发的通知单,在揭煤巷顶板与煤层底板垂距达到措施规定要求时,及时通知施工队停工,并通知总指挥。在揭煤前一个班通知在揭煤采区及揭煤所影响到的工作单位,必须详细记录好揭煤前一个班在撤人区域工作的各单位人员的入井人员名单、人数、升井人员名单、人数及升井时间。及时传达总指挥命令,发出电话通知,并记录揭煤过程中的有关往来电话。揭完煤后根据总指挥的命令下达允许送电和人员进入工作面的命令。
   3.3.3 安全科负责指派专人在现场落实揭煤巷在揭煤期间各工序及措施的执行。检查放炮前的停电、撤人、设警戒的落实情况。检查装药、联线是否按措施执行。发现各种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3.4 机电科负责安排在放炮地点安装一部直通井上调度的电话。指派专人对该采区所有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杜绝不合格和失爆。
指派专人负责揭煤当班对受影响的区域的所有电源断开。
   3.3.5 通风科长负责在该工作面及揭煤所影响地点瓦斯监测装置的完好。并完善通风系统,确保回风流畅通。
   3.3.6 防突科负责检查、督促石门揭煤防突措施的制定、完善、会审并审批上报。检查防突措施的落实。收集各种突出资料,并及时向总指挥汇报。根据揭煤情况制定下一部施工方案。
   3.3.7 开拓科负责按揭煤措施的要求落实施工,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掌握施工进度,负责工程质量。
   3.3.8 机电队负责该工作面的人员全部佩带完好的隔离式自救器。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在接到调度室和机电科的停电指令后及时进行停电,并向调度室汇报。
   3.3.9物管中心负责按措施要求提前供应揭煤所需的合理材料,并对所用的雷管进行全电阻测试。
   3.3.10 防突队组织本队职工进行该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负责对该工作面进行打测压孔并负责测压
   3.3.11 施工单位负责将揭煤班的停电范围、警戒地点一式两份报机电科和调度室。向本队干部、职工详细贯彻揭煤的综合防突措施,并进行签字、考试。负责设岗放哨,管好进回风系统的防突风门,任何人不得进入回风系统。并保证本队生产的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善。
   
   4 内容
   4.1 总工办在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距突出煤层最小垂距剩余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20m)、5 m、3 m、2 m(1.5 m)前,都必须向总工程师、开拓科、安全科、通风科、防突科、施工单位、调度室提出揭煤停工通知单。
   4.2 在石门工作面掘至煤层最小垂距剩余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20m)之前,地测科制定探测煤层层位钻孔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开拓科、防突科、防突队、放炮队及施工单位,施工队必须停止施工,为防突队打钻创造条件。防突队在打石门揭煤前钻孔时,要详细记录开孔位置、方位、角度、,煤(岩)孔长度等参数,地测科要指定专人收集岩芯资料和有关地质内容,准确测定煤层层位、厚度、倾角、顶底板煤岩性,地质构造和瓦斯等煤层等赋存情况,并提出探测煤层层位报告,报有关单位,并分别在工作面剩余10m、5 m、3 m、2 m(1.5 m)时下发允许进尺通知单,同时在工作面标注允许进尺标记。根据总工办提供的煤层层位报告编制石门揭煤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3 在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距煤层最小位置垂距剩余5m时,施工队必须停止掘进,防突科负责制定测压(预测)设计,包括: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取样测试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析指标等,由防突队实施,并编制测试参数报告上报防突科,防突科根据煤层瓦斯压力,煤样分析化验资料鉴定其突出危险性,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检查石门揭煤措施的执行情况,收集汇总揭煤过程中的各类资料数据。及时总结,为安全揭煤提供依据。
   4.4 在井巷工程距煤层最小垂距剩余5m时,总工办要在调度室吊挂石门揭煤工程进展图(1:200)由施工单位人员升井后,班班填写进度。
   4.5 当石门工作面经预测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在石门和其他井巷距煤层最小垂距剩余3m时,施工队停止掘进,防突队负责编制释放煤层瓦斯压力的防突技术措施,经检验确认无危险时,防突队编制效果检验报告,报总工程师批示。
   4.6 开拓科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预测(效检)报告和《煤矿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石门揭煤的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在石门揭煤之前,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石门揭煤综合防突措施进行会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7 通风科、通风队、监测队负责构筑防突门,确保工作面有独立可行的回风系统,确保回风系统畅通,通风设施牢固可靠,揭煤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安装瓦斯监测及断电装置,落实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情况。
   4.8 机电科、机电队负责揭煤期间切断进回风系统爱影响区域的电气设备电源,并对该区域的电气设备、电缆进行防爆检查,保证通讯畅通,落实防止杂散电流措施。
   4.9 防炮队及物管中心在石门揭煤前,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揭煤措施的有关规定,采用专用放炮电缆,使用合格的胶质炸药及引爆器,确保万无一失,放炮地点、躲炮时间要严格按措施执行。
   4.10 矿调度室根据地测科下发的通知单,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剩余2m(急倾斜及倾斜煤层)或1.5m(缓倾斜煤层)时,必须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报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开拓副总,班班盯岗进行石门揭煤工作,并负责井上、下揭煤通讯联络,调度井上、下所需材料,通知有关科、队落实揭煤事宜。
   4.11 振动放炮对急倾斜和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若不能一次揭穿突出煤层时,揭煤深度不得小于1.3m,对缓倾斜煤层应全断面揭开岩柱。如未能按要求一次揭穿煤层,在剩余部分(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板、顶板2m范围内)施工队必须按照振动放炮的安全要求,进行放炮作业,救护队派专人盯岗检查。
   4.12 施工单位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必须按措施规定地点、设好警戒,派专人看管好进、回风系统的正向风门及防突风门,由安检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放炮30分钟后,救护队负责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和安全状况,确定无危险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4.13 物管中心、经营科负责及时供应揭煤所需要的支护材料、雷管、炸药及其他材料。
   4.14 其他:为加快石门揭煤进度,经总工办认可,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构造简单区域,石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10m的探测煤层层位孔可与5m,石门测压孔共用,即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剩余5m时探测煤层层位并进行瓦斯压力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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