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突工作面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高突工作面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六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井下所有防突采掘工作面。
3 职责
3.1 防突科是该办法的综合管理部门。
3.2 防突队、监测队及在防突采、掘工作面作业的单位负责该办法的贯彻落实。
3.3 安全科对本办法的贯彻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4 内容
4.1 措施的管理
4.1.1 排放钻孔措施由防突科设计、防突队和施工队施工,瓦检员负责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向相关单位汇报。
4.1.2 钻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人为更改设计参数。
4.2 措施效检管理
4.2.1 防突科负责对效果检验孔的措施设计,施工队负责施工效果检验孔,检验孔布置要严格按防突措施设计执行。
4.2.2 瓦检员和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监督测试工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后填写检验报告单。
4.3 安全防护措施
4.3.1 进入防突区域的工作面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会使用。
4.3.2 工作面放炮使用专用炮线。
4.3.3 放炮时,施工队电工切断工作面回风系统除监测电源外的所有电源,施工队跟班干部、测试工及瓦检员组织人员全部撤至防突反向风门外或避难硐室内,放炮30min后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可进入。
4.3.4 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保证回风系统畅通,严禁在回风侧设调节风门。
4.3.5 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必须遵照编制的防突措施设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