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危险工作面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突出危险工作面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突出危险工作面放炮管理,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突工作面爆破作业活动。
3 职责
3.1 放炮队、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3.2 安全科是该制度落实执行时的检查部门。
3.3 安全科、防突科及其他业务科室对本程序的贯彻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4 内容
4.1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配备固定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熟悉瓦斯突出预兆及安全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防突措施。
4.2 严格执行远距离爆破,爆破母线使用两芯小电缆,躲炮距离按防突规定执行。
4.3 爆破时必须停电,爆破后至少要停30分钟,由安检员及瓦检员检查后,才能进入。
4.4 爆破时必须停电,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扭牢,并且用绝缘胶布包好。
4.5 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使用好水炮泥,黄泥要封满填实。
4.6 必须严格坚持“三人联锁”换牌爆破制度。
4.6.1 三人联锁爆破就是瓦检员、爆破工、施工单位班、组长三人以换牌的方法,达到共同负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实现安全爆破的目的。
4.6.2 接班后,三人一同到施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打眼及装药。
4.6.3 爆破前,三人一同检查爆破地点的瓦斯、支护及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互相换牌爆破。
4.6.4 爆破后,参加联锁人员一同检查爆破现场,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4.6.5 联锁换牌爆破时,若有一人不到现场,爆破工有权拒绝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