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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5 11: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华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更加安全可靠,提高矿井防灾、避灾的能力,切实有效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生产中的安全保障作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
   1.采掘面作业规程中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及数量,说明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被控开关和断电范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在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时,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控制条件及电源,使供电总开关与监测分站、风机布置在进风巷道内的同一地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调度室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瓦斯断电被控开关必须全部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采区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否则,每少安装1台,对调度室罚款200元。
   4.瓦斯监控分站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或总开关)的电源侧。不按要求安装的,对调度室罚款200元。
   5.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风筒的另一侧。
   6,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lOm的位置;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 ~ 15m的位置;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传感器位置应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得大于800mm。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进风巷的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切巷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调度室负责。
   8.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迎头5m的位置;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
   9、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迎头 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调度室负责。
   10.瓦检员每班要认真检查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整改,并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瓦检员监督不力的,对瓦检员罚款50元。
    11.安全监控电缆要吊挂平直,不得与动力电缆、管路、风筒缠绕,要与动力电缆保持300 mm的距离或安装在另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2.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不当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个。
   二、传感器的标校
   1.为区别瓦斯超限和标校甲烷传感器,监测维修人员在下井标校甲烷传感器前,提前通知矿和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值班员,说明所标校的传感器,使用的标准气样浓度、标校时间等。
   2.对于存在问题的甲烷传感器要随时进行标校,特殊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标校时间按安全技术措施所定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影响甲烷传感器标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甲烷传感器误差超标时,应立即进行标校处理,误差规定如下:瓦斯浓度在0. 00%—1.00%时,允许误差±0.10%;瓦斯浓度在1.00%~2.00%时,允许误差±0.20%;瓦斯浓度在2.00%—4.00%时,允许误差±0.30%。
   4.瓦检员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报监测值班员,每少对照一个甲烷传感器,对瓦检员罚款50元。
   三、瓦斯、风电闭锁管理
   1.调度室负责瓦斯闭锁线、电闭锁的安装、维护、拆除。
   2.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调度室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及断电设置。否则,对调度室罚款100元。
   4.调度室维修人员在安装风电闭锁时,必须有安全科人员在场监护,双方当场测试瓦斯、风电闭锁功能。私自接者罚款100元。
   5.采掘工作面有闭锁总开关而没有接“闭锁”的,对调度室维修人员罚款50元。
   6.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防科同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7.每隔7天由调度室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调度室要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调度室罚款100元,无记录罚款30元。
   8.在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时,若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由调度室找原因,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9.瓦检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闭锁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安全科、通防科共同处理,对有责任的单位罚款200元。
   10.每月通防科组织一次,由安全科、调度室参加,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自动倒台进行抽查。每少组织一次,对通防科罚款50元,少参加一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四、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维护
   1.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需回收的监测电缆由调度室及时回收升井,采煤队根据回采进度及时回撤外移甲烷传感器和监测电缆,并按规定位置及电缆悬挂要求悬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里段替棚或在动压区维护巷道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对监测电缆和甲烷传感器采取保护措施
   3.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将迎头甲烷传感器外移到风筒另一侧的安全位置,严禁与风筒同侧吊挂,且能正常监测瓦斯,现场由瓦检员、放炮员监督,否则不允许放炮,炮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由班组长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4.岩巷在喷浆期间,迎头甲烷传感器要用白色食品袋包裹好,在甲烷传感器吸气孔处把食品袋剪个孔,不影响监测瓦斯。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甲烷传感器表面有岩浆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班组长罚款50元,对瓦检员罚款30元。
   5.井下所有巷道在进行扩修、落底、回收、安装及设备运输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对安全监控装置采取保护措施。
   6.巷道在洒水、放炮等过程中,未采取保护甲烷传感器、电缆等措施,造成传感器失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破坏监测设施(包括糊探头、破坏监测分站、短接闭锁开关等行为),造成监测信号失真的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干部撤职、职工开除、协议工解除合同。
   8.无计划停止监测分站电源,中断监测信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另按误时计,每分钟罚款5元。
   9.监测装置(监测分站、传感器、开停、远程断电器、电缆、接线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区域划分的单位负责,丢失监测装置的,按设备原值赔偿。各区域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时,相关区队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以便及时安排处理。
   五、监测装置管理区域划分:
   1.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装置由施工单位负责;
   2.东西大巷、各采区轨道运输巷、充电硐室内的监测装置由运输队负责;
   3.皮带巷、变电所内的监测装置由机电队负责;
   4.抽放泵站内的监测装置由抽放队负责;
   5.采区回风巷内的监测装置,由采煤队负责;
   6.风井的监测装置由机电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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