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家沟煤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矿井编制的各项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如矿井设计、水平接替、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技术的会议纪要等)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批。没有得到审批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
2、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3、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在开工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一工程一规程(措施),井上、井下涉及安全技术的任何工程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4、《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审批,并能指导施工全过程,做到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文字准确、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否则,不予审批。
5、各《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队组长必须进行审查,编制人及队组长签字后方可上报,不签字者不予审批。
6、《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工作面回采前或单位工程开工前15日内报技术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批,其它《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10日内报技术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批。
7、《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生技、调度、监控、机电、通风、安检、地测、质标办等科室负责人及队组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单位与人员不全或未签字,不得批准作业规程,由此而影响矿井生产施工的,将追究有关参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8、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认真执行与落实。
9、审查后的《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由队组长负责组织,队组技术员负责传达学习考试,并认真贯彻执行,队组要将参加施工所有人员的考试成绩附在措施后,不参加学习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施工。
10、《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凡参加会审签字的单位,每单位一份;队组如一份不够时,需增加的份数,由队组自己掌握。各单位所有措施要妥善保管,以便监督执行。
1 1、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各施工单位技术员应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编制补充措施,经调度会审核后贯彻执行;《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由技术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补充、完善和修订。
12、技术矿长(矿总工程师)因公外出不在矿时,由技术矿长(矿总工程师)指定的人员行使技术矿长(矿总工程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