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差旅费报销制度
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煤安监财【2009】386号)精神,中心全体人员务必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基准,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程序,严肃报销纪律。根据中心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报销制度细则:
中心的出差事项主要为监考、检查、会议、交流考察、培训。根据“办法”对不同出差事项的不同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细则见“办法”;
出差事由为会议、培训等事项的,报销时必须附上会议、或培训通知,并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制票据进行报销。
一、出差票据先由财务人员审核,财务人员应将其中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剔除,然后交中心主任审批报销。
二、经中心领导同意的出差事项,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报销差旅费用,严谨“先斩后奏”。超过有关规定基本范围,但属“办法”中特殊情况范畴的,应事先请示中心主任,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根据规定方可报销。
三、出差借款要前清后借,前次借款未还清的,不允许再借。逾期2个月没有报销或没有还清出差借款的,所借款项由单位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还。
四、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10日内,特殊情况应在返回后30日内,凭相关票据和文件到财务部门报销差旅费并还清借款。超过3个月将不再报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