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管理,落实《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338号)、《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9】313号)的有关规定,堵塞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中的漏洞,有效地节约经费开支,切实发挥固定资产应有的效能,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含义
一般指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购置计划: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中心2000元以上支出均需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固定资产申请人在会议上提出,经集体研究决定是否需要购置,并尽量按当年批复的预算计划配备。
2、报批手续: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类固定资产均须先提出计划并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购买。属于项目支出的固定资产或车辆等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需报省局技术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等相关部门审批。
3、购置方法:严格按照中央政府采购流程进行定点、集中或招标采购。所有固定资产在广泛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本着“质优价廉、美观实用”的原则进行选购。购置物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购置。不准个人随意、随处购买。
4、报销办法:由资产购置经手人先向卖方取得有效票据,按照《中心费用支付流程》进行支付报销。
三、管理办法
1、中心所有固定资产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登记表,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2、各项固定资产要明确使用人或保管人。
3、所有固定资产,办公室有权根据职能、人员变动和实际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调配,使用人必须服从。
4、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中心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如数交回,由办公室重新分配使用。
5、非经常使用的重要物品,设专人管理,使用人使用时需打借条,使用后要及时送还。
6、不允许私自将中心的固定资产转借他人使用,严防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无故损坏、丢失的要照价赔偿。对把公有资产据为己有者,一经查实,按贪污处理。
7、固定资产确因时间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核实、中心领导批准,报省局同意后方可报废,并在固定资产台帐上登记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