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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6 21:58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教师职责

(1)热爱培训事业,全面贯彻安全技术培训宗旨,尊重学员,关心学员。

(2)遵守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注重自身的言行及仪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讲究文明行为和使用文明用语。

(3)熟悉本课程《教学大纲》,深钻教材,做到认真备课、上课、辅导等教学活动。

(4)认真进行成功教育模式课题的实验研究工作,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进行教改实践,精于业务,改进教法,做到因材施教,活学活用。

(5)严格课堂常规管理,指导学员掌握学习方法,抓两头,带中间,创造良好学习氛围,有效提高培训质量。

(6)遵守办公制度,工作时间不看与教学无关的报章杂志,不聊天,不接私人电话,不会客。

(7)教师要严肃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

(8)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可深入现场进行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9)授课教师要服从培训部门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发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保证培训质量。

二、教师工作制度

(1)专职教师必须持有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上岗;

(2)专职教师每年不少于一周的现场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

(3)专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48学时;

(4)兼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16学时;

(5)专职教师每三年内必须发表一篇以上培训方面的论文

(6)专兼职教师课堂讲授必须采用多媒体教学;

(7)专职教师每年必须坚持听课制度,并做好听课记录;

(8)专职教师必须认真参加教学研讨活动,不断提高授课水平;

(9)专兼职教师上课前,必须做好备课工作,备课要求做到“六备”即:备教材、备案例、备教具、备学员情况、备教学方法、备多媒体制作。

(10)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必须树立“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水平、掌握自救互救、学会主动防范”的“二十四字”的安全培训教学理念,把它当作主题贯穿到每堂课的教学内容中去,使受训学员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并能把所学到的知识较好的运用到煤矿安全生产中去。

三、教师选聘、考核、奖惩和淘汰

(一)专职教师选聘办法

1、政治上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培训事业,熟悉安全培训特点,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培训的教学特点和方法。

3、能承担中心安全培训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5、专职教师由中心在编人员担任,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首先提出应聘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签订聘任合同。

6、培训中心建立专职教师档案。每年应将专职教师培训情况(授课班级、学生人数、教学情况、考核结果等)记入专职教师档案。

(二)兼职教师选聘办法

1、政治上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2、必须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教学特点,掌握教学方法,服从培训单位的管理及规定。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

4、兼职教师实行聘用协议管理,聘任期间,不占用中心编制,原则上每两年聘任一次,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

5、培训中心建立兼职教师档案。每年应将兼职教师培训情况(授课班级、学生人数、教学情况、考核结果等)记入兼职教师档案。

(三)考核

1、专兼职教师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专兼职教师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重点是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考核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2、为了解教师的教学质量,培训中心将通过组织有关人员或督导员深入课堂听课,召开学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每期班都要发放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对教师进行评估打分。

3、中心每年对教师的综合能力和业绩水平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称职),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为教师总人数的15%。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四)奖惩

对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中心予以表彰并实施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3、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减少教学时数。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1、旷教;

2、泄漏考题及随意更改课程考核成绩。

对于发生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制裁。

(五)专兼职教师的解聘和淘汰

以下情形应当解聘和淘汰:

1、存在重大违法违纪情形的;

2、兼职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专职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授课一年整顿;第二年度考核仍然不合格的;

4、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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