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矿通风管理规定
潘一矿通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井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新安装的主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矿井主扇装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外部漏风不得超过5%,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漏风测定。
第二条 矿井主要扇风机及其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修,认真搞好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保证在10min内改变主要进、回风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反风时的供风量应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并且按《规程》要求搞好反向风门的安装和维修,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
第三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独立的通风系统,相邻矿井确需联合通风时,应编制专门措施,由双方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四条 通风系统的建立应以“简单、稳定、合理、可靠”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的数量,特别是要减少风门个数,以减少内部漏风,提高有效风量利用率。
第五条 巷道及采区设计施工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采掘系统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巷道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必须有“一通三防”专项内容,并征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按设计先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七条 采区进、回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八条 高突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不得经过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否则必须通过风门或绕道隔开。
第九条 建立合理的、有利于通风的采掘生产布局,同一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相邻阶段,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第十条 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 所有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维修,每组风门均要安设风门联锁装置,主要进、回风石门之间的联巷以及采区进、回风上山(石门)之间的联巷,不通风行人的必须在联巷两端砌筑永久挡风墙隔开,如需使用,至少要用一组永久风门隔开,正、反向风门不少于两道。
第十二条 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自觉爱护通风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通风设施或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各单位风水管线必须从风门墙预留孔中通过,通风设施损坏时通风区要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生产单位负有监护责任,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属瓦斯循环检查路线内的通风设施,测气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十三条 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合理畅通,风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严禁风速超限。
所有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向外20米内的风道,生产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理、卧底,并加以支护,综采工作面出口向外20米内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小于6m2,其它回采工作面出口向外20米内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小于3m2,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严禁风速超限。
矿井每年由技术科、通风科负责组织一次巷道鉴定,主要风道每月检查一次,风道风速超限时要进行巷道维修,扩大断面,保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由通风部门负责,每3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如确需串联通风时,只允许岩巷、半煤巷或低瓦斯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实行一次性串联通风,且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杜绝二次串联通风,高瓦斯或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严禁不合理的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井下炸药库、充电峒室、抽排泵站等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严禁欠风、无风或微风作业。回采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收作面和峒室供风量要符合集团公司计算细则要求,掘进工作面风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局部通风设计要求。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等计算,按工作面气候条件和风速进行校验,取其最大值。各用风点配风量不得小于计划或措施要求风量的15%或大于计划风量的20%。
通风部门要按月编制供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掘区(队)每月必须按通风部门提出的供风计划安排产量和进尺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测风制度。通风区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测风台帐上,并按旬报矿总工程师审阅。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风量分配合理,有效风量利用率不得低于85%。
第十七条 对盲巷、采空区封闭墙外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巷道,通风区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内、不得损坏栅栏和密闭。
第十八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台帐,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相邻矿井的贯通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
2、按设计需要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必须连续作业直至按贯通措施贯通,中途不准停工。
3、巷道贯通相距20米前(综掘50米),地测部门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生产、机电、放炮、通风、安监等部门,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4、通风区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要按措施规定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未做好不准贯通,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干部跟班,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有干部跟班,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只有在贯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且无瓦斯积聚时,方可恢复工作。
5、一般贯通巷道相距20米(综掘50米)时,只准一个头施工,但停掘头要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检查瓦斯,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标。
6、炮掘工作面贯通期间,放炮区要有干部跟班,加强放炮管理,且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队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检查两个头瓦斯及通风情况,并向调度所汇报,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放炮。
7、贯通期间,施工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严禁掏小洞贯通。
第十九条 长度大于500米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由通风区编制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其它开拓、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专项内容(包括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扇选型、风筒选择及通风瓦斯管理等专题内容),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
第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开(复)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复)工报告,并报送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签批。通风部门准备好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得开(复)工。
第二十一条 局扇位置由通风区划定,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且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速满足《规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局扇必须由施工单位设专人看管,并且挂牌留名。所有局扇均要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及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要保证“双局扇、双电源”。局扇电缆必须敷设在进风流中,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除经通风部门同意的计划停风外,所有无计划停电、停风都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局扇严禁循环风,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头供风。
第二十三条 加强局扇通风管理,减少风筒跑、漏风,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风筒。风筒距迎头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风筒出口风量满足设计要求,并保证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临时停工地点局扇不得停风,并由施工单位看管,通风部门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因停电或其它原因致使局扇停止运转的,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如瓦斯超限必须按《规程》规定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