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矿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潘一矿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瓦斯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条 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第三条 通风科为瓦斯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处为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通风区是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章 瓦斯超限的预防
第四条 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五条 坚持“不抽不采(掘)、边抽边采(掘)”原则,对高突工作面必须由矿通风科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排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第六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第七条 地测科要收集整理钻孔施工单位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第八条 施工单位班队长、测气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
第九条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钻孔施工单位要确保打钻质量,抽排区认真做好瓦斯抽放工作,保证抽放效果,杜绝炮后瓦斯超限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要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迎头严禁空风筒,甲烷传感器、便携仪要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迎头班队长和测气员(放炮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井下局扇停电、停风、停抽(影响抽放效果)、更换风筒,都必须事前向调度所汇报,经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通风科和通风区要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和各种监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四章 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测气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高突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必须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区要安设专职测气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测大报小和检测不到位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第十六条 井下发生瓦斯超时,调度所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和矿总值班,矿总值班要及时组织通风、安监、地测、调度、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
第六章 瓦斯超限事故的排除
第十七条 瓦斯超限后必须及时排除事故,恢复生产。通风科负责牵头组织通风、安监、调度、生技、机电等部门及现场生产单位人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直到瓦斯超限事故排除。现场生产条件符合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对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理。
1、因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2、因巷道断面不畅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3、因支护不良,挤压风筒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4、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善,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通风区罚款500元处理。
5、因风筒出风口至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当班测气员、放炮员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6、因风筒人为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者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7、因风门打开不关造成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
8、不按作业规程作业,装药爆破多、割煤多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9、对于不执行瓦斯超限排除措施,违章蛮干,超限作业者,一经发现,工人按下岗处理,干部按撤职处理,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汇报制度
第十九条 调度所和通风科要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记录台帐。每次超限事故追查会,调度所要安排专人记录追查会内容及处理情况并将追查处理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