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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31 09:32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瓦斯抽放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放工作,建立专职抽放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条 实行计划管理,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瓦斯抽放计划,包括抽放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放量。
    第三条 抽放瓦斯专职人员对抽放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循回检查,每班及时排放积水,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放瓦斯浓度、抽放负压和孔板压差等抽放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 井下抽放泵站应设在进风区域,通风区安人正常设点检查瓦斯,泵站内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未端附近20m范围内空气中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75%。
    第六条 抽放泵站内流量计、负压表、压力表、高浓度瓦斯传感器等各种计量装置必须安设齐全,并经常维修调校,保证正常使用。
    第七条 泵站司机要按时测定泵站内的各项抽放参数,并将测定情况向矿调度所、通风调度中心、抽排区值班人员汇报清楚,同时要认真填写记录牌板和记录手册。
    第八条 抽排区及有关钻孔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联系安装工区对井下抽放管路进行安装或拆除回收。
    第九条 有关单位要爱护抽放管路及抽放设施,对损坏管路及设施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规范技术管理
    
    第十条 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掘进工作面每分钟大于3m3,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第十一条 在编制需抽放的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考虑抽放工作,使抽放设计与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同步,以保证有3个月以上的预抽时间。
    第十二条 凡是进行局部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内容应包括:①工作面概况;②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和预抽时间;③抽放方法与抽放工艺;④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三条 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或瓦斯涌出量不大、但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或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期间,必须采用巷帮钻窝长钻孔连续抽放为主的措施,实行边抽边掘。
    第十四条 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或顶板抽放巷为主,以穿层、顺层钻孔预抽等为辅的综合抽放措施治理瓦斯,工作面瓦斯抽放率不得低于40%。严格限制使用尾巷通风处理瓦斯。采用尾巷通风处理瓦斯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不得低于25%,且必须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抽放设计需修改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抽放管路直径不小于8英寸、掘进工作面抽放管路直径不得小于6英寸,采区上下山巷道内的抽放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0英寸。
    第十七条 所有抽放管路必须吊挂平直,其距地高度不小于0.3米。
    第十八条 每个抽放工作面都必须建立瓦斯抽放台帐,台帐内容要包括:抽放工程设备、管路规格、长度、抽放量及抽放系统图。
    第十九条 及时填报抽放日报、旬报、月报以及月度计划、季度计划,做到文字清晰,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 综采工作面过钻场要求:
    1、回采工作面在距钻场30m时,生产单位负责在钻场内打两个木垛,木垛必须接顶接实有劲,以保护钻孔,减小变形量。
    2、通风区要加强钻场瓦斯检查,发现有瓦斯积聚,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
    3、工作面在过钻场时尽可能不破坏顶板,保护好钻场及木垛、抽放软管及干管,不得随意甩管。
    4、抽排区在工作面过钻场20米前,新钻场要合茬并网抽放,并准备好施工顶板穿层孔工具,若过钻场抽放效果差,抽排区要根据情况及时施工穿层钻孔抽放瓦斯,消除瓦斯超限隐患。
    5、在钻场进入工作面老塘后(距煤壁8-10m左右时),抽排区要根据情况及时通知安装工区拆除抽放干管,直至新钻场,并及时将出口闷实不漏气。
    6、安装工区在接到拆管命令后,与抽排区共同选定合适班次时间停泵拆卸,拆卸时要杜绝敲砸,避免产生火花。
    
第三章 加强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当月抽放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突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瓦斯抽放设计。高、突煤层放顶采煤和综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否则,不得生产。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放系统的计量装置必须齐全,记录完善,并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抽放系统运转前,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系统的设备管路安装质量、供水供电系统、钻孔施工、封孔合茬等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只有当验收项目全部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正式抽放,并将验收结果报矿总工程师。
    
第四章 有关单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抽排区:负责采煤工作面及底板瓦斯抽排巷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封孔合茬及其日常抽放工作,负责抽放泵站和机电设备的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掘进区:负责掘进工作面迎头及两帮钻场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及封孔、合茬工作;负责及时联系安装工区延接掘进迎头瓦斯抽放管路。
    第二十五条 工资科:验收队负责对采煤工作面顶板走向钻孔、底板瓦斯抽放巷底板穿层钻孔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风科: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抽放、钻孔施工情况,做好日常抽放工作的调度及记录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平衡协调。
    第二十七条 技术科:在采区和工作面的设计中,要统筹考虑瓦斯抽放工作,使抽放设计与采区、工作面设计同步。
    第二十八条 机电安装工区:负责所有抽放管路的安装、维护、拆除、回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机电科、机电工区:负责抽放泵站的专用供电和机电设备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通风区:负责为抽放泵站建立独立的通风系统,风量供给符合规定要求,并设点循环检查瓦斯。负责在瓦斯泵站和排气末端回风侧20m各安装一只瓦斯传感器,实现连续监控,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抽排区处理。负责监督掘进迎头钻孔施工情况,测气员要认真监督掘进工作面钻孔施工及封孔合茬工作,并在防突钻孔施工原始记录报表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修护区:负责对井下抽放泵站巷道的维护,确保支护完好。
    第三十二条 调度所:负责抽放泵站内调度电话的安装及调度指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管科、物质供应科、财务科负责抽放工程材料、设备的预算、计划资金落实和材料设备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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