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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调度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31 09:38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一通三防”调度管理规定
    
    为切实抓好该项工作和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不断提高综合治理的效果,有效地防止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矿井通风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调度所调度员、通风科调度员要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和主要通风设施的位置和作用,对于出现通风系统风流不稳定等异常现象,调度所调度员必须向总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通知通风科调度员安排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条 风井主扇运转异常或停止运转时,调度所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机电工区在10分钟内启动备扇并查明主扇故障原因,及时处理,同时通知井下停风区域内的施工班队长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通知通风科调度员切断区域内探头控制电源。
    第三条 风井主扇出现故障,10分钟后备扇仍未启动时,调度所调度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和机电副矿长采取措施。矿井恢复通风后,调度员必须指派测气员仔细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确认无瓦斯超限,方可逐步恢复施工地点的通风。
    第四条 在主要进回风巷作业的修护班队长,每班作业结束后,必须将班中修护余货堵塞断面等情况向调度所详细汇报。一旦发现巷道垮冒现象,调度所调度员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力量及时处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并将情况及时向总值班人员汇报。
    第五条 通风科值班调度员必须认真记录通风设施循环检查情况,通风设施损坏后应立即通知通风区值班人员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同时向调度所汇报。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的测气员到达地点后,应首先检查上隅角充填,瓦斯情况以及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断面情况并及时向调度所汇报,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调度所调度员必须指令采煤班队长立即整改。
    
第二章 局部通风调度管理规定
    
    第七条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使用局扇供风地点,必须按措施要求安设“三专两闭锁”装置,凡不装备或装备不使用的,一经发现,调度所必须命令其停头整改。
    第八条 测气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调度所和通风科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员应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时进行登记,每周将登记表上报矿机电、通风分管领导,以便进行原因分析,进一步搞好局扇供电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必须提前办理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经调度、通风、机电、安监部门和被影响单位共同审签,报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停电。
    第十条 机电、生产部门要加强局扇的供电线路的维护与管理,供电线路、电缆、电气设备要按规定经常进行检修,并将检修情况及时向机电工区调度站汇报,机电工区调度员按要求填写专用局扇电气管理台帐,详细认真记录。
    第十一条 加强对风筒的管理,一旦发现风筒脱节、破损及其它情况时,通风科调度员必须立即向通风区值班人员反馈,由值班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所和通风科值班汇报。
    第十二条 调度所调度员、通风调度员要认真监视监控终端屏幕各掘进头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调度所调度员应通知通风调度切断有关探头控制区域电源,并向矿总值班人员汇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掘进头突然发现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时,迎头施工班队长要立即撤出迎头所有人员,切断迎头电源,并向调度所汇报。通风测气员要设置牢固栅栏,揭示警标,不经通风区测气员检查瓦斯,严禁启动局扇。
    第十四条 局扇突然停电、停风后调度所必须立即查明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并联系单位及人员对局扇开关的电源进行测定。送风前应安排测气员检查瓦斯情况,送风时,将风缓慢送入,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启动局扇送风。
    第十五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管理科、通风科、机电工区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未经追查处理,通风部门有权不予排放。

第三章 防治瓦斯调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测气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巡回瓦斯检查和汇报工作,通风科调度员应将测气员汇报时间、汇报内容记录清楚。通风区当班值班人员和测气队长必须及时审签瓦斯手册,并检查“三查三报”、“三对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通风科当班调度员应将当天的重点瓦斯头面的CH4涌出情况及时编制成报表,经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报集团公司、矿有关领导及单位。
    第十八条 井下CH4超限时,通风科调度人员应立即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向矿值班人员汇报,矿总值班人员未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调度所要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24小时仍未解决,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第十九条 通风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安排专人对井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修调校,通风科检修调校台帐应有详细记录,对于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通风区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并在处理故障期间调度所必须通知矿总值班人员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当测气员测值与探头测值误差时应以最大值为准,通风区应及时安排人员下井校核。
    第二十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放炮员、测气员、施工班队长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员同时还要向通风科调度汇报,放炮前调度所调度员应详细询问放炮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内容包括:⑴局扇是否正常运转?⑵迎头风量是否充足?迎头是否空风筒?⑶探头是否已按要求后移?⑷迎头瓦斯浓度?⑸巷道洒尘情况,放炮喷雾装置能否正常使用?⑹装炮情况?⑺撤人断电情况?⑻验电情况)。确认所有工作落实后通知通风科调度员切断该面探头控制区域电源,下达放炮指令。
    放炮后进入迎头验炮时间为:突出区域为30分钟且回风流CH4浓度降至1%以下和炮烟吹散后,非突出区域为15分钟且回风流CH4浓度降至1%以下和炮烟吹散后,经验炮无其它异常情况后,施工班队长应将探头挪至迎头,放炮员负责向调度所汇报迎头通风瓦斯情况并向调度所申请送电,调度所方可通知通风科恢复该面探头控制区域电源,掘进头撤除警戒,恢复正常生产。其它任何人无权申请复电工作。
    
第四章 石门揭煤与排放瓦斯调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石门揭煤与排放瓦斯时,调度所调度员必须提前一小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影响相邻矿井时,调度所应提前一小班与有关单位联系,让其相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调度所必须通知影响区域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全部撤离,并将人员撤离情况及时通知揭煤或排瓦斯现场指挥。
    第二十三条 根据现场指挥的指令,调度所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切断影响区域内电气电源,并将断电情况及时反馈给现场指挥。
    第二十四条 在石门揭煤放炮前(或排瓦斯前),现场负责人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放炮(或排放CH4)。
    第二十五条 石门揭煤放炮或排放CH4过程中,调度所调度员必须密切注视监控终端屏幕所显示的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当出现瓦斯异常变化时,应立即通知现场指挥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放炮或排放瓦斯结束后,现场指挥应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有关单位拆除警戒,恢复送电。
    
第五章 巷道贯通时的通风安全调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巷道贯通之前通风区应提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巷道贯通距离20米(综掘50米)时,通风区及生产单位每班各安排一名区队干部现场跟班,统一指挥贯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巷道贯通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应准确掌握贯通距离,每天将剩余米数及时向调度所汇报。
    第三十条 每次放炮前,跟班干部、测气员必须检查贯通两端巷道的通风瓦斯情况,放炮员负责检查监督两端的断电及警戒安设情况,将检查情况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放炮。
    第三十一条 巷道一旦贯通,通风区跟班干部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调整建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并将系统调整情况向调度所汇报。
    
第六章 防突抽放调度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通风科调度员要熟悉井下防突采掘地点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求,包括循环距离、钻孔参数等。
    第三十三条 生产单位在循环进尺到位前一小班通知通风科调度安排抽排区进行预测检验,测气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严禁任何单位超尺超掘。
    第三十四条 抽排区要加强日常突出预测预报,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向调度所、通风科调度人员汇报,调度所调度员根据有关防突措施的要求通知钻孔施工单位打钻卸压抽放。
    第三十五条 通风科调度在得知瓦斯超限后,立即按规定汇报调度所,由调度所根据现场情况安排钻孔施工单位打钻卸压抽放。
    第三十六条 钻孔施工单位接到打钻通知后必须及时做好迎头背帮加固工作,按要求组织人员进行钻孔施工。
    第三十七条 钻孔施工单位施工钻孔时要将钻孔开钻时间、钻孔结束时间、本班施工钻孔数量等打钻情况及时汇报给通风调度和调度所。
    第三十八条 抽排区防突队要按照钻孔结束时间或通风科调度安排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预测和效果检验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抽排区泵站司机每小班必须定期向通风科调度汇报情况,包括抽放负压、抽放浓度、抽放流量、泵站运转情况等。
    第四十条 泵站司机在停泵放水前必须向调度所和通风科调度汇报,经允许后方可停泵放水。
    第四十一条 泵站因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泵站司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通风科调度和区值班汇报情况,并由区值班安排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仪器(便携仪、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每一个下井人员都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员必须经矿培训办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到行政科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条 矿副总以上领导、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三条 掘进班组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队班组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上隅角。
    第四条 便携仪要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便携仪在发放前,必须检查仪器电压,当电压低于规定值时不准发放;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第五条 自救器、便携仪由行政科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上架编号、专人专用,下井前凭发放牌领取,上井后必须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第六条 便携仪在使用前要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七条 使用便携仪时,当发现便携仪报警或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地点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自救器和便携仪必须定期检查和测试。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旬对自救器的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便携仪每年送集团公司计量检定站检定,并每周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值进行一次调校,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自救器或便携仪严禁使用。
    第九条 建立自救器、便携仪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备有管理台帐和检查调试记录。
    第十条 自救器、便携仪发放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便携仪、自救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使用的自救器、便携仪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第十一条 发放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认真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放,同时对收回的自救器、便携仪要认真检查,记录清楚。
    第十二条 领用自救器、便携仪的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调换。
    第十三条 自救器、便携仪的携带和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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