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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领导“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规范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31 09:49 来源:煤矿安全网

  淮南矿业集团领导“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规范汇编

  第一章 淮南矿业集团矿井

  “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生产矿井的“一通三防”系统正常运行,集团公司执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制度。每周三由瓦地院在集团公司调度会上,对被调研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和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剖析、评估,帮助矿(公司)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使该制度顺利、有效地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评价由瓦地院牵头,被评价矿井配合。主要评价内容为:

  (一)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测监控、防火、防尘、降温六大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剖析、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组织人员对井下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结合日常动态检查资料,经分析指出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三)对照设计计划,检查“一通三防”工程、高瓦斯和突出工作面的瓦斯治理工程进展情况。

  (四)检查上月度,矿井“一通三防”评价问题的审批处理意见和评价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调研周期内的瓦斯、自然发火、煤与瓦斯突出、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方面所出现的事故与隐患。

  第三条 被评价矿井必须配合瓦地院的调研工作,提供真实、详细、完整的系统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被评价矿井的矿长(经理)、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周三集团公司调度会,认真听取瓦地院的剖析、评价,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由集团公司领导现场予以平衡解决。

  第五条 调度会后,由瓦地院负责对被评价矿井下发《“—通三防”评价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负责对“意见”中需要解决、平衡的问题进行督促和跟踪检查工作。

  第二章淮南矿业集团矿长(经理)

  月度“一通三防”述职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矿区“一通三防”工作,切实贯彻“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保障集团公司“建大矿、办大电、做资本”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安全专项会议精神,各生产矿井(公司)的矿长(经理),必须将本单位的“—通三防”情况,按月定期向集团公司书面述职。现将有关事宜确定如下:

  第一条 述职内容

  (一)“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是生产、掘进、机电、安全副职的“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一通三防”人、财、物投入情况。针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问题,是否要求增加投入。

  (三)“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死角,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四)“一通三防”事故责任追究情况。主要对瓦斯超限、自然发火、放炮等“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处理。

  (五)一通三防工程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六)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及主要工作安排,是否存在问题,采取什么措施

  第二条 具体要求

  (一)述职报告必须由矿长(经理)亲自手写,严禁打印。

  (二)述职报告要于当月月底前用传真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由调度室复印后呈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和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送发安监局、瓦斯地质管理研究院、生产技术部、纪委、党委工作部。

  (三)由瓦地院牵头,组织对矿长(经理)述职报告进行批复,批复意见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有关单位,瓦地院负责对批复意见进行督促落实和跟踪检查。

  第三章 “一通三防”督查、督导、实时监控规定

  第一节 “一通三防”督查规定

  为切实做好矿区“一通三防”工作,严格现场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作的超前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侏证各项瓦斯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矿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健全集团公司及矿(公司)两级“一通三防”督查机构,固定督查组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由安监处长任组长,生产技术、安监、通风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为督查组成员。

  第二条 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督查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针对性地开晨工作,使“一通三防”督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的主要职责为:检查、指导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工作。督查“一通三防”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情况。动态检查“一通三防”的现场管理情况,督促有关安全隐患的整改。督查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的进展及装备的使用情况。行使奖罚权力,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

  各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的主要职责是:督查井下瓦斯超限的追查和处理情况,检查现场“一通三防”有关规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督查矿井、边角块段残采区和外委工程的“一通三防”管理情况,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督查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所查问题的整改。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发现“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条 严格督查工作,有下列条件之一者,集团公司将予以罚款。

  1、高阻风井没有风道扩修计划或有计划不积极组织实施的。

  2、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或串联通风措施没有落实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断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局部通风无备用局扇或备用局扇不起备用作用的。

  5、高瓦斯重点头面,供电的变电所及局扇没安设专人值守的。

  6、局部通风没有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7、“三专”线路未按规定要求检修的。

  8、局扇发生循环风的。

  9、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

  10、瓦斯超限不追查处理或追查处理不认真的。

  11、瓦斯超限隐报、瞒报的。

  12、瓦斯超限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充填不及时造成瓦斯积聚的。

  14、不按规定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测气的。

  15、盲巷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6、采掘工作面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应抽而未抽放瓦斯的。

  17、瓦斯超限或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0.95%以上),采煤工作面未采取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的抽放措施,掘进工作面未采用巷帮长钻孔进行边抽边掘的瓦斯治理措施的。

  18、突出煤层掘进面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9、非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的石门第一次揭穿煤层、采掘施工过程中瓦斯涌出异常、接近地质构造带、煤层赋存异常带等都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凡预测指标超限的而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预测资料未报集团公司的。

  20、采掘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传感器的。

  21、监控系统失灵的。

  22、瓦斯传感器不按期调校或传感器误差超过规定的。

  23、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4、放炮后未认真验炮的。

  25、分层开采及综采、综放工作面不进行随采随灌的。

  26、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及时收作封闭的。

  27、出现一氧化碳和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8、井下煤尘堆积、飞扬的。

  29、采掘场所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30、矿管维简计划“一通三防”方面,吨煤l元投入不落实的。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集团公司将子以奖励。

  1、无“一通三防”事故的。

  2、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超限隐报瞒报。无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报的。

  3、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认真的。

  4、瓦斯超限次数下降,无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5、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到位,并坚持不抽不采掘的。

  6、现场管理到位,并坚持“以风定产”、“以抽定产”的。

  7、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正常开展活动,督查总结按规定上报的。

  8、矿管维简计划“一通三防”方面,吨煤1.0元投入切实落实的。

  第五条 奖罚办法。

  以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现场所查问题为依据。罚款单由集团公司下发,处罚对象是所在矿(公司),罚金从当月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奖励按季度考核,奖励范围为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成员。

  第二节 防突督导规定

  集团公司成立防突督导组,从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抽调人员作为督导组专职成员。

  第六条 防突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各矿(公司、项目部)石门、井筒揭煤、突出煤层采掘面的防突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批和现场落实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各矿揭煤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煤层,未受保护层有效保护区域的防突设计执行情况。

  3、督导组行使相关奖惩权力,对存在重大防突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有权挂牌停止作业。

  第七条 防突督导组的任务

  1、在安监局的领导下,进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督查。督导组,每月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汇报防突督导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2、督查各矿(公司、项目部)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编制,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在现场应用情况。

  3、在集团公司生产调度管理系统中增加防突日报,由督导组负责落实办理,防突日报由集团公司调度室负责人,在每日早晨调度会上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各矿(公司、项目部)防突重点日报,每日下午(16时之前)由专人负责填报并上报防突督导组。

  4、每周三早会上,由瓦地院、安监局剖析一个矿(公司)的石门揭煤防突措施落实等,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

  5、督查各矿(公司、项目部)至少成立2个防突专业区(队),主要从事石门揭煤工作。

  专业防突区(队)长及队员要求:

  (1)防突专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区(队)长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

  (3)防突专业成员,必须掌握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预兆、突出发生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4)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在施工前向干部、工人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具体要求

  1、防灾督导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动态督导工作,确保防突督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防灾督导组每次下矿(公司、项目部)开展督导活动,必须作现场笔录,重人问题形成纪要,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通报督查情况。每月底前进行总结,形成防突督查简报并上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

  3、矿(公司、项目部)相应成立防突督导组。按规定认真开展防突督查和复查活动,并督促整改落实(包括集团公司叉上级机关、部门所查防突问题)。每月25日前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内容:本月防突督查重大的问题或隐患情况,停止作业情况,隐患整改及处理、处罚情况,下月防突督查重点和工作计划等),经矿(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签后报集团公司防突督导组。

  第九条 奖罚办法

  1、防突工作奖罚政策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2、防突督导组成员配备安监局的“防突停止作业牌”,督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地点,要挂牌停止作业,并要求被挂牌矿(公司、项目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1)突出危险采掘面防突系统不完善;或突出危险的掘进面回风流,直接经过其它采掘面的唯一安全出口。

  (2)突出煤层或有瓦斯异常涌出的急倾斜煤层,采用小眼或上山掘进。

  (3)不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突出预测指标不真实;突出危险区煤层采掘面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

  (4)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面;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未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的;不按规定施工防突钻孔、封孔质量差,造成抽采负压低、抽采效果差的工作面。

  (5)不按集团公司审批的石门揭煤设计执行,并且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石门揭煤工作面。

  (6)地质预测预报不及时、层位控制不清,导致误穿突出煤层的。

  (7)非突出煤层的揭煤和掘进时,出现吸(夹)钻、喷孔、冒顶、片帮、响煤炮、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未及时停头汇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8)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瓦斯异常涌出时,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或隐瞒,而继续作业的。

  3、防突督导组所查问题,各矿(公司、项目部)必须认真整改。如果督导组复查过程中发现未整改的,责成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责任人是工人的离岗培训一个月,是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职。

  第三节 现场瓦斯异常涌出情况的实时监控制度

  第十条 集团公司瓦地院建立瓦斯异常涌出监控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专人实时掌握现场瓦斯异常涌出情况,并制作重点瓦斯日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由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异常涌出情况进行收集、分析,指定专人向集团公司瓦地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瓦斯超限情况及原因。

  2、瓦斯异常涌出情况及原因(采掘面瓦斯涌出量增幅超过20%即为瓦斯异常涌出)。

  3、采掘过程中的动力现象,包括:煤炮声、喷孔等动力现象。

  4、现场发现CO、煤温度持续升高等自然发火征兆。

  5,其他“一通三防”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汇报的方式及时间。

  1、发现瓦斯异常情况随时汇报。

  2、一般情况下,每天汇报2次,上午7:40~8:30汇报前一天下午5:00至本日汇报之前的情况;下午5:00~5:30汇报当天的情况。星期六、星期日均要正常汇报。

  第十四条 其他方面: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严禁对现场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隐瞒不报。

  2、集团公司在安全责任考评中,将把瓦斯异常涌出情况的汇报作为考核矿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的重要内容。

  3、凡发现瓦斯异常情况隐瞒不报或迟报者,视情节每次罚款5000~10000元,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4、集团公司企管部要加强网络维护,确保集团公司的安全监控联网畅通。各单位要加强联网装备的管理,确保联网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节“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制度

  每两个月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例会,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机关部门技术负责人、相关单位和生产矿井的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分析矿井通风、抽采、防突、安全监控、防火、防尘等六大系统的状况及存在问题,二是“一通三防”现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三是检查重大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是平衡相关问题的整改时间、责任单位及所需的人、财、物,五是总结分析、评价当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六是确定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和实施意见。

  第五节 班队长“一通三防”持证上岗制度

  采掘开班队长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一通三防”暨防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章 淮南矿业集团“一通三防”

  调度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值班管理,使“一通三防”调度监控值班正常化、规范化,确保安全监控信息畅通,将监测到的安全信息及时反馈,从而指导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瓦地院建立“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值班制度和调度实时监控制度,每天安排专人实时掌握现场“一通三防”异常情况。

  第三条 瓦地院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对“一通三防”重大异常事故的处理,“一通三防”异常情况日报的审批,根据监控到的情况安排下矿计划,主持对一周的“一通三防”异常情况进行通报、分析。

  第四条 瓦地院调度实时监控人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认真分析各矿监控上传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变化情况。并按以下工作时间和制度执行:

  1、工作时间:每天7:30~18:00(作息时间按集团公司规定调整)。

  2、工作制度

  (1)打开瓦斯监控页面及报警窗,及时浏览各单位监控系统的上传信息,对通讯中断的单位,要求及时保持通讯畅通。

  (2)根据浏览到的瓦斯超限、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准确判断出传感器报警或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并结合单位汇报信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瓦斯超限值在2%以内,时间不超过5分钟,立即与其单位通风副总工程师联系,了解超限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②瓦斯超限值在2%以上,时间超过5分钟,立即与其单位总工程师联系,了解超限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及时汇报科(所)、院值班,由院值班领导决定逐级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③若汇报发生动力现象等较严重的事故,立即与其单位总工程师联系,并向科(所)、院值班及院长进行汇报。

  ④若发生自然发火隐患,一氧化碳值在100PPm以下,及时与其单位通风副总工程师联系,并向科(所)、院值班进行汇报;一氧化碳值在100PPm以上,及时与其单位总工程师联系,并向科(所)、院值班进行汇报;若发生冒烟着火事故,及时与其单位总工程师联系,并向所、院值班及院长汇报。

  ⑤其它安全隐患视其危害程度,及时向科(所)、院值班进行汇报。

  (3)每天上、下午两次向各单位了解采掘过程中的煤炮、喷孔、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及现场存在的一氧化碳、温度等自然发火隐患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4)每天必须于18:00前编制当日的一氧化碳、瓦斯异常日报表,并报科(所)值班审核,院值班审批。周日以书面形式分析汇报一周的一氧化碳、瓦斯异常情况,并报通风科或瓦斯所,由院值班分析审查。

  (5)建立瓦斯超限台帐,分单位分级统计瓦斯超限情况,并存保留至少三年。

  (6)必须认真了解各生产矿井(公司)的生产和监控系统情况,对于分站、传感器安设或其它需要现场了解的,由瓦斯所安排下矿计划。

  (7)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了解国内外先进的瓦斯地质、地质构造探测以及“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装备等信息,并每两个月编写一份技术简报。

  (8)值班期间严禁打游戏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9)周六、周日值班后,需在周一至周五休班时,必须经瓦地院、瓦斯所领导同意。

  (10)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建议调出本单位处罚。

  第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基层单位,建立“一通三防’’异常情况汇报制度,由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分析,并指定专人向集团公司瓦地院“一通三防”调度监控中心报告。

  报告按以下操作程序进行: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瓦斯超限情况及原因。

  2、瓦斯异常情况及原因(采掘面瓦斯涌出量增幅超过20%即为瓦斯涌出异常)。

  3、采掘过程中的动力现象,包括煤炮声、喷孔等动力现象。

  4、现场发现一氧化碳、温度超限、自燃发火征兆。

  5、其它“一通三防”异常情况。

  (二)汇报的方式及时间

  1、发现瓦斯异常情况随时汇报。

  2、一般情况下,每天汇报2次。上午7:40~8:30汇报前一天下午5:00至当日汇报时的情况;下午5:00~5:30汇报当天的情况,星期六、星期日按平日正常汇报时间汇报。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严禁对现场“一通三防”异常情况隐报、瞒报。凡发现“一通三防”异常情况隐报、瞒报,迟报,视情节每次罚款5000~10000元,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安全责任考评中,把“一通三防”异常情况的汇报作为考核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集团公司企管部要加强网络维护,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的畅通。各单位要加强联网装备的管理,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监测监控

  第一节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与操作管理规范

  总 则

  为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提高维护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效能,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经济合理、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中心站

  (一)监控中心站的环境温度应在20℃±5℃;环境湿度应在40~70%并无凝结。

  (二)中心站监控主备计算机不得用于与监控无关的事。为防患未然,运行的计算机应定期维护,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不超过2个月轮换一次。

  (三)中心站交流电源应有过压和欠压保护,当电网发生故障,线路恢复供电后,应及时检测电源电压,防止因电网电压的变动,损坏设备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四)UPS电源应定期测试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可在主控计算机轮换时进行。

  (五)调制解调器的接收、发送信号应定期进行测试,一般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月,检查信号幅度大小是否适宜,频率是否正确。

  (六)中心站设备的联接线应整齐有序,所有接插头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保证其接触良好。

  (七)中心站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线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电阻值必须小于2Q。

  (八)必须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场所的定义。对变更监测场所的测点,要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已便查找。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

  (九)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所和有关单位,并做好记录;对系统发生的所有事件,要详细记录下来,已便追查处理。

  (十)与监控系统连接的各网络终端,应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机。如需停机要及时通知中心站值班人员。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信息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与集团公司计算中心联系,并做好运行记录。

  (十三)中心站所有设备应有维护及测试记录,以供考查各设备的技术状况。

  (十四)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并实行交接班制。

  第二条 分站、电源箱(含电池箱)

  (一)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使用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后,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允许下井。入井前应按照矿电管部门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对隔爆面、螺栓、垫圈、进线嘴、插头(座)、档板、密封圈、衬垫等全面检查,取得“防检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二)井下分站和电源箱应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便于人员观察调试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安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设备应安设在支架—卜,使其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300。

  (三)分站扣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旋紧压帽,插接头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接头松动。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每根电缆应标明去向。用途,以利查找故障。

  (四)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要田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各指示灯是否正常,及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五)每台分站箱内应贴一张该分站的输入输出量定义表,以利查找处理故障。当输入、输出量定义变动时,该表应及时修改,保证该表和实际情况一致。

  (六)根据各分站与中心站的通讯距离远近,调整好各分站通讯发送信号幅度,与地面调制解调器配合,保证分站通讯正常.每月应刘所有运行分站检查校验—次。

  (七)本质安全电源部分的技术指标,在下井前要对过流、短路保护功能进行测试。保证其动作可靠,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定期测试,一般不超过半年测试一次。

  (八)隔爆型电源箱等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九)在用分站的电源备用电池组,一个季度应检验一次放电时间,能否满足技术指标或实际供电维持时间,防止备用电池不起备用作用。

  (十)存放未用的隔月电池组(箱)应每月充放电一次,防止电池组老化失效。

  (十一)分站、电源相应建立使用维护记录,每台设备的安设起止日期、技术状态、定期检修情况等均应予以记录,做到使用、维护心中有数。

  (十二)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要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要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

  第三条 传感器

  (一)无论何种传感器在入井前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校标定,通电运行24小时,准确无误后力可允许入外使用。

  (二)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帮壁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一氧化碳、温度、开停等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或设备状态的地点.传感器设置处应支护良好,无淋水。

  (三)系统中运行的传感器,必须按颊,定的调校周期进行调校,就地显示的传感器的显示值与输出信号的刘应值,必须调整致。

  (四)低浓甲烷传感器经40%,以上的高浓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校验或更换。

  (五)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避免因积尘而影响检测的准确性;囚灭尘洒水淋湿传感器,必须及时擦干;若传感器检测误差超过规定允许值,应及时更换;维护、椰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六)用校准气样在井下调校的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定期上井全面检修校验;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七)井下调校和拆装传感器时,必须事先向地面中心站和矿调度所汇报,对输出信号为电流型的模拟量传感器,在拆装时应仔细小心,避免囚拆装造成超眼现象。可接入频率信号传感器的分站,必须使用频率愉出信号传感器,避免因线路漏电或短路而造成误报现象。

  (八)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井下调校时,地面中心站接到通知后,应注意观察屏幕显示值与井下校准气样值是否一致,否则须当即通知现场维护调校人员进行处理。

  (九)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开关量传感器的安装调整,应和地面中心站核对无误后方算完成。卡在较细电缆上的开停传感器,应使用不易滑动的充填物卡牢。

  第四条 断电控制

  (—)凡安设甲烷传感器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瓦斯超限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其通过分站近程或是远程控制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远程断电、从分站至被控开关必须安设断电控制器(本安/隔爆)、反馈被控开关是否断电信息的功能必须实现。

  (三)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隔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四)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越限时断电功能可靠无误.其它场所视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不得超过七天试验一次。

  (五)断电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由中心站发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均应通知矿调度所,以便调度值班人员掌握情况。

  (六)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不能断电的地点,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并报告矿调度所,处理结果中心站也应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之用。

  (七)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桂在电源侧,不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五条 传输线路

  (一)监控系统通讯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防水接线盒,防止受湖进水,并保证芯线接头压桉可靠;贝线问、对地绝缘良好,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兆欧,每季度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有记录。

  (二)通汛电缆凡采用有屏蔽层的专用电缆.各段通讯电缆的屏蔽层之间应牢固连接,包奸绝缘肢带,屏蔽层绝不允许和芯线相碰,也不能和接线盒外壳或大地接触。

  (三)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只允许在地面中心站一点接地。屏蔽层接地应采用专用地线,该地线的接地电阻应小于0.5Ω,并和“动力地”(即地面中站设备外壳接地)分开。屏蔽层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记录备查。

  (四)地面通讯电缆,要在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必织使用系统防雷装置。

  (五)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应对地面通讯电缆的防雷击装置和所有接线盒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例,加因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0.5m以上的地方。

  (七)监控通讯电缆每隔200m作一个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不小于lOOmm,以便于识别管理。

  (八)传感器和断电控制用电缆,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有颜色区分的芯线,最好同色相连,尽量不用插接式两通接线盘,以防时间稍长插接不牢而接触不良。接线盒处电缆最好交叉绑紧,防止人为拉脱电缆接头。

  (九)传感器电缆进入采掘风巷的吊挂,原则上沿巷道顶部中心线敷设,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拄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十)多路传感器、断电控制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镀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螺钉应涂油防锈,防止受潮锈死。

  (十—)掘进工作面迎头传感器电缆应保特有足够余量,以便传感器随迎头推进而及时跟进;多余电缆不得随地散放,应盘好挂于巷帮;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电缆应随着回采后退,适时加以整理,盘好调挂在巷道较宽敞的地点,严禁随便截断,多余到一定长度(—般大十lOOm),可从当初安装的接头处拆下,回收上井。

  (十二)电源箱电源、被控开关断电控制用的动力控制电缆,其使用与维护,应符合矿井有关电气管理规定。

  (十三)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需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并留有电缆型号、用途、长度、安设地点、安设时间的记录台帐,拆除回收后应对台帐作相应变更。

  (十四)用于本质安全型信号的传输电缆,因损坏或故障产生断线形成的短接部分,不得随意丢失,应升井在地面连接修复,可采用热缩管作为绝缘护套进行修补。

  第六条 “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一)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可提出申请报废。

  (二)在用的低浓甲烷传感器,每年必须进行1次计量检定。强检数量为在用数加上20%的备用量,为该年度的应强检数量。

  第七条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一)安全监控“装置”在安设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措施

  (二)安全监控机构,必须建立中心站运行日志、设备检修记录、现场巡检记录和设备及仪表管理台帐。

  第二节 淮南矿业集团关于防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管理数据中断的若干规定

  总 则

  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提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各级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减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中断现象的发生,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地面监控设施

  (一)加强中心站供电管理。中心站必须采用双电源,并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二)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更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时,要预先做好更换设备的准备工作,并指定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的更换。在更换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三)做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不得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备用主机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响正常使用。

  中心站计算机严禁用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从网上下载信息,防止网上病毒侵害到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及各网络终端。否则将追究责任。

  (四)防止因定义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数据中断。增加或修改测点配置定义时,必须严格按传感器类型及技术指标要求定义,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遭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即在地面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及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所有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中心站必须使用录音电话。为确保现场瓦斯变化情况的准确汇报,杜绝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七)系统数据中断原因及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条 通讯传输电缆

  (一)防止强电磁场的影响。监控通讯电缆的敷设应尽量不与动力电缆同一巷帮敷设,若同一巷帮敷设时,应按规定吊挂在距动力电缆不小于500mm的上方。

  (二)防止电磁信号的干扰。要严格按规定连接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并定期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保证其接地电阻小于0.5Ω。

  (三)严禁监控系统通讯电缆同轴芯线上传送其它监测信息,防止其它监测信息信号对监控系统数据信号的干扰。

  (四)每两个月必须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维护和测试时,要分段检测,防止出现整个系统通讯中断。在检测过程中要防止电缆芯线短路或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五)要定期对通讯电缆的吊挂及接线盒接头进行维护。在吊挂电缆时应留有一定的驰度,防止巷道来压变形,使接头拉断。在有接线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六)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吊挂、维护以及定期测试,造成整个系统数据中断的要追查处理。

  (七)在系统通讯电缆、传感器信号电缆附近施工而未按规定加以保护,而造成数据中断的,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 井下设施

  (一)井下监控分站安装场所,要尽量避开或远离其它有强电磁场的设备。

  (二)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要接在不经常停电的电源开关上,减少因动力电源经常停电,而产生的数据中断。

  (三)更换不同信号制的传感器时,要与中心站操作人员联系,防止中心站定义与实际不符,而导致误报、数据中断。

  (四)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放炮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的数据中断。

  (五)对未经监控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对故意破坏和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中断的,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它

  各矿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总责,通风副总负分管责任,监控部门负责人是责任主体。

  第六章 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扇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第三条 矿井主扇装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外部漏风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漏风测定。矿井主要扇风机及其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修,并认真搞好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保证在10min内改变主要进、回风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反风时的供风量应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并且按《规程》要求做好反向风门的安装和维修工作,确保随时具备反风条件。

  第四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矿井必须编制巷道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风巷维修费用由集团公司大成本列支,其他巷道的维修费用由矿自行解决)。

  第五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相邻矿井确需联合通风时,应编制专门通风设计和措施,由双方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后执行。

  第六条 通风系统的建立应以“简单、稳定、合理、可靠”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的数量,特别是要减少风门个数,以减少内部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

  第七条 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 巷道及采区设计施工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通风系统布局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巷道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有“一通三防”专项内容,并征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准备采区,必须按设计先在采区内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十条 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巷(或上、下山),采区进、回风巷(或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回风,严禁经过其它采掘面的唯一安全出口。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十一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最多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应从巷道布置的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的一次串联通风措施由矿长(经理)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开拓新水平和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前可与生产水平的进风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高瓦斯或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严禁利用局扇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顶板的抽采钻场必须采用风幛导向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要采用局扇通风。

  第十四条 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其它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工作面的地沟除外)向外20m范围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3m2。距工作面20m以外的上、下风巷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回采、备用、收作工作面和峒室供风量,要符合集团公司风量计算细则要求,掘进工作面供风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的局部通风设计要求。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工作面气候条件等计算。按允许风速进行校验,取其最大值。各用风点配风量,不得小于计划或措施要求供风量的15%或大于计划供风量的20%。通风部门要按月编制供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掘区(队)每月必须按通风部门提出的供风计划安排产量和进尺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六条 井下炸药库、充电峒室、采区变电所、抽排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测风制度。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测风台帐上,并按旬报矿总工程师审阅。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分配合理,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不低于85%。

  第十八条 所有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维修,主要进、回风石门之间的联巷以及采区进、回风上山(石门)之间的联巷.不通风行人时必须在联巷两端砌筑永久挡风墙,如需使用,至少要用一组永久正、反向风门隔开。

  第十九条 永久风门必须联锁,主要风门应安设开关传感器。矿井主要风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对行人较多且负压较高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应安装无压风门。

  第二十条 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自觉爱护通风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通风设施或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各单位风、水管线必须从风门墙预留孔中通过,通风设施损坏时通风区要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生产单位负有监护责任,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属瓦斯循环检查路线内的通风设施,测气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二十一条 矿井每年由技术科、通风科负责组织一次巷道鉴定,主要风道每月检查一次,风道风速超限时要进行巷道维修,扩大断面,保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由通风部门负责,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二十二条 对盲巷、采空区封闭墙外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巷道,通风区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内、不得损坏栅栏和密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台帐,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相邻矿井的贯通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

  2、按设计需要贯通的两个相向掘进工作面必须连续作业直至相距20m(综掘60m)前,中途不准停工。

  3、巷道贯通相距20m(综掘60m)前,地测部门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生产、机电、放炮、通风、安监等部门,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4、通风区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要按措施规定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部门必须派干部跟班,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也要有干部跟班,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只有在贯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8%,且无瓦斯积聚时,方可恢复工作。

  5、一般贯通巷道相距20m(综掘60m)时,只准一个掘进面施工,已停止掘进的巷道内,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但要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检查瓦斯。

  6、炮掘工作面贯通期间,放炮区要有干部跟班,加强放炮管理,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队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检查两个面瓦斯、通风及顶板等情况,并向矿调度所汇报,瓦斯浓度超限或有其它安全隐患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一切工作,然后处理瓦斯或其它安全隐患,只有在两个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0.8%以下,且无其它安全隐患,经矿调度所同意后,方可放炮。

  7、贯通期间,施工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严禁掏小洞贯通。

  第二十四条 长度大于500m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由通风区编制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其它开拓、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专项内容(包括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扇选型、风筒选择及通风瓦斯管理等专题内容),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复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工(复工)报告,并提前报送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通风部门要根据开工(复工)报告上的时间准备好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得开工(复工)。

  第二十六条 煤巷、半煤岩巷以及石门揭煤,其供风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并设置同等能力的备用局扇,备用局扇供电必须取自另一路电源,主、备扇应实现自动切换。

  第二十七条 局扇位置由通风区划定,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规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局扇必须由施工单位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突出煤层及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要保证“双局扇、双电源”。局扇电缆必须敷设在进风流中,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除经通风部门同意的计划停风外,所有无计划停电、停风都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局扇严禁循环风,严禁3台(含3台)以上的局扇同时向同一个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掘进头供风。

  第二十九条 加强局扇通风管理,减少风筒跑、漏风,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风筒。风筒距迎头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岩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满足设计要求,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临时停工地点局扇不得停风,局扇仍由施工单位看管,通风部门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因停电或其它原因致使局扇停止运转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如瓦斯超限必须按《规程》规定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矿井瓦斯防治

  第一节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条 淮南矿业集团所属各矿均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强化瓦斯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严格按0.8%管理。当采掘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 综(机)采工作面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措施后,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0.8%以下时,可编制专门的瓦斯浓度放限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瓦斯最高放限浓度不得超过1.5%。

  第四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必须采取独立通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该回风串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煤(岩)与无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回风,可串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地点的进风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按0.5%管理,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被串地点的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开采突出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内或其它巷道出现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或以上,体积达到0.5立方米),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七条 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回流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瓦斯超限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不准恢复生产。

  第十条 因停电、检修等原因,矿井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因停电使局扇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证明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如果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按规定处理瓦斯。

  第十二条 严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生产技术部门应从巷道布置、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盲巷发生,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混合气体超过3%时要立即封闭)。掘进工作面中途确需停风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风、停工报告。停风后,由通风区设置密闭,打上栅栏,揭示警标。封闭前,生产单位必须撤除或切断盲巷内电气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路及铁道等。

  第十三条 启封密闭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内检查瓦斯,逐段恢复通风。实现正常通风后,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 严格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1.5%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所有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备有风帐(在建有抽放系统的工作面还应备有瓦斯抽放管),当上隅角瓦斯积聚或超限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挂风帐或埋管抽放等措施进行处理。

  3、因上隅角空间过大,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时,采煤队要采取放顶或充填等方法进行处理,消除瓦斯积聚或超限。

  4、工作面上隅角要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及时回柱、收作、缩小上隅角空间。上隅角回柱、收作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

  5、上隅角回柱时要经测气员检查瓦斯,生产单位要洒水灭尘,回柱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回柱造成顶板大量冒落,造成瓦斯超限,并要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6、上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并设监控甲烷传感器,以便连续监测。

  第十五条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0.8%的采掘面,串联通风、巷道贯通及石门揭煤或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都必须配备专职测气员,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其它采掘面、机电峒室以及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巷道都要安设测气员巡回检查瓦斯。

  2、测气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认真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测气员要严格按照瓦斯循环检查图表的要求进行“三测三报”,专职测气员只检查一头或一面的要随测随报。检查发现瓦斯浓度异常或超限时,测气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然后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3、回采工作面的测气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进、回风流、上隅角、煤壁、切顶线、老塘、工作面风流、链板机槽、机尾、煤机附近、支架顶部等处的瓦斯;掘进工作面的测气员要认真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巷道迎头及回风流、煤壁、巷道底板、链板机槽、机尾、巷道顶部及高冒处的瓦斯。

  4、测气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煤工作面的专职测气员在上隅角交接班;掘进工作面的专职测气员在掘进巷道迎头交接班(迎头不进尺可在本头电话或局扇附近交接班);其他测气员要在测气队长指定的某处安有电话的地点交接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离岗。

  5、严格执行通风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审阅瓦斯调度台帐的工作制度,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通知相关基层单位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格执行测气队长审签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重点瓦斯日报的填报必须及时、准确,审批程序齐全,每天送矿长审阅、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八条 生产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瓶车司机等下井时都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式瓦斯检测仪。

  第二十条 对井下停风地点要进行瓦斯、氧气检查.并符合《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井一制”。

  第二节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综合治理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集团公司对各矿瓦斯综合治理执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矿年度产量计划和采掘接替安排,对各矿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分别以文件下达每个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治理措施。

  第三条 各矿对每个高瓦斯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5m3/min、风排瓦斯有困难、有自然发火隐患、有突出危险、开采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要求编制瓦斯综合治理设计,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条 高瓦斯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必须坚持“两同时、一超前”制度,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只有经过集团公司验收同意后方准投产。

  第五条 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在准备或回采期间,若瓦斯实际涌出量与设计中的预计值有较大出入,原定瓦斯治理方案难以奏效时,必须及时编审瓦斯综合治理变更设计,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条 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台帐.认真记录高瓦斯采煤工作面从投产到停采期间的每日原煤日产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其中:风排量和本面抽采量各占多少),开采保护层时被保护层抽采量,本面瓦斯超限次数、持续时间、原因,其它异常现象等。

  第三节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治理工程

  “两同时、一超前”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治理战略,确保高瓦斯工作面的瓦斯治理工程实现“两同时、一超前”,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工程的作用,减少瓦斯超限事故,实现高瓦斯工作面高产高效。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瓦斯治理工程必须与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移交生产。

  第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生产矿井的接替计划,下发高瓦斯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编报计划。

  第四条 土产矿井根据计划,按期编审高瓦斯工作面瓦斯设计。设计要按规定对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选择合理的瓦斯治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审批设计时明确瓦斯治理工程形式、数量、规格等,并列入集团公司计划。

  第五条 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瓦斯治理工程量,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力量进行施工。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瓦斯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督查,对未按计划实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瓦斯治理工程施工结束后,报请集团公司验收,集团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按审批的工程量、规格等进行现场验收并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高瓦斯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瓦斯治理工程和一通三防系统验收,只有经验收合格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第四节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生产矿井(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第二条 抽采矿井必须设有专门的抽采区(队),负责打钻、检测等瓦斯抽采工作。

  第三条 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瓦斯抽采专门设计,投产验收的同时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矿(公司)生产接替和瓦斯治理计划,研究、编制集团公司年、季度瓦斯抽采量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矿(公司)。矿(公司)要将下达的抽采量计划逐月分解落实到具体地点,并上报集团公司(包括简要文字说明和抽采系统图)。矿(公司)将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瓦斯抽采量指标,列入到矿(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指标中进行考核。

  第五条 驻矿(公司)安监部门和各矿“一通三防”督查组,负责对瓦斯抽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完善、可靠,并逐步形成以地面抽采系统抽采为主、井下移动抽采泵抽采系统为辅的格局。

  第七条 抽采系统能力应满足矿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径应按最大抽采流量分段选配。地面抽采泵能力应有一定富余量,其富余量可按正常抽采量的60%考虑。

  第八条 抽采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满足防冻、防腐蚀、抗阻燃、抗静电的要求;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在巷道同侧敷设,并要吊挂或垫高,垫高的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

  第九条 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在钻场或管路的低洼等处要设置放水、排碴装置,在干管和支管上要安装计量装置(孔板计量应设旁通装置)。并按时放水和除渣,各放水点实行挂牌管理,放水时间和放水人姓名必须填写在牌板上。

  第十条 井下移动抽采泵站应安装在抽采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当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抽采管路排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安设甲烷传感器等安全措施,若排至回风道的瓦斯经充分混合后,仍造成回风道瓦斯浓度超限,矿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泵站要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

  第十一条 坚持预抽、边掘边抽、边采边抽和采后抽放的并重原则。

  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必须采用以高抽巷为主的综合抽采方法。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瓦斯抽采率应达到60%以上;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20~30m3/min,瓦斯抽采率应达到50%以上;其它应抽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40%以上。

  第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巷帮长钻孔与迎头短钻孔相结合的方法边掘边抽。

  第十四条 巷帮长钻孔边掘边抽的抽采钻孔布置应均匀、合理。从煤层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400mm;煤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小于6m;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时,钻孔的见煤点间距不应超过8m;当采用顺层钻孔抽采时,钻孔的终孔间距不应超过10m。

  第十五条 抽采钻场(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场编号,设计钻孔孔数及其参数(角度、深度),实际施工钻孔参数(角度、深度),各钻孔抽采浓度,钻场总抽采浓度、负压、流量等。并定期考察单孔浓度、负压、流量等,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小于13kPa。

  第十六条 抽采量的计算要统一用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101.325kPa)和温度(20℃)。采用自动计算抽采量的,要通过监控系统打印抽采日报;采用孔板计量的,每班应计算抽采总量,再根据三班抽采量编报抽采日报。

  第十七条 抽采台帐必须由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区长、通风副总审签;抽采月报由矿(公司)总工程师、矿长(经理)审签。

  第十八条 瓦斯抽采量实行季度检查验收、兑现激励政策,抽采量的排空部分,按每立方米瓦斯0.06元计算奖金额,抽采量的综合利用瓦斯量,按每立方米0.2元计算奖金额。该奖主要用于打钻工、抽排工、管子工、瓦斯泵司机等直按相关单位的生产工人。各矿(公司)要将集团公司追加工资基金总额的2/3用于奖励抽采人员,其余部分由矿长(经理)平衡,用于激励与瓦斯抽采直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严格瓦斯抽采量的考核,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一)季度内发现一次弄虚作假的,扣除追加工资基金的50%;发现两次,取消追加工资基金,并给予10万元罚款,对矿长(经理)、总工程师进行组织处理。

  (二)地面瓦斯抽采系统要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并与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井下移动抽采泵站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否则其瓦斯抽采量不予计算。抽采泵站司机要按时人工检测、记录抽采参数和抽采泵运行状况;井下干管、支管、钻场的抽采参数每天至少检测1次。集团公司瓦地院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台帐,掌握现场抽采情况。

  (三)因抽采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超限浓度在1~3%的一次扣减季度激励奖金额1万元;超限浓度大于3%以上的1次扣减季度激励奖金额5万元;不能保证瓦斯利用的矿井,扣季度激励奖金额的50%。

  第二十条 季度验收由瓦斯地质管理研究院牵头,成员单位参加,地面资料主要查泵站司机的记录手册、抽采台帐、抽采日报、抽采月报及监控记录,现场查地面泵的抽采运行情况;井下查各抽采地点的抽采参数。

  第二十一条 采用孔板流量计测算管道混合流量时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混——混合流量,m3/min
   ΔP——在孔板前后端所测的静压压差,mmH2O
   P——孔板下风端测得的绝对大气压力,mmHg
   k——孔板实际流量系数
   c——管道内的瓦斯浓度,%
   t——管道混合气的温度,℃

第五节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浓度
按0.8%断电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家“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严格瓦斯竹理,控制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经集团公研究决定,瓦斯浓度实行0.8%管理。
   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按甲烷浓度0.8%管理,即T2的报警甲烷浓度值为0.8%、断电甲烷浓度值为0.8%,复电甲烷浓度值为<0.8%。
   第三条 当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或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第四条 每天至少对回风流传感器(T2)的断电功能进行1次试验,确保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断电范围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监控系统必须安设被控开关状态监测装置,监控中心站及时监控采捌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第六节 淮南矿业集团关于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突出事故发生,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矿长(经理)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每月检查、平衡该项工作,及时解决防突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范围的有关防突工作;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防突技术工作负责。
   第二条 生产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防突专门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人员,并有一名副科级干部负责日常防突工作。防突机构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防突设计及措施、进行预测预报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收集整理防突资料、填写突出卡片等工作。
   第三条 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突设备和测定仪器。仪器必须完好可靠,其中防突预测仪每半年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维修、检校一次,日常维护由防突机构负责。
   第四条 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认真编制电子版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煤层区域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瓦斯地质图要按季度修编上报集团公司。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编制电子版防突预测图,实现动态资料的实时传输,并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条 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供工作面地质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预测、掌握地质变化情况,遇有异常变化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距地质构造30m前,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提交通知书。
   第六条 地测部门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定期修正、补充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七条 突出煤层开采必须坚持以区域治理为主,并与局部治理相结合,以非突出煤层保护突出煤层,强化抽采的技术原则。凡具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穿层、顺层钻孔预抽突出煤层瓦斯,预抽率必须达30%,否则不得回采。采用底板抽排巷穿层孔预抽的钻孔布置,必须充分考虑煤巷掘进期间的防突问题。
   第八条 实施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提交被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保护层开采,采空区不得留有煤(岩)柱或跳采;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或跳采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条 开采层间距小于10m的近距离保护层,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面或误揭突出煤层。
   第十一条 实施保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研究保护层开采的保护效果。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考察必须列入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 在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大断层的防突煤柱留设不得小于50m。
   第十三条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和新水平第一次揭穿厚度≥0.5m的煤层,必须在石门(井筒)距被揭煤层最小法线距离20m前编制专门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巷道布置应避开地质构造破碎带。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接近地质构造破碎带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时,必须停止作业,查明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
   第十五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开应力集中区。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或背向回采和相向或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间距均不得小于lOOm。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穿,只允许单面单方向掘进进尺。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m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突出煤层严禁串联通风。
   第十六条 开采强突出煤层的严重突出危险区域、应设计施工煤层底板巷道,并实施穿层钻孔超前掘进面预抽,以此掩护掘进面施工。当遇地质构造异常带、瓦斯涌出异常带、应力集中带必须专门编制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
   第十七条 突出或有瓦斯异常涌出的急倾斜煤层,严禁做煤层小眼或上山掘进。
   第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m的掘进巷道,每掘进lOOm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以便控制突出煤层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揭突出煤层。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审批的瓦斯综合治理设计,石门(井筒)揭穿煤层设计,如有变更必须报集团公司审定。
   第二十条 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必须对新水平、新采区以及低于现生产水平标高的所有煤层(煤厚在0.5m以上),均要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性预测,并将《防突细则》规定的“四个单项指标”、“综合指标”的预测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 各矿要认真开展区域预测工作。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活动,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威胁区内,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预测验证,当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措施效果检验,新区暂定采用最大钻屑量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其它矿暂定采用最大钻屑量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当其中任一指标达到临界值时,即认为有突出危险。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必须及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三条 突出煤层,必须经工作面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或经授权单位采取消突措施,并提交已消除突出危险报告后,方可实施放顶煤回采。区域预测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长钻孔边掘边抽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超前卸压钻孔每平方米不少于1个。否则,必须停止掘进。采用深孔预裂控制爆破技术或其它新技术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巷帮长钻孔边掘边抽措施,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防突措施钻孔必须控制到巷道断面轮廓线外2~4m,但当巷道跟顶板或底板掘进时,其上下方钻孔应打到顶板或底板。
   第二十五条 突出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的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硐室内。放炮前必须由现场通知矿调度,并停电撤人。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距迎头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的放炮地点在距工作面下出口不小于150m的进风流中。非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掘进巷道,在过地质构造或煤层喷存变化带、瓦斯涌出异常带时,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炮。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即:地质部门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抽排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掘进部门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监控部门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的电器电源;测气员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矿(公司)总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制订、实施过断层(或瓦斯异常带)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抽放钻孔过程中,探测到地质构造或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时,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二十八条 非突出煤层揭煤或煤巷掘进时发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个单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瓦斯异常时必须保留现场,并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否则追究矿总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突专项检查,对“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的矿(公司),除现场停止作业外,每查出一条罚款1000~3000元;发生突出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突出一次处以6~10万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突出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罚款20万无。对季度内现场管理好,图纸、资料齐全、未发生事故的,奖励1~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大力开展防突科研工作,深入开展瓦斯地质研究,积极探索突出危险性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认真考察防突措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七节关于加强瓦斯地质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瓦斯地质相结合”的防突理念,加强瓦斯地质工作,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瓦斯地质长效运行机制。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对瓦斯地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瓦斯地质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措施。
   第二条 突出煤层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应包括以下内容: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和瓦斯压力等值线图以及地质构造、突出点、预测突出危险点和采掘进度等。
   石门揭穿煤层和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应包括以下内容:地质构造、瓦斯涌出量和瓦斯压力等值线图、局部防突系统、防突措施、预测(措施效果检验)测定值、掘进进度、未保护范围及应力集中区等。
   矿地质科负责瓦斯地质图的及时填绘、修正、完善;矿通风、防突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瓦斯地质图每季、防突预测图每月上报集团公司,并实行交换图制度。
   第三条 积极应用“两图”指导现场防突工作。矿总工程师每月召开一次瓦斯地质分析会,地测科、通风科、抽排区、通风区等相关单位参加,认真分析整理当月的瓦斯地质工作,预测下月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地质情况。
   第四条 加强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安全掘进工作,规范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的前探和施工管理。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l0m的掘进巷道,必须严格执行边探边掘,准确控制煤层层位。
   第五条 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供完善的工作面地质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地质调查,并及时预测、掌握地质变化;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距预计地质构造30m前,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提交通知书。施工单位、抽排区、通风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瓦斯异常、煤炮、喷孔、吸钻、顶钻等现象时,必时及时向地测科、通风科及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条 加强瓦斯、地质、防突的日常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地测科负责收集地质资料,防突部门负责收集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及有关瓦斯资料,抽排区负责收集钻探和抽放资料。
   第七条 利用三维地震勘探技术探明井田大、中型地质构造,为区域预测提供准确资料。积极探索掘进工作面前方小地质构造探测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煤与瓦斯突出与地质构造相关性研究。
   第八条 加强突出煤层煤体结构特征的井下观测与资料分析,总结突出煤层软煤分层在井田内的分布规律。
   第九条 积极开展矿井深部瓦斯地质预测,分析瓦斯涌出量与地质条件的关系,为制定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条 大力提倡与科研单位合作,组织开展瓦斯地质科研攻关。

第八节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超限必须作为事故,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条 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处理原则。无计划原因造成瓦斯浓度在3.0%及以上的,由矿长(经理)亲自组织追查[矿长(经理)不在单位时,由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联合组织追查],瓦斯浓度在3.o%以下的,由矿(公司)总工程师亲自组织追查(总工程师不在单位时,由安监处长亲自组织追查)。凡因供电及电气设备原因造成瓦斯无计划超限积聚事故,机电矿长(经理)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追查分析。
   第三条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每起无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必须严肃处理到有关责任人,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查。
   第四条 有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积聚,计划实施前2小时,必须将矿(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的计划单传送到集团公司调度室,否则按无计划超限追查论处。
   第五条 规范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程序。包括:查清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按统一格式形成文字材料(附表)。参加追查处理的人员均要在事故查处报告上签字(组织追查人员必须签字);当日18时之前向集团公司调度室传送查处报告(查处时段为前一天14时至当日14时)。
   第六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工作,对矿(公司)上报的追查处理报告,生产技术部、瓦斯地质管理研究院及安监局认真把关,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责成矿(公司)重新追查处理,并对组织事故追查处理者提出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瓦斯超限事故隐报、瞒报、漏报及迟报的,一经查明,按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的原则,责成矿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写出书面检查,传报集团公司。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要把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作为重要督查内容,对于追查处理不严肃、责任者处理不到位的,将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节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总 则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瓦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二)安监为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地测是瓦斯管理的相关部门,通风是瓦斯超限事故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条 瓦斯超限的预防
   (一)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一通三防”等业务部门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原则,对高突工作面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一通三防”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传感器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
   (四)地测科要收集整理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五)施工单位班(队)长、测气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
   (六)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冒顶事故;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
   (七)加强瓦斯抽采工作。抽采与生产单位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炮后瓦斯超限。
   (八)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和排放瓦斯。
   (九)加强局部通风管理。要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迎头严禁空风筒,甲烷传感器、便携仪要挂在距迎头5m以内位置。
   (十)凡井下局扇停电、停风、停抽(影响抽采效果)、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十一)通风科和通风区要对采掘面的通风系统和各种监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三条 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甲烷传感器监测值和测气员现场测定值的最高值为准。高突采掘面的生产单位,每小班必须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区要安设专职测气员随时检测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测大报小和检测不到位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管理原则。无计划造成瓦斯超限浓度在3.0%及其以上的,由矿长亲自组织追查(矿长不在单位时,由矿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联合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0%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追查(总工程师不在单位时,由安监处长亲自组织追查)。凡因供电及电气设备原因造成的无计划超限,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追查分析。井下发生瓦斯超限时,调度要立即通知有关负责人组织追查,事故追查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调度负责通知。
   第五条 瓦斯超限事故的排除
   瓦斯超限后必须及时处理,恢复生产。通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安监,调度、生技、机电等部门及现场生产单位人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直到瓦斯超限事故排除。现场生产条件符合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对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理。处理办法由各矿自行规定。
   (1)、因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
   (2)、因风筒脱节或风筒出风口超距造成瓦斯超限的。
   (3)、因工作面超采、超掘或掉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
   (4)、因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造成瓦斯超限的。
   (5)、因风门打开不关或损坏造成瓦斯超限的。
   (6)、因上风巷断面达不到《规程》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
   (7)、因打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抽放系统造成抽放浓度低,导致瓦斯超限的。
   (8)、因误揭煤、误透老峒或采空区造成瓦斯超限的。
   (9)、在抽采泵无计划停水或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
   (10)、作业规程规定防止瓦斯超限(充填、回柱、回棚等)措施未落实到位而造成瓦斯超限的。
   第七条 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汇报制度
   调度和通风要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记录台帐。调度所要安排专人记录追查会内容及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报告单,并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及瓦地院值班汇报。对有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计划实施前2小时,必须将由矿分管领导签字的计划单传送到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十节 淮南矿业集团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本规定。(瓦斯浓度在3%以上,3%以下按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三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 经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向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认真贯彻,待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下井进行排放。
   第五条 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细化到人。
   第六条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矿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部门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八条 排放瓦斯前,应切断排瓦斯回风流所经过区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九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十条 排放瓦斯前,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的局扇严禁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前,排放人员要在排放回风流的第一汇风点安设一部瓦斯便携仪,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甲烷传感器,以便对排瓦斯的回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四条 多条巷道均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排放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六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回风流所经过的区域瓦斯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七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调度、机电、通风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第八章 淮南矿业集团矿井发火防治管理规定

总 则
   
   各矿井、公司、谢李及各矿井建设项目部,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加强防治自然发火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防灭火规范》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矿井防火措施;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矿井防灭火工作,从人、财、物方面给予保证。配齐防火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立起专门的防灭火队伍,配齐人员。
   第二条 矿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灭火工作计划
   第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烧焊作业,需烧焊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使用的剩余部分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五条 井下每一生产水平均要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和检修峒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压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面附近,应备有灭火器材。器材的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以及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节 开采自燃倾向性煤层
   
   第六条 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内容,明确防治自然发火的具体措施,并严格执行。
   1、有自燃倾向性的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或异常带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发现有自燃隐患时,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
   2、矿井必须编制针对高冒处、揭煤处的防灭火措施,加强管理,并设牌检查并建立台帐,定期取样化验,发现隐患的要立即汇报处理。
   3、采区设计中必须有防火设计,对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面停采线、灌浆系统、预筑防火墙位置以及采掘顺序等都必须详细说明。
   4、沿空掘巷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掘进时要边掘边打钻补浆,防止老塘漏风。沿空留巷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防火安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5、对分层开采的回采工作面,严格跟顶回采。对综放工作面,要严格跟底回采。所有采煤工作面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煤炭回收率,减少老塘浮煤和遗煤。采煤面回采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门的防火措施,回采完毕后,要及时充满填实上、下隅角,通风部门要及时调整风量,采取均压措施,减小老塘漏风;矿上要集中力量及时撤除设备,及时封闭、灌浆。
   6、实行分区通风,利用均压技术尽量减少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两端风压差。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漏风。
   7、新区中厚煤层的综放工作面、孔李公司的急倾斜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进行随采随灌(注氮)和顶板注浆防火措施;收作时要提前在工作面做钻场,做好针对性预防措施
   8、所有工作面回采收作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灌浆。

第三节 灌浆和注氮系统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起灌浆系统和注氮系统,并能满足矿井防灭火需要。
   1、矿井必须按规定绘制防火灌浆系统图和注氮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管路的尺寸、注浆(氮)地点、灌浆站(注氮车间)位置、系统能力、火区和封闭墙位置等。
   2、所有回采工作面灌浆(注氮)系统要与回采工作面同时移交生产,采煤工作面上下顺匝槽外口必须敷设灌浆管路,否则不得生产;具备注氮条件的矿井,综采(放)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具备注氮条件。
   3、采区灌浆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工作面灌浆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每旬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要有记录。
   4、地面灌浆站采用机械搅拌,黄土制浆,必要时添加阻化剂,保证灌浆质量,浆液土水比不低于1:5。
   5、矿要加强灌浆(注氮)设施的维护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注氮)管路。
   6。采用注氮方式防灭火时,必须保证氮气浓度在97%以上,氮气源稳定可靠;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束管监测系统,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有专人定期监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节 井下封闭墙

   第八条井下封闭墙施工要有安全措施,施工质量要符合质量标准。
   1、用不然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
   2、井下封闭墙墙前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墙外巷道加强支护并清理干净。巷道口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封闭墙实行图、牌、板和台帐管理。
   3、封闭墙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边裙。
   4、封闭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墙要设观察孔、措施孔,孔口要封赌严密
   5、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6、新施工的采空区封闭墙要及时灌浆、灌满为止,井下所有封闭墙均要补浆,减少采空区漏风。
   
第五节 建立自然发火的监测与预测预报制度
   
   第九条 回采工作面、收作面、采空区及其它有自然发火的煤柱、高冒处,均应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条 建立起井下采空区封闭墙管理台帐制度,所有的封闭墙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发现自然隐患的,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定期取样化验分析;检查项目包括T、C0、CH4、C0和水温。封闭墙有脱坯、压坏或其它现象造成漏风的,要及时修复。密闭墙前要设置删栏、揭示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
   第十一条 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回风系统按规定安设CO探头,综采工作面,放顶煤工作面和分层开采的中底区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必须每天检查一次C0、T,有自然发火隐患的采掘而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井下各工作地点严禁一氧化碳超限作业,当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如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自然发火隐患或出现高温点(煤体氧化、温度上升至35℃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面采空区、抽采钻场以及顺层抽采(可查抽排管出口气体)等地点必须每周检查一次C0、T、CH4、C02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并加强检查,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节 火区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火灾报告制度,矿井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向集团公司调度汇报。同时还应向集团公司呈报火灾报告书。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凡没有注销的火区,每天至少检查一次C0、T、CH4、C02、水温,每周至少取样化验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七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防灭火规范》要求,并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
   
   
第九章矿井粉尘防治

总 则
   为贯彻《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防治井下尘害,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集团公司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淮南矿业集团井下粉尘防治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职责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分明。
   1、矿长要加强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粉尘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落实其所需的人员、装备,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2、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矿防尘工作规划、技术措施,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各矿的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是防尘业务技术的主管部门(专业队伍)。
   (1)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和采样仪器、样膜样品、资料及报表的管理;
   (2)负责井下生产性各类粉尘的采样测定工作。组织、协调作业区(队)的采样代表人员完成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样品的采集工作。
   (3)负责主要运输巷道的刷白、冲洗、煤层注水等技术措施的实施。
   4、矿其他部门的防尘职责,应根据本矿的部门责任划分,确定各作业区(队)的防尘职责和任务。
   第二条 供水系统
   矿井下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供水量、供水设施及管路系统应符合以下(5、6、7条)的规定要求。
   5、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采区石门和运输重载系统及其转载、装载点。
   6、供水管路的供水量及其水压,应能满足防尘措施的需要。
   7、供水管路必须每隔100m、其中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和阀门。
   第三条 防降尘措施
   8、各类巷道:开采水干的运输巷道应每年刷白一次,其他巷道的巷壁冲洗和煤尘清扫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粉尘沉积强度鉴定后子以确定。
   9、采煤工作面:
   (1)单一或分层(顶分层)开采的煤层,必须实施煤层注水措施。“规程”规定可不注水的,必须有翔实资料可查。
   (2)回风巷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且雾化程度好的风流净化装置。
   (3)炮采面应采用湿式打眼、炮眼必须填装水炮泥和放炮前、后必须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的煤壁实施洒水措施。
   (4)综采、综放面的割煤机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支架安设移架自动喷雾装置、综放面还要加设架尾放煤口自动喷雾装置、架内实施洒水和冲洗支架积尘措施。
   10、掘进工作面
   (1)炮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炮眼必须填装水炮泥、距迎头30m内必须安设朝向迎头方向,且水雾射程不低3m的放炮喷雾器、距迎头30~50m范围内,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且雾化好的风流净化装置和放炮前、后冲洗迎头巷壁的降灭尘措施。
   (2)机掘面的掘进机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扒装处应实施扒装时洒水或安设置喷雾器喷雾措施。
   11、其他地点
   (1)运载系统及其转、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器。
   (2)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的,必须采取孔口喷水或压风雾化与孔口喷水并用措施,以及作业人员佩带防护口罩措施。
   (3)实施喷浆作业的场所,必须在作业区的下风侧安设风流净化装置,作业人员佩带有效的防护口罩。
   (4)实行串联通风的回风或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处,应安设能封闭全断面且雾{k好的风流净化装置。
   第四条 隔爆措施
   1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之间、采面的进回巷、煤及半煤掘进巷和石门揭煤巷,设置隔爆水棚,水棚的水量、水袋间距、安设点等是否符合要求,每周至少检查1次。
   第五条 粉尘监测
   13、监测内容:井下生产性“总粉尘”、“定点呼吸性粉尘”(以下简称:“定点呼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以下简称:“工个呼尘”)和“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14、监测场所: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产尘作业场所。
   15、监测周期:井下“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定点呼尘”,每月测定1次;“工个呼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S10: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测定周期内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16、计量检定:粉尘采样器是《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每年送计量检定站(即: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风实验室)检定一次。
   17、粉尘监测的工序及代表工种
   (1)定点“总粉尘”、“定点呼尘”的监测工序:打眼(钻孔)、放炮、截割(刨眼)、移架、放煤、上料、搅拌、喷浆等工序又采、掘面的回风。
   (2)“工个呼尘”的监测代表工种:打眼工(钻孔)、放炮工、采煤工、掘进工(刨眼)、司机、喷浆搅拌工等。
   18、测定方法:
   (1)“总粉尘”、“定点呼尘”采样时,采样流量一般应设置在15~40L/min、采气量应不小于200L、滤膜粉尘增量应不小于lmg,增量超过10mg或小于1mg的样品,视为废样;
   (2)采样位置,一般选择在距产尘点下风侧5m左右和作业人员呼吸带高度处;
   (3)“总粉尘”、“工个呼尘”的空白滤膜及载尘滤膜的称量参照“附件1”的有关内容执行。“工个呼尘”的测定,按《集团公司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样品测定方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详见“附件1”。
   19、浓度计算:见“附件2”。
   第六条 资料管理
   20、各矿应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管理所必须的资料:
   (1)矿井地质精查报告中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对已开采的煤层都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2)防尘系统图(图中应标注供水源、储水量、管路管径、三通阀门、注水煤层、喷雾器、隔爆水棚等设施和措施,每月填绘一次);
   (3)防尘台帐(防尘设施、仪器仪表、测尘、煤层注水等);
   (4)措施实施记录(巷道冲洗、刷白、煤层注水、测尘仪充放电记录等);
   (5)报表(年、季、月),表样见“附件5、6”;
   (7)工班个体呼尘测定用的数据卡、台帐、记录见“附件3、4”;
   (8)矿井(井下)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附件1: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工班个体呼尘采样、样品测定方法实施细则(暂行)
   1.滤膜选择及处理
   1.1.选平整、无皱折、表面洁净、边缘无残缺的空白滤膜。
   1.2.每张滤膜经光照厚薄均匀,无破裂和针孔。
   1.3.称量前将滤膜放入干燥器内干燥至恒重。
   2.空白滤膜的称量
   2.1.清扫天平称量盘,打开天平电源开关,预热30分钟后校准。
   2.2.经干燥、静电消除处理后放入天平盘称量。
   2.3.称量后的空白滤膜编号后装入采样头,将空白称量滤膜编号标注在样品袋的袋面,随即将其质量和编号填入粉尘数据卡,装入样品袋内,一并交收发人。
   3.采样
   3.1.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将个体采样器充足电,并将同一编号的采样头与之对应,再将同编号的采样器、采样头号填入粉尘数据卡。
   3.2.用连接管将该个体采样器与同一编号的采样头连接。启动采样泵,用转子流量计检查流量,将流量调至个体采样规定值(2L),再将流量值填入该机和所用滤膜对应的粉尘数据卡。
   3.3.采样器收发人员在发放时,将采样器计时器清零、打开采样器电源开关,然后再发给采样人员。随及将采样起始时间、采样人姓名、采样工种、作业场所等内容填入对应的粉尘数据卡。
   3.4.采样人员接到个体采样器后,用腰带将采样器系于腰部、连接管从后肩至胸前、并将采样头固定在鼻下30厘米范围以内的衣服上;检查连接管是否有折扁,确保连接管通畅。
   3.5.采样过程中不得将采样器取下弃置一旁或关机或拆卸各部件;尽量避免碰撞采样器和采样头。
   3.6.采样人员作业结束上井后,应及时向采样器收发室交还个体采样器。
   3.7.收发人员收到采样器应先用转子流量计测量采样后的流量,然后关机。将测量的流量值和采样终止时间填入该机号对应的粉尘数据卡。待此次采样器全部收齐后连同粉尘数据卡统一交通风科(区)测尘员处理。
   3.8.测尘员应用镊子取出采样头中载尘滤膜,受尘面朝内对折两次装入样品袋。
   4.载尘滤膜(样品)称量
   4.1.检查核对样品,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视为无效样品:
   4.1.1.样品袋上的滤膜编号与粉尘数据卡填写的滤膜编号不一致。
   4.1.2.粉尘数据卡项目填写不全或错误。
   4.1.3.无粉尘数据卡。
   4.1.4.采样前后的采样流量误差大于规定值的±5%。
   4.1.5.样品损坏。
   4.2.经检查合格的载尘滤膜放入干燥器干燥至恒重。
   4.3.称量干燥后的载尘滤膜,将称量结果填入相应的粉尘数椐卡。
   4.4.称量后的载尘滤膜将其受尘面向内对折两次,放回原样品以备查或作呼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用。
   5.测定个体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尘样的传递作个体呼尘的游离SiO2含量测定时,应将放有载尘滤膜的样品袋分别插入专用传递的集邮册(或影集册)分格内,再用资料袋包装送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风实验室。测定后由实验室出具测定报告并将邮册(或影集册)一同返还送交单位。
附件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计算方法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计算式:

第二节 淮南矿业集团关于规范隔爆水棚安设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各矿隔爆水棚安装质量及维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动式柔型敞口(辅助)隔爆水棚设置地点:
   1.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甲局部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第三条 被动式柔型敞口(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棚区长度及棚区巷道断面。
   1.水量:集中式布置的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每于方不少于200L计;分散式布置的水棚用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空间体积每立方米不少于1.8L计。
   2.棚区长度:集中式布置的水棚(辅助)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水棚棚区长度不得小于120m。
   3.棚区巷道断面:棚区巷道断面在满足通风需要的前提下,水袋底部距轨道面应不小于1.8m,不大于2.6m。
   第四条 柔型敞口隔爆水袋布置位置及排列间距
   1.布置位置
   ①水棚应设置在直线段巷道内,弯曲的巷道可采取分散式布置。
   ②首列(排)水袋与工作面距离,必须保持60~200m范围内,分散式布置须距工作面30~35m范围内。
   2.水袋排列及间距
   ①水袋安设为横向排列。
   ②集中式布置的水棚,水袋横向排列,排与排之间间距为1~3m;分散式布置的水棚,水袋横向排列的排之间间距为5~10m。
   ③同一排内的水袋边沿与巷壁、支架(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  U型棚和砼支护的巷道应加设一层水袋,加设水袋的设置尺寸应满足边缘之间的间隙不小于100mm的要求。
   3.水袋安装吊挂方式
   ①水袋应被自由地吊挂在挂勾上,挂勾也应自由地吊挂在支承构件上,均不得捆扎绑死。
   ②挂勾可选用8#铁丝制作,吊挂在支承构件上的一端可以是弯钩,吊
   挂水袋一端的挂勾应是直勾,挂勾角度为60°(±5°),直勾长度25mm。(见示意图)
   ③水袋两边的挂钩应相向吊挂。
   第五条 水棚维护
   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袋数量、吊挂、水量情况,及时进行补水、更换水袋、维护或挪移水棚。
   
  
   
   
   
   
   
   
   
   
   
   
   
   
   
   
   
   
   
   
   
   
   
   
   
   
   
   
   
   
   
   
   
   
   
   
   
   
   
   
   
第十章 淮南矿业集团安全仪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机、自救器和放炮器等安全仪器必须设专人负责收发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 安全仪器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上架编号、专人专用,下井前凭发放牌领取,上井后必须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第三条 便携仪及光学瓦斯机每年送集团公司计量检定站检定,便携仪每周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值进行一次调校,并认真按规定格式填写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机的调校记录。
   第四条 安全仪器的携带和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损坏。发现随意损坏或越班使用,要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节 安全仪器维修、收发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安全仪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并备有管理台帐和检查调试记录。
   第六条 安全仪器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安全仪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使用的安全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第七条 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认真检查,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领用安全仪器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调换。
   
第三节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副总以上干部。
   2、专业技术人员。
   3、放炮员、防突员、监测工。
   4、掘进机司机、电瓶车司机、井下流动性电钳工、采煤机司机、钻机司机等。
   5、安监处长、调度所长、技术科长。
   6、采、掘、开、坑代等单位的班队长。
   第十条 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的上隅角。
   第十一条 便携仪在发放前,必须检查仪器电压,当电压低于规定值时不准发放;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便携仪在使用前要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 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自救器

   第十四条 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旬对自救器的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自救器严禁使用。
   第十五条 每一个下井人员都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员必须经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携带下井。
   
第五节 光学瓦斯机
   
   第十六条 光学瓦斯机的维修人员,要定期对各组件进行仔细检查和维护,做到气球、胶管、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开关接触良好,各镜片组清洁,灯泡、电池、硅胶、光谱正常。
   
第六节 放炮器
   
   第十七条 放炮器维修人员要每日检查测试所有放炮器的冲能、峰值电压、充电供电时间,各项技术指标全部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放炮员领用放炮器时,要对放炮器的性能进行检查,以确保应用安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
   
第十一章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综合治理奖惩规定
总 则
   为确保全面实现瓦斯综合治理目标,集团公司制定、实行激励保障政策。对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防突管理、防火和地测管理等实施激励机制,实行季度检查考核,按季度兑现奖励。
   
第一节 矿井瓦斯抽采奖励
   
   第一条 提高瓦斯抽采奖金额。瓦斯抽采奖金按利用(抽采瓦斯的综合利用量)部分0.2元/m3、不利用(抽采瓦斯排空量)部分0.06元/m3计算奖金总额。
   
第二节 矿井保护层开采奖惩
   
   第二条 加大保护层开采奖惩力度。对照年初集团公司制定的保护层开采计划,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不开采保护层的,每少1个工作面罚款10~50万元;保护层开采奖励按产量和开采条件综合计算,计算公式为:
M=10xTxK1xK2xK3
式中:M表示奖励资金;
    10表示吨煤基本奖励金额10元;
    T表示产量;
    K1表示煤层厚度调整系数;
    K2表示采煤方法调整系数;
    K3表示地温调整系数。
第三节 矿井防突管理奖惩
   
   第三条 强化防突管理,落实奖惩政策。对“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的矿(公司),除现场停止作业外,每查出一条罚款1000~3000元;发生突出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突出一次罚款6~10万元。对发生突出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罚款20万元。对季度内现场管理好,图纸、资料齐全、未发生突出事故的,奖励1~3万元。

第四节 矿井井下火灾防治奖惩
   
   第四条 实行防火激励机制,促进矿区防火工作稳步提高。根据防火工作的开展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奖励,矿区一类防火单位(95分及以上),奖励3万元;二类防火单位(90分及以上),奖励2万元;三类防火单位(85分及以上),奖励1万元;考核期内发生火灾事故的,除取消参与评比资格外,给予罚款10万元。
   
第五节 地质测量创优争先活动奖励

   第五条 在地质测量系统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促进地质测量整体水平提高。实行百分制考核标准,矿区一类地测科(部),得分为90分以上,奖励3万元;矿区二类地测科(部),得分为85~90分,奖励2万元;矿区三类地测科(部),得分为80~84分,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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